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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督促地方官吏對百姓進行德禮教化,專制社會的統治者將訟與政績緊密相連,“息訟”作為考核官員政績優劣的重要指標,成為封建時代評判地方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清代順治朝《清頒州縣事宜》訓示地方官員“州縣官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風易俗,下之奉朝廷法令,以勸善懲惡……由聽訟以馴至無訟,法令行而德化與之懼行矣。”為限制百姓訴訟,統治者還定了相應的“務限法”。即在農忙時節禁止百姓到官府提起有關戶婚、田土、錢債等民事訴訟。比如唐朝時規定每年只有農歷十月一日至第二年的二月三十日這5個月內,百姓才可以進行民事訴訟。宋朝在此基礎上,將這一期限進一步縮短為4個月,即自十月一日至第二年的正月三十日,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訴訟。明清時規定從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止訟”。即使在準予訴訟的月份,也有告訴日期的限制。
此外,對訴訟程序的嚴格規定也從制度上大大降低訴訟的數量。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越訴,在公堂上不論原告被告都要長時間跪在法官面前,法官必要時可以刑逼取口供。即使是純民事訴訟,也可以用鞭拷訊當事人。如《唐律•斷獄》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查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平民進入司法程序的困難,使他們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涉訟。正是在儒家無訟理念和專制統治者的無訟制度雙重高壓下,“冤死不告狀”、“訴則終兇”等一系列“厭訟”、“賤訟”、“怠訟”的心理構成了古代人們對無訟主張的主要心態,并最終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太平百姓,完賦役,無爭訟,便是天堂世界。”在統治者看來,“經過成功的德禮教化后,百姓欣然禮的規范和約束,以儒家的倫理道德作為自己的根本行為準則,安守本分”[7]家庭、宗族及至整個國家都和樂融融,社會秩序井然有序,盡顯和諧和安寧。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歷史告訴我們,在充斥著“無訟”思想的社會環境下,人們在放棄訴訟的同時,又有多少人是在各種社會重壓之下的無奈之舉,眾多的“息事寧人”案件,又有多少案件扭曲了人性,踐踏了社會的正義與公正。如果在治下紛爭不止、訴訟迭起,則會被認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績的表現的古代社會,地方司法官吏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面對各種訴訟糾紛時不擇手段地息訟、止訟,絕不是秩序井然的表現。作為專制社會下的普通百姓,之所以選擇“無訟”則更多是畏法和懼官等等的無奈選擇。而對中國傳統社會的統治者而言,在以秩序的維持永遠是第一要務的專制社會,“訴訟被視為對秩序的顛覆”。堅持“無訟”的法律制度,恰好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專制統治秩序。而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專制統治秩序又正是儒家倡導的,統治者極力支持的“無訟”理念的本質。
二、“無訟”理念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
縱觀中國歷史,“無訟”思想作為中國傳統社會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著中國歷史的始終。盡管自一百多年前,面對內憂外患和傳統“禮治”的衰敗,晚清政府實施“新政”,全面引進西方法典,開始了變革之路;盡管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以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在經濟上改革開放的同時在政治上也開始了民主法治建設,從此,中國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發展。然而我們在看到法治建設的成果的同時,我們更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我們的法治建設所面臨的種種阻礙和困境。我們在為中國傳統文化感到自豪的同時,更不應當有意回避在中國兩千年來的封建專制統治下的一些傳統文化對現代法治的貢獻遠遠低于它本身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的現實。在現代化的背景下,中國的法治進程也經歷著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過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要把中華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結構及其精神轉化為現代法治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就必須設法克服法律工具主義、法律紙面化、情面大于法律、權力大于法律以及無訟理念等障礙。
無訟價值取向支配下的中國傳統法律,片面強調其維護君主專制的統治秩序的根本,任何對統治秩序的沖擊,都被視為大逆不道和離經叛道,即使民眾對正當權益得以伸張的要求,也被視為是對王權秩序的干擾和沖擊。在這種無訟法律文化影響下,普通公眾對法律的認知,便顯出典型的工具性價值取向,認為法就是刑,是一種恐怖的象征,因而人們談法色變,無不視訴訟和與官府打交道為畏途。而對于這種狹隘的工具性的法律認同,在國家公務人員中,同樣很大程度地存在著,在他們的思維之中,重視國家權力的至高無上和公民義務的絕對服從,忽視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重視法律運行的國家強制性,輕視法律運行的社會調節性;重視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輕視對合法行為的法律引導,而這些都構成了法治建設的嚴重阻礙。
當然,我們在嚴肅批判“無訟”思想的同時,并不有意否定“無訟”思想對當代法治的價值。如無訟法律文化對社會安定與秩序的追求,也是現代法治的內容。在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批判性地吸取無訟法律文化對倫理道德、民間習俗等社會調節手段的運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不足。然而,本文之所以主要論證“無訟”對現代法治建設的消極作用,是因為“無訟”的當代價值早已被很多學者所闡述或夸大。相反,客觀公正地剖析“無訟”的本質及其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而不是刻意回避這個問題,才能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大有裨益。
作者:張文國單位:秦皇島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