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互利共贏新內涵與貿易摩擦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天津社會科學雜志》2014年第三期
國成為全球貿易大國和經濟大國的新形勢也在賦予互利共贏以新的內涵。傳統國際經濟學理論早已證明國際分工和貿易使各國受益的可能性,經濟全球化的內在動力也正是源于各國對分工和貿易利益的追求。在以產品為界限的傳統國際分工模式下,貿易品的生產和跨國流動通常是相互獨立的兩個過程,國際分工和貿易更多體現為商品交換,各國所獲利益也主要來源于貿易利益。或者說,在以最終產品為界限的傳統分工模式下,互利共贏主要表現為各國通過參與國際分工,依托比較優勢獲取貿易利益。
隨著國際分工的深入,互利共贏的本質內涵發生了深刻變化。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范圍內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和貿易投資壁壘的逐漸降低,國際分工形式發生了巨大變化,突出表現為從傳統的產業間及產業內分工向產品內分工轉變。與傳統以“產品”為界限的分工模式相比,新的分工模式以產品價值增值“環節”或“階段”為界限,這已經成為當前國際分工的主導形式。正如聯合國貿發會議的《2013年世界投資報告》所指出的,產品內部功能的分散化和區域分散化,以及由此帶來的中間產品貿易迅猛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全球經濟的突出特征。與此同時,貿易的性質也隨國際分工形式的改變發生了本質變化。傳統分工模式下,貿易是為了實現產品價值而進行的跨國流動,而在以產品價值增值“環節”或“階段”為界限的分工模式下,貿易則是為了確保同一產品的全球生產正常運行而進行的跨國流轉,或者說各國以各自的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從而共同完成最終產品的生產。在產品內國際分工模式下,傳統意義上的“中國制造”、“美國制造”抑或“日本制造”被“世界制造”取而代之。正是基于上述轉變,互利共贏的內涵在產品內國際分工形式下發生了本質變化。產品內國際分工模式下,產品價值鏈上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波及整條價值鏈,影響最終產品生產的“完成”。因此,國與國之間開展分工與貿易,不僅僅是為了實現“比較利益”,更是為了確保全球“共同生產”的正常進行,國家間的分工與貿易不僅具有“互利性”特征,更呈現出利益上的相互“依存性”。
可以說,國家間的協同生產程度決定互利程度。許多理論和實證研究已經表明,正是產品內國際分工條件下中間產品貿易通過價值鏈形成的依賴和傳遞效應,放大了危機沖擊下全球貿易的崩潰程度(Gio-vannietal.,2010;Gangnesetal.,2012)。在2011年日本福島大地震的影響下,全球各國汽車生產商因缺少來自日本的零配件,不得不減產甚至暫時停產;由于來自日本的核心部件供應暫時中斷,ipad2生產不足、供給趨緊,全球市場一度面臨供給短缺的局面。這些事實說明,在產品內國際分工條件下,國家利益已經通過價值鏈“綁在”一起,或者說,國與國之間的利益呈現出彼此相依的“共生性”特征。中國在發展開放型經濟過程中一貫奉行互利共贏原則,但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經濟總量尚小、國際競爭力不強、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較低,或者說中國經濟屬于經濟學意義上的“小國經濟”,無論采取何種發展戰略,都不會對國際經濟產生顯著影響,所以中國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的意義,主要停留在比較優勢理論所揭示的傳統互利性分工原理之上,只需簡單加入全球分工體系就可以獲得比較利益,實現發展。但是,當中國成為全球第一大貿易國和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后,互利共贏不僅意味著要基于比較優勢獲取分工利益,更重要的是在關注自身利益的同時,還要關注他國利益;不僅要發揮比較優勢進一步融入全球分工體系,同時更要注意貿易自由化對其他國家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和沖擊。國家間利益的“共生性”和“包容性”增長新模式,二者之間并非孤立的,而是呈現良性互動關系。產品內分工使得國家間利益通過價值鏈相關聯,從而愈發需要“包容性”增長新模式;而國與國之間越是能夠實現“包容性”增長,它們之間的產品內分工就會越深入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從互利共贏的思路出發,探尋化解貿易摩擦的有效對策,對此中歐光伏貿易摩擦案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
2012年9月和11月,歐盟分別對中國出口的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2013年6月4日歐盟委員會決定,自6月6日起對中國出口的光伏產品征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若雙方未能在8月6日前達成協議,稅率將被設定為47.6%。歐盟是中國光伏產品的主要出口市場(占全國光伏產品出口比重達60%),如果征收高額臨時反傾銷稅,將會導致出口大幅下降,并對上下游產業造成嚴重沖擊,影響國內近40萬人的就業。針對這場史上最大貿易爭端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嚴重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并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應對。由于應對策略正確、措施得當、工作有力,在案件進展的中期就取得了積極成效。這不僅表現在通過雙方磋商有效延緩了歐方發起貿易爭端的進度,為中國產業應對贏取了時間,還表現為爭取了歐盟大多數成員國和業界的支持(其中有18個成員國反對歐盟委員會初裁,歐盟光伏下游產業相關企業也強烈反對歐方征稅措施),歐盟在最后一刻確定將原擬征收47.6%的光伏產品臨時反傾銷稅下調至11.8%。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3年7月27日,歷時10個月之久的中歐光伏貿易爭端案塵埃落定:中國光伏產業代表團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價格承諾,中國銷往歐盟的光伏產品實行0.56歐元/瓦的最低限價。這一最新價格限制對中國光伏產品出口的影響,大約相當于10%的關稅,不僅遠遠低于原擬征收47.6%的臨時反傾銷稅,也低于6月4日初步裁定的11.8%的稅率。不可否認,中歐光伏產品貿易摩擦案能夠取得比預期更理想的結果,與政府、企業的努力和積極應訴是分不開的。但除此之外,我們認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新的國際分工形勢下,中歐在光伏產品上擁有利益匯合點,最終裁定結果實質上正是基于互利共贏的需要。從出口角度來看,光伏產業是中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與包括歐盟在內的西方發達經濟體存在著直接的競爭關系。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太陽能光伏電池的生產規模占全球產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4%左右上升至2011年的約48%。也有研究指出,中國太陽能光伏產業的出口值占其國內總產值的90%以上(李鋼,2013),其中60%出口到歐盟市場,占歐盟市場總需求量的50%以上,所形成的沖擊可想而知。從這一意義上來說,撇開貿易保護主義以及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戰略博弈因素不論,中國出口貿易的發展沒有充分體現對其他經濟體的包容性,也是中歐光伏產業貿易爭端的重要促成因素。這是中國成為經濟大國和貿易大國新形勢下,未能貫徹互利共贏新理念,即在“包容性”增長新模式沒有受到足夠重視的情形下,巨型經濟體外溢效應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從產品內分工角度來看,光伏產業鏈條大致可以劃分為主要包括硅料和硅片在內的上游生產環節、包括太陽能電池片和電池組件的中游生產環節、以及主要包括光伏電站等應用系統的下游生產環節。中國光伏產品生產企業大多集中在產品價值鏈的中下游,尤其主要從事電池片生產和組件封裝。因此,雖然中國出口光伏產品到歐盟市場的規模逐年擴大,但生產過程中需要大量從歐盟進口太陽能光伏板生產設備以及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逆變器等中間產品。這說明中國與歐盟在光伏產業鏈條上已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利共贏的分工格局,中國與歐盟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光伏產業鏈條上呈現高度的共生性特征,遠遠超出了傳統分工模式下的簡單比較利益。這種互利共贏所產生的正能量,是推動中國光伏產品貿易爭端得以解決的潛在動力。
中國近年來面臨日益嚴峻的貿易摩擦,傳統的應對思路和措施是“為應對而應對”,使用的手段是“見招拆招”,往往治標不治本,難以從根本上避免貿易摩擦的發生。我們認為,將互利共贏新理念真正貫徹到對外貿易的發展戰略中來,才是有效應對貿易摩擦的根本之道,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為此,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1.以互利共贏的理念和思路指導開放型經濟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指出,要完善互利共贏的開放型經濟體系。互利共贏不僅為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擴大開放、全面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指明了方向,同樣也為有效應對貿易摩擦提供了政策思路。盡管按照比較優勢進行國際分工能夠實現雙贏,但應該認識到進口國產業調整并非一蹴而就,調整期容易伴隨特定產業和特定群體的受損,這往往也是貿易摩擦的起因。因此,在宏觀產業發展規劃上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避免容易導致貿易摩擦的產業出現產能和出口量短期內持續快速增長的情形。要充分意識到作為一個巨型經濟體可能產生的外溢效應,努力提高中國經濟發展對其他經濟體發展的包容性。同時做好重點產業貿易摩擦預警工作,依據產業結構特點和地區發展需要構建貿易摩擦跟蹤與預警體系。在微觀上,出口企業要努力避免依靠產能和成本優勢在國際市場“攻城略地”,學會與競爭對手合作雙贏,以短期妥協尋求長期可持續發展。概言之,產業和貿易發展在服務于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關注他國利益,為他國的產業發展和就業等留出空間,形成一種互利共贏的競合關系。唯有將互利共贏的理念貫徹于我們參與全球分工和貿易的過程之中,在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下與其他國家建立真正的相互依存關系,才能更有效地應對甚至避免貿易摩擦。
2.加強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中國遭遇貿易摩擦的成因較為復雜,但從根本上看,出口貿易量激增進而對進口國產生較大沖擊是最直接的誘因。這固然與國際分工深入演進、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將中國作為“價值增值地”和“出口平臺”等密切相關,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戰略下的市場規律使然,但國內的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不協調也是促成某些產品出口激增,進而放大外溢沖擊效應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當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出現的貿易摩擦,很大程度上都是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缺乏協調導致的。當然,開放條件下一國產業的成長和發展無需完全依托國內市場。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把產業尤其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幾乎完全寄托于國際市場,與我們倡導的經濟轉型升級的初衷和目標是相悖的。作為經濟轉型升級重要內容的產業轉型升級,并非為了迎合國際市場需求,而是要為本國經濟發展服務。促進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不僅能夠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巨型經濟體的外溢沖擊效應,進而避免由于過多的產能輸出引發貿易摩擦。
3.鼓勵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增強企業融入全球價值鏈的能力。在產品內國際分工體系下,鼓勵本土企業“走出去”,在全球范圍內整合和配置資源,以新的方式融入甚至掌控全球價值鏈,不僅有利于我們獲取更高的分工利益,還能有效避免因簡單擴大出口而不斷遭遇貿易摩擦。此處的“走出去”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在產品內國際分工體系下,伴隨我國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以及出口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的不斷提升,附加值相對較低的更多生產環節和工序隨之轉移到其他更具比較優勢的國家和地區,我國不僅能夠據此在統計數據上減緩出口貿易額的激增,還會因為最終產品的進口增加,與上述國家建立起真正的互利共贏關系;另一方面則是指從最優配置要素資源和實施全球戰略的角度,采取各種措施鼓勵有條件的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積極參與全球價值鏈分工和貿易,與其他國家構建真正的互利共贏競合關系。這不失為一種基于互利共贏思路化解貿易摩擦的有效手段。
作者:戴翔張二震單位:安徽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副教授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