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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東江湖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進一步規范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秩序,促進全市水產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和《省漁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起,東江湖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東江庫區管理局管理東江湖漁業,期限三年。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法律、法規,自覺保護東江湖漁業資源。
二、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東江湖禁漁期。在禁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東江湖從事捕撈活動。
三、凡在東江湖水域范圍內從事常規魚、銀魚等捕撈及釣魚活動的,必須申辦《捕撈許可證》,并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對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依據《漁業法》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對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依據《漁業法》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在東江湖從事漁業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核發漁業養殖證,方可養殖生產。非籍的單位和個人在東江湖從事養殖活動須依法繳納每平方米4元的水面租金。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依據《漁業法》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依法取得漁業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依據《漁業法》規定責令改正,補辦漁業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五、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舉報違反漁業管理的行為。舉報電話:(市東江湖漁政管理大隊)。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