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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號令)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府〔〕8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考核對象,指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經營者,即資產經營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考核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并按照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資產經營公司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
(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資產經營公司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資產經營的屬性、特點和難易程度,實行相應的分類考核;
(三)考核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原則。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經營者經營目標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年度獎金掛鉤。
第二章經營目標的確定與考核
第四條考核方式。
資產經營公司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考核采取市國資委負責人(授權人)與經營者簽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以下簡稱“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方式進行。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二)考核內容與范圍;
(三)考核的時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據及指標;
(五)考核與獎懲;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八)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年度經營目標考核指標包括經濟指標、任務指標與特殊指標。
(一)經濟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凈利潤(按權益計算)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等主要財務指標。
(二)任務指標由市國資辦根據資產經營公司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務目標、經營管理水平、發展能力、工作重點、社會穩定等因素后確定。
(三)特殊指標主要考慮安全生產、黨風廉政建設等責任目標。
(四)經濟指標、任務指標和特殊指標的具體指標在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中確定。
第六條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預報年度經營目標建議值。由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者在考核期滿后60日內按照市國資辦年度經營目標要求和資產經營公司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目標建議值,并將目標建議值和說明材料報市國資辦。
(二)核定年度經營目標值。市國資辦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資產經營公司運營環境,對年度經營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資產經營公司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報經市國資委同意后加以確定。
(三)由市國資委負責人(授權人)與經營者簽訂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
第七條市國資委成立年度經營目標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市國資辦、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人事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第八條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考核程序。
(一)考核年度結束后,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者依據完整的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對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者應于考核期滿后30日內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市國資辦。
二)市國資辦對資產經營公司的保值增值率和凈利潤等經濟指標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需要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任務指標和特殊指標的考核,由市國資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考核。市考核小組根據專項審計報告,結合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者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及其他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形成經營者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經市國資委同意后,市國資辦將最終確定的經營者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有關資產經營公司及其經營者。
第三章資產經營公司年度獎金分配
第九條根據考核的原則,按照資產經營公司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資產經營的屬性、特點和難易程度,實行相應的分類考核指標,并根據考核結果實行獎勵。其中:各項指標的具體項數、數值和權重按照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特點在年度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中確定,考核分值總分為100分。獎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獎金=基本獎金×目標考核分值/100
基本獎金以當年機關獎金為基數實行上下浮動。年確定為8萬元。
第十條特別獎懲:指對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者完成重大任務、做出突出貢獻的獎勵或造成重大失誤與損失的懲罰。
(一)資產經營公司當年需要嘉獎的由考核小組提出意見,報市國資委批準。
(二)資產經營公司在當年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經營者予以相應的失效懲罰:
1.資產經營公司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對經營者年度獎金實行必要扣減;
2.經營者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嚴重違法違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流失的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規定,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對經營者年度獎金實行必要扣減;
3.重大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未按規定程序申報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按規定追究責任外,對經營者年度獎金實行必要扣減。
第四章年度獎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兌現獎金的范圍和分配系數。資產經營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年度分配獎金系數為1資產經營公司領導班子副職的分配系數原則上為度獎金兌現時間在市國資辦下達年度經營目標考核結果后實施。
第十二條按本辦法領取年度獎金的經營者,只領取按政策規定的工資、津貼,不得再從本公司和下屬企業領取其他工資或福利性收入,經營者的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經營者年度獎金總額中包含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經營者應按國家現行稅收制度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