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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增值稅轉型后,銅采選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3%提高到17%,從國家制度設計來說,是為了公平稅負,遵循“交多少抵多少”的原則,因為銅采選企業購進的物料、動力等的進項稅為17%,(對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除外)。同時,允許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設備可以抵扣進項稅,這對于處于基建期或擴建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無疑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但對于處于正常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反而加大了企業的稅負,因為銅采選企業在基建期或擴建期一次性投資較大,其中的機器設備占投資的比重也很大,而對于處于正常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每年新增的機器設備很少,遠遠不能抵扣因稅率提高產生的銷項稅,加之銅采選企業每年還要繳納很大數額的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礦權有償使用費等,這就使得銅采選企業的稅負很重,且我國的銅礦資源絕大部份為貧銅礦,品位低,開采成本高,而市場價格早與國際接規,如銅市場價格處于低迷狀態,較重的稅負將給銅采選企業帶來較大的生產經營和國際競爭的壓力。文章旨在就增值稅轉型后對銅采選企業帶來的影響作一探析,因增值稅在銅采選企業稅收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希望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一些重視。
關鍵詞:
銅采選企業;增值稅;問題;對策
一、銅采選企業的定義
銅采選企業就是從事銅礦石的開采及礦石選別的企業,其產品主要是銅精礦,同時根據銅礦石中伴生的其他金屬、非金屬元素,還會有其他的副產品,如鐵、鉛、鋅、鉬、鈷、硫等。我國的銅采選企業礦石開采大部分為井下開采,露天開采的較少,本文就以從事井下開采的銅采選企業來進行論述。
二、增值稅轉型概述
以“進項稅額”扣除為依據,可以將增值稅分為兩種類型:其一,不允許將外購固定資產稅金扣除,只允許將購入原材料的稅金扣除;其二,包括原材料及固定資產在內的所有外購項目,允許扣除所含稅金。一般情況下我們將第一種稱作“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實際上就是完成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之間的轉變,從2009年1月1日開始,以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為主要前提,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而其中沒有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結轉到下期進行繼續抵扣。為了防止稅收漏洞的出現,排除和企業技術更新關聯不大,其容易引起混淆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等設備。此外,還會相應地將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取消,并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調整統一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調低至3%,同時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一)主要內容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2.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3.將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取消,同時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4.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變更到17%。5.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為3%。
(二)增值稅轉型的目的及意義增值稅轉型改革以后企業可以抵扣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我國現階段生產型增值稅引發的重復征稅因素也會被消除,大大降低了企業在設備投資上的稅收負擔,因此可以看出這項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因為增值轉型改革可以有效避免企業購置設備重復征稅,這對企業擴大內需是一種鼓勵,引導企業朝著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轉變。當前因為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經席卷全球,全球的經濟增長都開始放緩,還有一些國家開始出現了經濟衰退的情況,金融危機為實體經濟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影響下,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推出,對于企業來說對其發展非常有利,可以有效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有效克服企業在金融危機影響下面對的不利因素。據相關資料統計,這項改革將會減收1200億元以上,縱觀我國歷史這是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該項政策的出臺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可以從最大程度上避免生產專業化過程中出現的重復征稅問題,這是增值稅制的最大優點所在,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扣除手段不同,增值稅制主要分成三種不同類型,分別為生產型、消費型及收入型,其中生產型是指不可以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已征增值稅扣除,其中稅基就是國民生產總值的作用,稅基最大,其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消費型是指允許一次性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扣除,其中稅基與最終消費的作用是一樣的,稅基是最小的,但是可以有效消除重復征稅;收入型是指允許將固定資產當期這就所含增值稅扣除,其中稅基與國民收入一致,稅基居于消費型和生產型之間。縱觀目前全球實行增值稅的140個國家,其中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生產型增值稅,不僅是出于對我國財政收入的考慮,同時也為了可以對投資膨脹進行抑制。隨著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全球化開始朝著縱深的方向發展,這種情況下有必要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對實施這項改革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十一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了應在“十一五”期間將這一改革完成。從2004年7月1日開始,我國中部和東北相關地區開始作為試點進行改革,試點的各項工作進展非常順利,初期達到了預期目標。在2008年國務院政府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著手研究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具體方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也審議同意,明確提出了在2009年開始將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開。這種形勢下,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轉型改革進行深入落實,并對我國增值稅制度進行完善和規范,這樣各項稅收政策才能充分迎合科學發展觀要求,最終為完善增值稅制、制定增值稅法等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三、銅采選企業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前后政策對比
(一)增值稅稅率對比從1994年稅制改革到2009年1月1日以前,銅采選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3%,從2009年1月1日實行增值稅轉型后,提高到了17%。
(二)增值稅進項稅抵免稅范圍對比增值稅轉型改革前:一律不能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但購買進口設備可以免征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增值稅可退稅。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除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外,或用于非生產應繳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外,固定資產中機器、機械、器具等均可以抵扣增值稅。進口設備免稅政策得到了取消,同時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四、增值稅轉型對銅采選企業的影響
(一)增值稅稅率提高,銷項稅增幅較快,企業稅負較重增值稅轉型改革將固體礦產品加工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從國家制度設計上來說,是遵循了“交多少抵多少”的原則,因為銅采選礦山所購進的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動力等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為17%(對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除外)。將稅率恢復到17%似乎遵循了這一原則,但作為一個銅采選企業來說,基建期一次性投入非常大,多的達數十億元的投資,屬于投資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行業,其中設備在原始資本中所占比重也相當大,而投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后,設備更新數額相對較小,技改擴建的可能性更是很小,所以依靠生產過程中新增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的增值稅進項來抵扣銷項稅,可以說是杯水車薪。以筆者所在礦山為例,基建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竣工后總投資9.4億元,其中設備投資為3.7億元,占總投資的39%,而2009年的銷售收入約10億元,增值稅稅率從13%增加到17%,全年增加了增值稅銷項約4000萬元,如要用新增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的進項稅來抵扣這部分銷項稅(設備進項稅率為17%),礦山當年要采購2.35億元的固定資產設備才能抵平,而2009年新增的固定資產設備為2600萬元(由于采礦工藝的變化采購了部份進口采礦設備,與以前年份相比采購額還算比較多),新增機器設備的進項稅為440萬元,只占4000萬元銷項稅額的11%,而從2004-2008年,平均每年新增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僅為620萬元,僅占設備原始投資3.7億元的1.68%,由此可見,對于處于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要用每年新增的固定資產設備的進項稅來抵扣因稅率增加而增加的產品銷項稅是遠遠不夠的。
(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范圍擴大對銅采選企業來說減負作用不大第一,增值稅轉型擴大了銅采選企業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即購進固定資產設備的進項稅也可以進行抵扣,這對于處于基礎建設期間或技改擴建期間的銅采選企業來說,無疑是減少了很大的稅費負擔,因為基礎建設期及技改擴建期間設備投資很大,但對于處于正常穩定生產期間的銅采選企業來說,設備的折舊年限一般均在10年以上,設備更新的周期較長,每年新增的固定資產設備很少,自然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就少。以筆者所在企業為例,礦山采掘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選礦設備的折舊年限為20年,動力設備的折舊年限為20年,起重設備的折舊年限為20年,機修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運輸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另外,銅采選企業在基礎建設前,就必須按照礦產資源的地質儲量、開采方法、資源豐度、開采難易程度、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及開采規劃設計,并要報政府相關的部門審定及批準。可行性研究及開采規劃設計一旦確定,可以說對銅采選企業的基礎建設規模、礦山開采方法、開采能力及選礦廠的處理能力就已基本界定,如果地質儲量及外部條件沒有大的變化,銅采選企業投產后要進行技改擴建的可能性相當小,那么,后續固定資產設備大幅度增加的可能性就更小,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必然就小。以筆者所在企業為例,礦床資源于1959年發現,銅金屬儲量79.23萬噸,平均品位0.81%,伴生金、銀、鐵、硫等多種元素。于1993年1月21日正式列入國家“八五”重點建設項目,1997年7月1日一期工程建成投產,投資5.7億元,一期采選設計能力為2400噸/天的原礦處理能力;二期程工于2003年6月26日建成投產,投資3.7億元,二期采選設計能力為2400噸/天的原礦處理量。一、二期設計日采選能力為4800噸/天的生產能力,一、二期總投資9.4億元。礦體為緩傾斜礦體,采礦方法為:一期為小中段空場嗣后充填法,二期為無軌開采法。由此可見礦山投產后,要技改擴建的可能性很小。第二,銅采選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真正能抵扣的主要是生產成本中所消耗的材料、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及外購動力,而這部分在銅采選企業的產品制造成本中的比重不大,而另外的人工費、折舊、維簡費、外包工程勞務費及制造費幾項相加占產品制造成本中的比重反而較大,但除了制造費中有部分外購業務有小部分增值稅可以抵扣外(如生產車間外購辦公用品、部分外購運輸費等),人工費、折舊、維簡費、外包工程勞務費及大部分制造費用均不能抵扣,這就決定了銅采選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稅較少。以筆者所在的企業為例,2009年,材料、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只占采選總成本的17.04%,外購動力只占采選總成本的13.5%,折舊費、維簡費占采選總成本的17.52%,人工費及外包工程勞務成本占采選總成本的31.94%,制造費用占采選總成本的20%,除前兩項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外,后三項幾乎無進項稅抵扣內容。外購的材料、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及動力相加,也只占企業制造成本的31.02%,是相對較小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也十分有限。第三,增值稅轉型后還規定:新增的固定資產中,如有不動產,如房屋、建筑物等,其在構建過程中所消耗的材料、電力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如此說來,礦山為維持簡單再生產而進行的掘進工程(簡稱“維簡工程”)中所發生的材料、電力等費用,其增值稅均不能抵扣,而礦山維簡工程是為礦山的持續生產服務的,礦山為了保證在年末保有一定的三級礦量,為以后年度的持續生產作保證,必須要超前投入很大的掘進及安裝工程,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必須進行資本化,是銅采選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投入中所占比重較大的部份,雖然不進入銅采選企業當年的生產成本,是為礦山以后生產年度服務的,但在礦山每年的總投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在今后受益期內也要以折舊的形式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以筆者所在的企業山為例,按2007-2009年三年平均計算,維簡工程投入占每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41%,占全年礦山總投入的18%。這樣一來,對銅采選企業的產品征收增值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對維簡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坑道每年的折舊費進行征稅,也是對固定資產原始資本的重復征稅,必然會加大銅采選企業的稅費負擔。
五、銅采選企業稅費負擔與國內外對比分析
根據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2009年11月6日發表的《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文章調查研究證明:從1994年實施稅制改革以后,我國礦山企業消費種類共包括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城建稅、土地使用稅等稅費。在稅費總額中,增值稅和資源稅所占比例最大,不得不說是礦山企業稅費的大頭。當前全球只有阿根廷、智利、巴西、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少數國家在征收增值稅,其中阿根廷對礦產品征收18%的增值稅,印度尼西亞對出口礦產品不征收增值稅,除此外的其他國家均不對礦產品都征收增值稅。通過對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結果可見,與國外相比我國礦業稅費負擔較重,這種情況下增值稅是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增值稅在礦業稅費總額中占有66.52%的比例,其次為資源稅在礦業稅費總額中占有11.44%的比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比例僅為5.80%。對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主要是以國有礦山企業為基礎的,而我國國有礦山企業目前大多數處于虧損狀態,幾乎沒有所得稅稅源。如果我國國有礦山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全國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率將超過24%。針對中外合資礦山投資項目展開了可行性研究,研究報告顯示,這些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按照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來看,負擔率分別為28%和29%。以筆者所在礦山為例,2009年的稅費負擔率為19%,其中增值稅的稅費負擔率為12%,占稅費總額的63%。由此可目見,在銅采選企業,稅費負擔率與全國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率24%基本吻合,比國外的礦山企業要高得多,因國外很少有國家對礦產品征收增值稅,如要提升和培育我國銅采選企業的發展后勁,很有必要適當降低增值稅的稅費負擔。
六、對策建議
基于以上陳述,增值稅轉型對處于基建期或技改擴建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是減輕稅負的,而對于處于正常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來說,稅負是加重的,而對于銅采選企業的產品——“銅精礦”產品來說,市場價格早已經與國際市場接軌,加之我國的銅礦資源絕大部份為貧銅礦,品位較低,開采成本高,同時還要繳納很大數額的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有償使用費等,如市場價格處于高位運行的情況下,企業很可能還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如市場價格處于低迷狀態,現行的增值稅稅負將會給銅采選企業的生產經營雪上加霜,造成較大的困難和影響我國銅采選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基于此,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希望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一些重視。一是建議對處于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適當下調增值稅稅率,減輕一定的稅負,更好地促進我國有色銅行業的穩健發展。二是建議對處于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對成本中固定資產設備折舊部分給予一定的增值稅抵扣或稅收減免,從而更加激發企業的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的積極性,更好地促進我國有色銅行業的轉型發展,提升一定的國際競爭力。三是建議對處于生產期的銅采選企業,對維簡工程建造過程發生的材料、動力費等的增值稅允許抵扣,從而減輕稅費負擔,增強銅采選企業的發展后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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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敖成志 單位:香格里拉縣洪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