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掠奪性定價和WTO傾銷價比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引言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對外貿易額正迅速增長。而與之相關的矛盾卻日益突出,發達國家出于種種目的對我國采取所謂的反傾銷報復愈演愈烈。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已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每年我國因反傾銷被起訴案件數目均占國際同類涉案總數的14%~19%,持續十年高居不下。據商務部統計,2005年國際反傾銷立案數和涉案金額均有所下降,但我國仍是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共遭遇15個國家和地區的45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13億美元。
學者們通常認為,WTO所規定的傾銷價格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個是價格歧視,即在出口國市場的價格低于在國內市場的價格;另一層含義是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一個廠商將價格定在犧牲短期利潤以消除競爭對手,并預期在長期獲得高額利潤的行為。也就是說,廠商通過承擔短期損失來換取長期獲益。反傾銷法和各國的競爭法均規制掠奪性定價,雖然WTO的傾銷價格和掠奪性定價都具有掠奪性,都是通過低價格占領市場,但傾銷價格和掠奪性定價從實質上來說是不同的。
二、WTO規定的傾銷價和掠奪性定價定義
傾銷的概念是“如果一個產品經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商業,此產品被視為傾銷。”《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6條中規定了傾銷的定義。該定義由三個標準構成,滿足其一即可被裁定為傾銷。它們是價格標準: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內;損害標準:該產品對進口國相同或相似產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地阻礙某一相似產品工業的建立;相互關系標準:傾銷與損害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反傾銷是WTO允許的世界各國或地區均可采用的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抑制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進口國為了抵制或阻止傾銷,可以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
掠奪性定價,又稱驅除對手定價,是指在市場中具支配地位的企業為將對手擠出市場或嚇退意欲進入該市場的潛在對手,它會降低價格至其成本以下,待對手退出市場后再提價,在我國也稱“低于成本價銷售”或“低價傾銷”。掠奪性定價具有三個明顯特征:一是價格低于成本,這是基本特征,企業在實行低價傾銷的時候是在虧損;二是目的是驅逐競爭對手,從而獲得增強市場壟斷力量;三是驅逐對手后提高價格,從而謀取長期的超額利潤。掠奪性定價中的成本,是平均可變成本。只有當一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把價格定在自己的平均可變成本之下,并且有明顯的排擠競爭對手的動機,而且實施了不合理的低價銷售,對相關市場競爭造成損害時,才能斷定其實施了掠奪性定價。
三、掠奪性定價與WTO傾銷價的區別
我國企業在考慮出口產品的定價是否是傾銷價的時候,一般注意的是反傾銷協議的第一條,就是價格是否低于價值。由于我國勞動力的價格比起西方發達國家要低很多,我國企業在考慮這個問題時經常是按我國實際的勞動力成本定價的。因此,我國企業會認為其出口產品的定價并非掠奪性定價,并且在國外的價格也高于在國內的價格,但這樣仍然屢遭反傾銷訴訟,其實,掠奪性定價與WTO傾銷價有很大的不同。
1.界定標準不同,掠奪性定價采用成本界定,而WTO傾銷價采用的是價格界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中采用“平均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這兩個標準。在個別成本無法確認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該商品行業平均成本價格及其下浮幅度認定。但事實上,認定一個企業是否存在低價傾銷行為時,應該只從這個企業的個別成本出發,而不是以行業的平均成本作為依據。如果都強迫采用行業平均成本,那么將會在市場競爭中保護落后,打擊先進,不利于鼓勵企業的技術進步。而且,企業的產品定價,是企業根據市場和競爭的實際情況做出的反映。價格是市場競爭的一個基本參數,在市場上,價格的競爭是一種最基本的競爭。如果都考慮行業平均成本,那么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價格的競爭,從而影響到市場的正常發展。只有當企業能夠自由定價,企業才能按照市場的情況,以價格的方式對市場做出反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行業平均成本這條規定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存在操作上的難度。
另一方面,對企業的成本核算存在著很大的難度。對一個企業來說,精確的成本數據的收集、處理本身就是一個有很大難度的工作。而如今,多數企業生產的不止一種產品,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流程,那么,要想精確的測定成本對企業自身來說也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工作。而且,不同的會計準則對成本的分攤方式也存在不同,企業在實際生產中所參考的數據也因此而不同。這都使主管部門難以精確的確定企業的成本,從而難以確定企業是否正實施掠奪性定價。
而對于WTO中規定的傾銷價,其成本界定較為明確:通常應在加權平均正常價格與全部出易的加權平均價格之間比較,或者正常價值和每年交易價格之間比較。
由此可以看到,由于掠奪性定價和WTO傾銷價的界定標準不同,對掠奪性定價采取的是成本界定,而WTO傾銷價采取的是價格界定,從而其實際操作的難度也有很大差別。成本的界定有極大的困難,而且即便是界定了成本,實際操作中也會因千差萬別的現場情況,而無法有效的進行實際操作。而WTO傾銷價則不同,傾銷價所考察的并不是成本,而是價格。影響成本的可變因素太多,而價格卻是固定的。對于某些特殊情況,比如,WTO不承認我國為市場經濟國家,WTO也對此規定可以尋找替代國相應產品的價格作為對比。對價格的比較,其可操作性非常強。
2.企業的地位不同,掠奪性定價要求企業在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而WTO反傾銷協議沒有這個要求。
掠奪性定價是經營者的一種競爭策略。其目的是以低價驅逐競爭對手,以短期的利潤損失獲得長期的壟斷利潤。它要求實施的經營者能在掠奪性定價期間內承受低于成本銷售所帶來的損失,因此要求行為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存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實力相當的大企業,就不存在掠奪性定價的問題,因為實施掠奪性定價企業的抵抗虧本的能力并不比他家企業更強,所以最后遭受損失的只能是自己。
而WTO規定的傾銷價格則沒有這個限制,只要到達了市場份額的2%或3%就可以提起反傾銷訴訟。只有當有關當局發覺傾銷或損害的證據不足,或有關當局確定傾銷幅度不到正常價值的2%,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可以忽略不計時,才終止反傾銷調查。并不考察該企業是否在市場上居主導地位。
3.考察內容不同,掠奪性定價要考察行為的目的,反傾銷不需要考察行為的目的。
要確定一個企業是否實施了掠奪性定價,需要確定其行為是否在主觀上出于故意。從掠奪性定價的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具有一定的目的才構成掠奪性定價。企業實施低價策略的目的是否是排除競爭對手,企業是否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直接意圖是認定掠奪性定價的一個重要條件,也就是要確定該企業的動機。而且還要在這種動機之下,實施了低價傾銷策略,對市場造成了損害。只有存在掠奪性動機并對市場造成了損害,才能確定該企業實施了掠奪性定價。但是,對企業主觀意圖的認定是非常復雜的問題,要獲得相關證據極為困難。
而在采用反傾銷措施時不需要滿足動機這一標準,只要其出口價格低于在該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出口產品即被視為傾銷產品。這其中沒有考慮出口國是否存在傾銷的動機。所以,也不需要收集關于出口國傾銷目的的證據。只要發現出口國產品的價格對本國市場造成沖擊,就可以提起反傾銷訴訟。
4.處罰措施不同,對掠奪性定價的處罰措施是損害賠償或行政處罰,而對傾銷的處罰為征收反傾銷稅。
對掠奪性定價,管制機構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收回其不合理的非法所得。根據我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掠奪性定價的處罰措施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而WTO對傾銷的處罰措施征收反傾銷稅:在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其因果關系后,進口成員方當局或海關當局可以做出是否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在決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反傾銷稅的征收額可等于或低于傾銷幅度,但絕不能大于傾銷幅度。在最終責任裁定后的90天內,反傾銷稅應盡快支付,如不能在此期限內支付,有關當局應對此作出解釋。當一個企業的產品被征收最終反傾銷稅后,這一稅率將持續5年有效。
從處罰措施上也可以看出,WTO對傾銷的處罰是相當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而對掠奪性定價的處罰操作認定比較困難,企業可以設法規避或減少對自己的處罰,不如反傾銷處罰的可操作性強。
四、結論及對策
我國企業切不可把WTO的傾銷價格與掠奪性定價混為一談,認為我國出口的產品并沒有低于成本價銷售,我國企業產品的價格已經高出了成本,所以不是掠奪性定價,而且多數情況下在國外銷售的價格也高于在國內銷售的價格,因此不應該算做傾銷,應該不會受到反傾銷的訴訟。而事實上,國外的反傾銷訴訟不僅對掠奪性定價進行訴訟,而最關鍵的是我國企業的定價是否高于在國內的銷售價格,我國企業的產品是否對進口國的市場造成了沖擊。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沒有得到確認,根據WTO的《反傾銷協議》,對于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時,使用替代國類似產品國內價格來比較。由于我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外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大多使用了替代國(比如印度等)的價格。因此我們出口企業的定價應該參考這些替代國的價格。本文提供三種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以幫助我國的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起訴。
1.提高我國出口企業產品的價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做法可以保護我國出口企業的產業和利潤。但另外一種可能是無法占領國外市場。一定要避免我國出口企業在國外進行價格戰,這樣的結果只會對我國企業不利,一方面降低了利潤,另一方面也為進口國的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價格上的借口。可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出口企業建立出口行業協會這樣的組織可以避免類似的惡性競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的方式共同出口,統一價格范圍,這樣既避免了在國外市場進行價格戰,從而造成傾銷,也保護了國內企業的利潤。
2.在國外建廠或并購當地企業,在當地生產。如果產品是在當地生產的,那么則不存在進口問題,也就不存在傾銷問題。但是,在國外建廠或并購當地企業也并非簡單的事情,這涉及到國家之間、民族之間、文化之間的許多不同,會有許多沖突,還需要不斷的深入研究,才能將其有利的一方面充分發揮出來。
3.調整出口結構。目前我國企業出口的產品多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產品,依靠我國自身勞動力較低的價格,從而得以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以低價取勝。由于在WTO中,我國沒有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計算勞動力及產品成本的價格方面,并不是按照我國實際的勞動力價格和產品成本進行計算的。所以,如果繼續以低價格的策略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必然會導致反傾銷的調查。因此,提高我國產品的質量,尤其是產品的高科技含量,會幫助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擺脫價格的競爭,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從而保護我國企業既得到了足夠的利潤,也避免了反傾銷的訴訟。
[摘要]本文對掠奪性定價和WTO中規定的傾銷價進行了對比,解釋了目前WTO中所規定的傾銷價格并非僅指掠奪性定價。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國際上受到的反傾銷訴訟非常多,而實際上卻并不是掠奪性定價。并由此對我國出口企業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掠奪性定價WTO反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