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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組織形式和稅收政策的不同會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人和管理人的投資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本文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完善相關的稅法政策。
關鍵詞: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稅收政策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有合伙制和公司制兩種組織模式;其中合伙制還可再分為兩種,一種為普通合伙,另一種為有限合伙。兩者之間的區別為:當企業出現債務問題時,有限合伙人,是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且不參與企業的經營;而普通合伙人則要幫助處理經營事務,對企業債務問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制具有決策效率高、靈活利益分配、入門標準低和程序簡便等特點;且此種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在經營權和所有權不統一的情況下,保障經營者和所有者具有同樣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雙重征稅,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1]。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業投資分紅企業所得稅繳納規定不明確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分派給法人合伙人時,現有國家層面的稅收政策,未對此業務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各地方出臺政策不一,導致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免稅并存的情況。
(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適用稅率偏高根據財稅[2000]91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中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規定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偏高。首先,有限合伙人基金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為股權出售的投資收益,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收益應該屬于稅法中的“財產轉讓所得”;其次,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企業日常的經營和管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取得的收入屬于分紅。因此,應采用財產轉讓所得和取得分紅項目20%的稅率,而不是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相同的稅率。
(三)合伙企業稅收政策滯后自我國開征稅收以來,與法人企業對比,合伙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十分少。近幾年,隨著國家經濟迅猛的發展,合伙企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其業務亦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在此背景下,我國合伙企業方面的稅收政策顯得日益匱乏,甚至無法為合伙企業某些投資提供政策方面的指導。
二、完善我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稅收政策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交企業所得稅。法人合伙人屬于居民企業,應從國家層面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規定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
(二)降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稅負投資于不同私募股權基金的個人,其從各項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和虧損,應允許其可以互相彌補,以投資各基金的凈收益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取得的收入實質屬于分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無疑增加了投資者的負擔[3]。在減稅降費的背景下,應按照業務的實質確定以“利息、股息、紅利”項目的稅率,征收稅金,減輕投資者負擔,助推經濟發展。
(三)健全合伙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采用,且隨著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方式趨于多樣化,現有稅收政策已無法覆蓋所有業務。因此,國家層面應考慮我國合伙企業實際狀況,結合各地方已出臺收稅政策,不斷完善合伙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
三、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也隨之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稅收政策仍存在問題,影響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因此我國要進行積極的探索,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完善和修訂相關的稅收政策,促進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晶晶,劉沛.關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虧損彌補的建議[J].財務與會計,2016(24):62-63.
[2]史明霞,邢少卿.我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問題探析[J].財務與會計,2017(22):45-47.
[3]劉金科,楊文蘭.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研究[J].稅務研究,2016(6):58-62.
作者:林旭勉 單位: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