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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競爭存在于市場的各個環節當中,競爭帶來的好處指行為主體在競爭的漩渦中,會積極的采取正確有效措施來給自身的勝利不斷的加碼,社會借由這種無形的力量會得到持續的進步,經濟也能夠得到繁榮,從而有效的改善人類的生存環境;當在競爭中,不可避免的有部分的行為人,以追求利益為唯一的目的,絕不吝嗇采取爾虞我詐的手段,長此以往,人與人之間相互猜忌,毫無信任可言。因此,在競爭中怎樣采取正確的方式,增強競爭帶來的益處,盡量的規避一些不利的手段來減少負面的影響,就需要法律的規范來規制相關的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正是規范這些的標準在國外,競爭法也有“經濟大憲章”、“市場經濟的基石”之稱,中國也有稱為“市場秩序法”這一說法。價值是人類的經驗、科學分析、法律、道德、宗教等的判斷工具,受到近代科學領域的廣泛重視。法律的價值取向為的是對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使得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得以實現,抽象地說,即在法的制定、實施的作用下,促使各權利主體積極的尊重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促使交易能夠在公平、有序、安全和誠實的環境中進行。
二、每一個市場行為主體都能正當地獲得最大的利益
在市場當中,企業主體的追求就是用最低的成本來獲取更大的利益。即是經濟規律的準則之一。在這個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當中,每個經營者想方設法以最少的投人來賺取最大的效益為己任。在采取正確行為的前提下,這種想法本身并沒有什么不好,畢竟,這是每一個市場競爭者及社會的追求目標。經濟利益本來就是一切市場行為主體從事市場活動的出發點及動力來源。人類的進步是由外部來推動才能夠不斷發展與前進的,法律的實施使得每個國民能夠有效的合法的獲得自己利益,國家和社會利益是建立在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之上的。經營者如果是通過處于競爭之下的行為人在利用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強經營管理及格守交易準則的方式,方才能夠用最低的生產成本,最少的浪費的情況下,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這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所在。“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無勞無得”是市場經濟中的最主要的分配方式。以誠實的經營方式創造合法的經濟收益,相應的、合法的代價支出與收益的合法性是密切相關的。但,此分配方式卻不一定能實現“均等分配”的原則,市場收益并不以傳統的“大鍋飯”的形式平均的分配給每個經營者,而將重點放在用市場規則來引導每個經營者進行市場競爭的模式當中,希望他們的收入皆來自于自身的合法勞動換所得。由此可知,法律保護每一個經營者在公平競爭中獲得的收益。經營者自身承擔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產生的收益虧損,不允許他們將虧損的后果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轉由他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國家來承擔。這種不正當的手段就受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在市場競爭中有直接與間接的轉嫁責任承擔的方式。直接轉嫁的方式中經營者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這些方式有將其生產、經營的偽劣產品、淘汰商品、瑕疵產品等通過搭售、指定購買、脅迫、欺詐瀟騙等手段。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12條以明確條文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言”,間接轉嫁方式是經營者以饋贈、回扣、賄賂、中獎等方式推銷自己的商品,或者排擠其他經營者,平等的競爭氛圍無法形成,部分參與競爭的經營者就會無辜的遭受經濟和其他的損失。表面來看,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未采取直接有損于和自己沒有直接關系的經營者的利益,然而,其采取的不正當競爭手段還是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轉嫁損失的做法直接危害了競爭對手。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行為主體不能采用賄賂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進行銷售與購買產品。任何收受回扣的行為或給予對方單位以及個人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在許多經濟先進的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導向在于督促以正當的競爭方式參與競爭,才能成為經營者獲得最大的利益的合法有效的方式,法律禁止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還直接或間接的危害侵犯他人利益。
三、給每一個市場經營者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
美國的《謝爾曼法》為世界的首部競爭法,對經營者采取的以危害他人利益來謀取自身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命令禁止。根據謝爾瑪法第三條規定,所有契約形式以托拉斯與其他方式的聯合、共謀用限制美國準州內與哥倫比亞區內以及準州間、準州與各州之間、準州與哥倫比亞特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之間,準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使得托拉斯現象能夠得到有效的規避,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各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此法成為后世許多國的競爭法制定時的典范,都將確保各競爭主體的公平競爭視為重要的內容。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產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畢竟,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存在,會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主要表現為:第一,侵犯了用戶與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九條可以得知,消費者與用戶擁有自由選擇商品與服務的權利,對商品經營者與服務提供者擁有選擇買與不賣、選擇與不選擇的權利。這樣一來,就不難理解出“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就屬于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因為,在這一手段下消費者或者用戶失去自由選擇的權利,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及用戶的權利,也間接的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權益。也就是說,其他的商品經營者受到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待遇。健康的市場競爭應該借助正當的競爭手段,以自由和公平為前提,每一個競爭者皆有權選擇參與和退出競爭的機會,任何壟斷經營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采用壟斷的方式排擠打壓其他競爭者就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受打壓的競爭者的合法的權益。第二,指定人的非法利益通過非法手段獲得。不正當手段和非法利益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指定者所獲得的這種非法利益決基本都來自與從購買者或者其他經營者。
四、使市場經營者獲得的競爭結果公平
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說有商品交換一來就存在了,隨著競爭的日益激烈,不正當競爭也就愈演愈烈,手段和方式也越來越復雜多樣。其根本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正如人們對“善惡觀”的理解一樣,“善惡相伴,好壞相隨”,那么也就不難理解正當競爭的出現必然導致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出現,當然在市場競爭中誠實經營也就與欺詐經營并存。但是追究其根源,就能夠發現在現實的競爭環境當中經營者非法行為都是因為其社會資源有限,而人的欲求無限,于是便在利益的驅使下,為了財富而選擇了一些不正當的把握機會的手段。
(一)社會形態大都在社會財富這一物質形態之下千變萬化,國家以物質財富為基礎,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在社會結構和價值取向恒定的時期,社會財富畢竟屬于有限資源。所以,要依據價值的標準才能判斷社會與國家。假如社會財富積累到了一定時期,若能滿足每一個人的全部物質生活需要,人類將達到真正的和平共處,經濟競爭也就不復存在,那么,何來有不正當競爭。所以,社會財富、資源以及市場的有限性,配合上人類欲求的無限,才是競爭的真正來源。為爭取和分配到更多的財富,行為主體展開了一系列的競爭,爭奪有限的資源及市場。
(二)行為主體在市場競爭的環境當中,人們在利益的驅使之下,由于阻擋不了誘惑,所以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方式,有正當方式,也就有不正當的行為,為謀求利益不斷前進。所謂‘’市場經營者為了更多的利益,鬼迷心竅的以種種不正當競爭手段來截取更多的原本有限的社會資源,即使是法律之大不為也在所不惜。正如,實施假冒他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者以假冒原本公眾就已經知曉的馳名商標為其獲利手段,被假冒的商品屬于是有質量保證的優良產品。偽劣的、沒有知名度的商家就是以此為自我牟利的手段。商標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之處,消費者通過商標原本能夠很好的判斷和選擇出自己購買的意向商品或者服務。沒想到,商標這一標示性作用卻被不正當的競爭者所濫用。假冒者以假亂真、欺騙消費者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手段從商標專用權人利益出發,使得自己付出巨大人力和物力投入營造出的知名商標可能會毀于一旦,其所產生的危害不容小視,畢竟,商標的知名度往往透視著商品的質量,優質的商品質量畢竟需要有大量的技術、資金的投入,假冒者卻不具備這些條件和支出,就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收益,是最明顯的損人利己的行為。
(三)我們只有不斷的加強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所有的利益都能源自于正當的競爭行為,由此,逐漸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機可乘。事實上,至今,任何一個國家即便是發達國家也不敢說其相關的法律制度是毫無漏洞的,將來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基于此,不正當競爭行為者通常存有某種僥幸的心理,認為自己不一定就是被抓到的違法者,更有甚者認為,即便被法律追查,其所獲得的利益也許早就超過了法律制裁的尺度。正因為如此,機會利益才會有如此強大的驅動力。
五、結論
總而言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取向應以保障市場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環境為背景。確保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經營者享有訴權,能夠通過法律的手段獲得有效的可觀的損害賠償與經濟補償,另外,還可以以法律為依據,以道德為準繩來制裁不正當競爭者。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要創作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要加大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從源頭開始徹查,以法律的手段處置一切違法的行為,停產停業,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據情節的輕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還可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等多種形式的處罰方式相結合,以上行為有觸犯刑事法律的,依照刑事訴訟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法律規定中的價值取向的體現形式之一。
作者:狄鵬宇 單位:遼寧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