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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規范有序的教師招聘制度,根據《、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招聘(含幼兒教師和教輔人員,下同)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從嚴控編、規范程序、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中、小學校。
第一章教師招聘的組織管理
鎮(街道、分區)所屬中、小學教師的招聘工作,由各鎮(街道、分區)負責招聘計劃的擬定,區教育文體局負責招聘計劃的審核,區人事局負責招聘計劃的審批。教師招聘信息的以及應聘教師的筆試、面試、政審和體檢等工作由區教育文體局負責組織實施。錄用人員的審核、審批工作由區教育文體局和區人事局共同負責。
區直屬學校的教師招聘工作,由區教育文體局具體負責招聘計劃的擬定、招聘信息的以及應聘教師的筆試、面試、政審和體檢的組織實施。區人事局負責教師招聘計劃及錄用人員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章應聘教師的條件
第五條應聘教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政治思想素質好;
2、持有教師資格證書;
3、具有專業對口的相應學歷,其中:小學教師應具有師范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中學教師應具有師范類本科及以上學歷。面向社會招聘的在職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4、面向社會招聘的在職教師,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大市級學科(學術)帶頭人、名教師、特級教師等優秀骨干教師,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5周歲;
5、身體健康。
第三章教師招聘的辦法和程序
第六條教師招聘應按照申報計劃、信息、組織報名、公開考試、專家面試、政審體檢、張榜公示、錄用聘用等程序進行。
第七條教師招聘的時間原則上于每年暑假、寒假各進行一次。
第八條各學校應根據空編情況,提出招聘教師計劃數,并說明招聘教師的專業要求和必備條件。鎮(街道、分區)所屬學校的招聘計劃,經所在鎮(街道、分區)組織人事辦同意后,報區教育文體局審定。區直屬學校的招聘計劃,經區教育文體局同意后,報區人事局審定。
第九條招聘教師的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主要測試應聘者所應聘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術)能力。
區教育文體局應建立各學科面試專家庫,隨機抽調有關人員組成面試專家組,進行試教和面試工作。
第十條錄用程序
1、被錄用人員須到指定的市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按照有關教師體檢標準的規定執行。體檢合格者方可錄用。
2、各鎮(街道、分區)所屬學校錄用教師的確定,須經所在鎮(街道、分區)審核、區教育文體局批準后,報區人事局辦理相關錄用手續。
區直屬學校錄用教師的確定,須經區教育文體局審核,報區人事局核準后,由區人事局負責辦理相關錄用手續。
第十一條聘用規定
1、新錄用人員須有一定期限的試用期。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可適當延長其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延長試用期滿后、經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2、各學校須按有關規定,與錄用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人事局、區教育文體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年8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招聘管理暫行辦法》(辦[]65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