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2014年黨風廉潔建立責任書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行政村、場:
為了進一步管理好、使用好低保金,嚴格按照國家低保政策發放,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低保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自查自糾、實行責任追究:
1、對全鄉低保資金發放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要求各村對低保對象全面調查摸底,按照低保對象的條件、范圍,做好動態管理工作,發現有不符合低保條件堅決予以糾正,讓真正貧困的農村居民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2、嚴格按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對發現低保資金使用不當、貪污、私分、挪用、亂支、虛報冒領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經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輕重,對村支部書記、主任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各行政村、場應于元月17日前將自查自究情況及時反饋鄉民政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及《工作規劃》的要求,確定2011年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責任書,請結合本單位工作的實際,抓好任務的分工和職責落實。
責任主體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在鄉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各村、各單位、各部門各負其責,充分發動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村級班子及各站、辦、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一把手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負總責;班子其他成員要明確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責任要求
1、嚴明黨的紀律。要緊緊圍繞鄉黨委、鄉政府年初制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責任制和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工作的落實,加強對各項紀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少數黨員干部在社會交往、休閑娛樂、生活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保增長、促轉變,實現我鄉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2、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把反腐倡廉建設納入本村、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寓于各項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做到責任落實到人,及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情況。
3、深入推進《實施綱要》及《工作規劃》的貫徹落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堅持把反腐倡廉建設貫穿于我鄉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個領域,體現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各個方面,不斷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
4、加強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結合創先爭優活動,加強黨風廉政教育,廣泛深入宣傳《廉政準則》及《實施辦法》。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權力觀教育和黨紀國法教育。堅持優良傳統,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六進”活動。要深入組織學習貫徹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的重要講話及反腐倡廉建設的方針、政策,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逐步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長效機制。
5、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人、財、物管理使用和關鍵崗位的監督、認真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嚴格執行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三項”談話、函詢和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
6、推進黨風政風行風建設。堅持執政為民,加強黨員干部作風建設,進一步做好治庸治懶工作,加大專項治理力度,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深入推進農村“五要工程”,完善“村民代表和戶代表會議”及集體“三資”監管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對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由所在村、單位一把手承擔責任。
7、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重視做好信訪工作,建立有效的信訪處理機制和初信初訪責任制,妥善解決群體上訪和重復上訪等問題。加強對查辦案件的領導,加大對管轄范圍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8、加大源頭防治腐敗工作力度。注重治本、預防,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各項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推進黨務公開,深化政務、廠(場)務、村務、院(醫)務和校務公開工作。
責任考評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責任書情況列入年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責任制考評的重要內容,鄉黨委、鄉政府每季度組織人員對各村、各單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情況進行一次調研檢查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各村、各單位評優、評先和黨員、干部年終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責任追究
凡未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職責和義務,根據事實和情節,依照責任追究的辦法施行責任追究。
本責任書由鄉黨委、鄉政府直接下達,其責任要求不因責任人的更換而改變,責任人若有職務變動,必須做好責任交接工作,繼任者要繼續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