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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能減排的概念
節能減排就是節約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節能減排"出自于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根據這兩個指標,如中國GDP年均增長一成,五年內就需要節能六億噸標準煤,減排二氧化硫六百二十多萬噸、化學需氧量五百七十多萬噸。
二、節能減排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與節能減排有關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于資源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下面我們從稅收約束和稅收激勵兩個方面來闡述節能減排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約束性稅收政策力度不夠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是為了調節級差收入和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而開征的一個稅種,從其實際運行來看,對節約資源和降低污染排放的作用并不是很大。資源稅的稅率過低,對資源開采的約束力度不夠,造成了資源開采過程中資源的過度浪費。因此看來,現有的資源稅遠不能達到節能的效果。增值稅作為我國流轉稅的核心和我國稅制的主體稅種,是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由于增值稅的中性特點,對于那些稅率相同的產品,增值稅顯然不具有根據能源是可再生還是不可再生以及污染程度的不同進行特殊調節的作用。我國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造成最終消費者只感覺到能源產品價格的高低,而不清楚自己到底支付了多少稅金,因而不利于增強消費者的節能意識,使消費稅的在節能減排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2、鼓勵性的稅收政策不完善鼓勵性的稅收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體現的。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首先,對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范圍規定太窄,在當前隨著企業節能減排投入力度不斷的加大稅收激勵作用并不明顯。其次,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中,設置了過多的限制條件,有些還具有一定時效性,這些都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最后,一些企業自建的為自身服務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站等節能環保項目并未列入優惠范圍。這顯然不利于提高企業節能減排、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節能減排稅收政策的建議
1、資源稅方面一是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擴大資源稅征收的范圍,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二是提高資源稅稅額。在提高資源稅總體稅負水平的基礎上進一步拉開稅率檔次,凸顯對資源的級差收入調節。三是調整計稅依據和征收標準,促使企業提高資源回采率,特別是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限制掠奪性開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2、消費稅方面針對節能相關消費稅缺失問題,將目前尚未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能耗產品、高污染產品等對環境“不友好”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實施較好的稅種進行開征。相關的減排稅種可以是二氧化硫稅、氯化溶劑稅、損害臭氧化學品稅等。
3、增值稅方面首先,擴大節能減排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加包括固體能源、稀有能源、不可再生能源在內的稅目。其次,實行差別稅率。同一類產品,對生態保護有利或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產品,實行低稅率;對生態有害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產品實行高稅率。最后,在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過程中,應清理不利于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對于節約能源、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產品和服務,應該按不同的程度給予或加大一定時期的減免稅優惠或即征即返政策。
4、企業所得稅方面對購買國家鼓勵的污染減排設備以及對減少污染排放的設施的企業實行所得稅抵免。對于如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開發活動以及節能減排設備的研發費用,可以提高其稅前列支比例。允許企業在所得稅稅前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以廢氣、廢渣和垃圾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利潤。同時,對企業用稅后利潤投資于節能減排項目的,給予適當退稅。對于企業用于節能減排、高科技研發等方面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2011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節能減排仍然是調結構、擴內需、促發展的重要抓手,是減緩和適應全球氣候變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國節能減排事業的發展是一個漫長而艱巨的過程,稅收政策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必將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稅收也不是萬能的,政府應該考慮建立促進節能減排、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行政、金融等政策體系,使非稅收政策與稅收政策相互促進和配合,從而更好地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