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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轉型期的問題與困擾
1.矛盾糾結于貧富分化與利益失衡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居民收入大幅增長,但分配失衡的問題也日益凸顯。據統計,2012年以來中國經濟總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二,超過日本。在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社會領域中卻出現了更多的矛盾和問題。國際上通常把基尼系數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超過這條“警戒線”便很容易引起社會動蕩。主要發達國家的基尼指數在0.24到0.36之間,美國為0.4,而中國內地基尼系數已激增至0.51,大大超出0.4的國際警戒線,達到0.6則屬于危險狀態。2009年6月的國家權威部門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財富,財富集中度高于美國。有專家指出,在當今中國社會,隨著社會分化的加快,已經形成了兩大集團,即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坐擁權力與財富的強勢群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處于另一端的包括農民、下崗職工等的權利和利益不斷地受損。其中最為典型的即權力資本的暴利在擴大,而中小企業普通民眾的盈利空間被擠壓。由于體制改革滯后,對權力沒有形成有效約束。不少官員或通過審批項目和提拔官員大舉斂財,讓擁有官股保護的企業獲得暴利的同時,卻使通過正常渠道辦事的普通守法企業舉步艱難,使社會的整體運行效率大大降低。“基尼系數超高后,低收入階層會產生‘相對剝奪感’,心理失衡嚴重將導致仇富、報復社會等行為,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同時,將使社會兩極分化嚴重,不能實現公平競爭和資源有效配置,不利于社會健康發展。”改革開放是一個利益博弈的時代,利益博弈本是市場經濟和利益分化的必然產物。正如孫立平所說,“在一個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時代,任何一個具體的經濟社會事物都可以成為一種利益,從中滋生出一群分享這種利益的人,并圍繞這種利益進行博弈。”利益博弈本是市場經濟和利益分化的必然產物。但問題在于,是否能夠使各利益主體都具有公平的利益表達權利和有效的表達手段,而實現利益博弈的健康有序發展。
2.叢林法則與社會公平博弈機制缺失
當今中國社會強勢群體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叢林法則”盛行,強橫者贏家通吃。叢林法則是自然界里生物學方面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的規律法則。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本質上是競爭性和開放性的,為了利潤的獲取和各自的價值的實現,市場主體之間激烈競爭,憑借各自的實力優勝劣汰。但是人類不同于其它動物,除去適者生存、物競天擇的生物性,還具有人性和社會性,具有文明與文化。人類的行為是有社會規范的,市場競爭是有規制的。只有在法制不健全的社會,人際關系和組織關系才會是動物性的循弱肉強食的規則,才會是叢林霸權、暴力武力決定生死存亡。如果一個社會依據叢林法則,強者橫行,必然帶來大量社會問題。其一,社會沖突和對立愈演愈烈。柯林斯認為“沖突不可避免地是由諸如財富、權力、聲望及其他產品的不平等分配引起的。人們總是力爭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占有的稀缺資源的數量。而那些已占有較多資源的人,總想鞏固自己的地位,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他們常常使用各種手段,特別是強制手段控制自己的地位。但是又因為受控制的人并非樂意總處于屈從和被控制的地位,這就形成了沖突。”
常言道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與其說當今老百姓“仇富”,不如說是“仇腐”。對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所產生的貧富差距,當然是無法接受的。對于利用市場化進行“尋租”的貪官、官商“勾肩搭背”、的走私巨富諸如劉鐵男、劉志軍等貪腐分子是深惡痛絕的。勿庸置疑,面對貪贓枉法、巧取豪奪、為富不仁,老百姓的仇恨是天經地義的。對于那些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依靠鉆政策的空子,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偷稅漏稅,抑或貪污受賄、化公為私等牟取不法收入的行為的存在,意味著對國家、集體財產的侵吞,意味著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踐踏。如果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諸如此類的不法行為予以必要的約制和懲處,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將成為社會不滿情緒滋長的重要根源。其二,信任信仰危機,道德面臨挑戰。近年來,地震、水災、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沒有打垮我們,見義勇為,“最美媽媽”等高尚品德的弘揚,使得社會充滿了正能量。但是在真善美的另一端,卻滋生著丑惡,“黑、灰、惡、暴、假、劣、奸、詐、賴”等非法暴富者的逍遙法外和肆無忌憚。導致這樣一種社會認同和社會風氣,“老實人吃虧”“,善良人倒霉”“,好心沒有好報”。當社會公平公正變得可望不可及,訴求無門,尊嚴被剝奪,就有了把好人變成壞人的可能性。于是“狠心”、“無情”替代了人際和諧相處和忍讓,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關心被蒙上了一層陰影,誠實與真善美又一次被顛覆。盡管我們的主流文化中贊頌著美好的品德和英雄的形象,但是在多元價值取向的現代社會,非主流的價值觀念仍有市場和土壤。因此,由暴戾之氣引發的血腥暴力行為,與法律制度和規則的缺失密切相關,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公平和法治力度的不足,都將催毀人們對于既有規則的信仰,由此在內心里建立起另一套生存法則。
二、危險人格與極端行為預控問題
1.風險社會與人格缺陷
惡性犯罪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一個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在此之前已有的人格缺陷是緊密相關的。“暴戾”本身就是一種性情兇殘的危險型心理和缺損型人格。首先,對于危險人格不僅要從犯罪心理學方面進行分析,也應從社會學的視角加以研究。人格社會化的內容與結果是通過社會教化和個人內化的交互作用來完成的。人格社會化不僅僅是個人內化的過程而且又是通過社會教化將價值觀、社會規范等文化內容傳授、灌輸給個人,從而引導和幫助其塑造完善自我的過程。在現代社會,尤其是當前我國特定的社會轉型時期,社會急劇變遷,價值觀取向的多元化,對青少年的健康社會化帶來了更大的壓力。雖然現代化給人類文明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進步,但是我們對于消極意義層面上的現代性“摧毀”卻無法完全加以控制,致使人的“身體和自我產生出一種窘困”。
在中國,由市場經濟而引發的社會性的變革,增加了社會風險性,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被挑戰。這一社會變遷對青少年的人格社會化必然產生重大的影響。吉登斯曾指出,孩童在其社會化的過程中是被給予了信任的。社會化的這一特點給予人以“保護層”。隨著孩童進入成年,這種“保護層”會有助于他們產生出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這種信任又可以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得到加強。然而,現代性所帶來的新的風險性卻總是對我們的信任構成威脅,并導致普遍的本體論意義上的不安全感。在中國,地溝油、問題奶粉、重金屬污染等食品安全問題以及詐騙、網絡謠言等誠信危機,凡此種種,都使人們不斷滋生著不安與恐懼。這種風險是全球性的,無論是在強度和廣度上,都對當今生活于這一世界中的人們構成影響。其次,人格心理障礙可分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和沖動型人格障礙,反社會性人格障礙是指以不遵守社會規范,經常違法亂紀,對人冷酷無情為特點。沖動性人格障礙則是情緒型,遇到沖突容易產生突發沖動行為。心理學研究指出,許多心理上存在嚴重疾病的人,一個最突出的表現是談論事情時都以“我”為主題詞,“我”出現頻率極高。在對自我和其他社會成員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關系的認識和處置方面,他們的普遍特點是不會站在別人的視角思考。他們的心靈世界狹小,感覺世界越來越小,自我實現機會越來越少,過于敏感、過于沖動,顯現出極不穩定的心態。當自卑與自大荒謬地混合在一起,當失敗越來越成為揮之不去的恐懼,一個偶發的危機,就會觸發極端行為,傷害他人或自我傷害。例如馬加爵、邱興華、藥家鑫以及校園血案和宿舍投毒等。事實證明,人格心理障礙極易對社會安全產生危害。
2.特殊問題群體與極端行為
反社會極端行為高發人群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主要構成包括精神病人、吸毒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和部分流動人口以及失業、失意等的特殊人群。這部分人群主要特征包括經濟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貧困性、政治上的低影響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這些人處于社會邊緣地帶,不僅面臨就業、醫療、生活等壓力,同時心理人格都有不同程度的問題,容易產生反社會傾向,如處置不當,極可能導致極端行為和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等,對社會造成危害。據公安部2008年統計,我國吸毒人員有112.67萬人,每年至少要損耗270多億人民幣。吸毒同時又恰恰和艾滋病是一對孿生兄弟,因吸毒者多共用注射器注射以及吸毒人員中性亂者居多,從而導致吸毒人員成為我國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據調查,大約有53.13%的吸毒者采用注射方式吸毒,而其中又有37%的人共用注射器。從1985年我國發現第一例艾滋病人以來,截止1998年9月,共報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170例,其中靜脈吸毒者所占的比例高達67.15%。而1999年底全國累計報告的17316例艾滋病感染者中,因靜脈注射感染的比例又上升到72.14%。近年來,刑釋人員占重新犯罪人員的比例有所增加(見圖1)。
司法部早在2004年就統計過相關數據:當年中國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中,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占到了70%。在上世紀80年代中國重新犯罪率大概維持在7-8%,21世紀初期上升到13-14%。翟中東則根據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一組數據推算:如果按照全國在押人員150萬人為基數,全國監獄中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達到15.98%。指出,在當前社會治安管理中,對于特殊群體的有效幫扶、矯正以及心理疏導成為防止極端事件發生的關鍵。然而,事實上這部分特殊人群卻存在著難于回歸社會的問題。究其原因,除這一群體人員大都存在人格缺損、自暴自棄、悲觀失望或者法律意識淡漠、反社會傾向等心理、道德倫理等方面的問題外,還存在著其深層社會根源。其中包括社會排斥、就業困難、家庭缺乏溫暖等。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往往被當做嚴管嚴打對象,對這部分“容易鬧事”、“好斗不安分”人員,大家避之猶恐不及,敬而遠之。例如,刑釋人員在回歸社會的初期,會遇到就業、謀生、婚姻等諸多方面的難題。有時甚至得不到公正待遇,致使其思想極不穩定。部分刑釋人員覺得自己犯了法、坐了牢、失去了聲譽,成了被社會另眼看待的群體,進而失去重塑自我的信心和勇氣,產生低人一等的強烈自卑心理。心灰意冷或重操舊業,不擇手段地實施犯罪,走上重新犯罪道路。據對南京戒毒所的一項調查發現,在被調查的100名復吸者中,當問及復吸原因時,20%的人回答“:社會歧視,感到孤立”,并且希望“得到社會的接納”。因此,著力調查解決這類特殊群體的民生問題,也成為化解深層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安全的焦點問題。
三、對策
1.通過司法公正以懲惡揚善
法治的完善和規則的健全,對社會和人心的具有著正向牽引及導向作用。早在19世紀,面對日益激化的社會革命,托克維爾、密爾等學者提出了“限制自由以拯救自由”,即限制資產階級的權利,讓渡權力于無產階級,以彌合分裂,化解沖突,實現社會穩定的觀點。西方國家經過百年努力,逐步形成了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權利的社會福利制度。而美國的《社會安全法案》,以及應對貧困、殘疾、老年、失業等社會問題而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安全體系的建構,則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在城市社會治安與犯罪治理方面,日本、韓國、新加坡、北歐諸國出臺的《輕犯罪法》之類法律,解決了城市管理部門對自然人“難執法”和“執法難”的問題。美國警方的“零容忍”政策對各種反社會行為和犯罪活動采取打擊。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通過法治,懲惡揚善。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將罪犯繩之以法、使貪欲遭到遏制、使真善美得以弘揚,還社會以公平正義。才能實現百姓的人際和諧與安居樂業。
首先,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堅決依法嚴懲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無論犯罪嫌疑人出于怎樣的主觀動機,無論是出于極端的“尋仇報復”,還是為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討個所謂“說法”,都沒有權利動起殺人的惡念直至手持利刃剌向他人。我國刑法對這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規定為“故意殺人罪”,將予以最嚴厲的刑罰。這也從另一個方面明確昭示,人的生命權利的價值與尊嚴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動機和任何手段,去從事任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次,是針對權力的制度化約束,這直接關系司法的權威和對于社會的示范。如果政府和法律不能成為社會中立性力量的象征,人們難免會從非制度力量上去尋求“裁決”,例如強拆、城管執法等,權力離開制度的約束就似脫韁野馬,濫權則是罪惡之源。只有良法善治得以運行,社會個體才不需要通過“狠化”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每個人都能在明確的制度規范下,找尋到屬于自己的安全依靠和位置,回歸社會信任與依賴。唯有法治與文明才可涵養人心,遏制人性之惡,紓解社會戾氣。
2.建構制度化生存機制
長期以來,在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相當普遍的所謂“非制度化生存現象”。在利益博弈時代,法律和制度化機制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其一,通過法律規治、遏制貧富分化,實現社會公正。國家通過依法制訂健全的稅收制度,一方面限制高收入群體的財富的迅速擴大,另一方面使國家增強必要的再分配能力,從而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有效地援助弱勢群體。同時,通過立法,明確界定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嚴厲打擊貪污腐敗、以權謀私,取締非法收入。其二,加強對社會生活的干預,保障社會利益。采取傾斜立法的方式,將保護的重點放在弱勢群體一面。通過社會立法,對于勞工、消費者、婦女、未成年人、老人等社會資源占有權相對稀少的社會弱勢群體予以特別關注和保護,促進社會利益結構的均衡化。其三,政府應當把注意力放到協調重大利益關系上。在解決市場化分配的同時,要更突出地抓好社會再分配,形成兼顧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機制,包括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制和就業服務體制。
3.以人為本與關注民生
其一,建立對于危險人格傾向的疏導與控制機制。在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生存壓力增加的情況下。加強心理健康與疏導教育。對有心理問題的青少年進行有效的心理疏導和矯正。從娃娃抓起,形成健康積極社會心態,勇敢面對挫折,增強意志力和耐受力。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宣傳和鼓勵助人為樂和見義勇為的高尚的社會行為,人心向上向善從正面教育化解暴戾之氣。對存有反社會思想傾向的人來講,應該從思想上消除對社會的不正確認識,“敬人者,人恒敬之;愛人者,人恒愛之”,從自身下工夫,用仁愛、崇義、兼愛、博愛等思想完善自我。其次,樹立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理念。面對矛盾多發期和活躍期的現實,以人為本的重點放在讓弱勢群體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上,放在改善他們的弱勢處境上,這就是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指導下,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切實保障各方面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讓他們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當前,尤其要從義務教育、公共醫療、房地產價格上漲等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開始,啟動公共服務的問責制,同時健全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
作者:李寧單位: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社會工作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