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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處理范圍
凡在鎮轄區范圍內的所有排污企業(包括有生活污水排放的企業),必須根據鎮有關文件要求,以及“三同時”建設項目環評的要求,按期接入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各村應認真組織做好所在行政村轄區范圍內企業的接管工作。
二、企業接管條件
1、接管的企業,應為經環境影響評價并報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企業。
2、排污企業的廢水濃度必須符合所接納的污水處理廠環評中所提出的廢水濃度接管標準,高于標準的廢水,必須由排污企業經預處理符合接管標準后方可接入。
3、接管企業圍墻內的管道、泵房及電控等由企業自行負責投入。
4、排污企業如需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的廢水排放量,必須按規定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并以書面報告經鎮環保所簽具同意意見后方可接管。
三、收費標準
1、接口費:接口費主要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凡接入污水處理廠的排污企業,應按日排放廢水量一次性繳納接口費500元/噸;若接管企業經審批后新增設備擴能,擴能增加的污水排放按500元/噸收取接管費,接口費由管網投資方收取。
2、接口費具體結算辦法:
(1)對新建、擴建項目的企業,按新增日排放廢水量標準一次性收取。
(2)原有企業的結算:
①對年6月30日前存在的無治理設施的企業可減半一次性收取。
②對年6月30日前存在的有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削減排污口時,予以免收。
3、污水處理費(運營費):
污水處理費原則上按水質濃度(COD)及排污量計算,排污量按照企業所用自來水和其它水源的80%水量計算。
污水處理費按月結算,次月5號交清上月處理費。延時交費加收每天3‰滯納金,兩個月不交費的由處理廠封堵排污接口。
四、監督管理
1、凡新建、擴建項目不接管的企業,不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2、按鎮政府規劃,到期不接管的排污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吊銷排污許可證。
3、排污企業對污水必須嚴加管理,污水100%進管集中處理,嚴禁“跑、冒、滴、漏”和下水道排放,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處罰、矛盾均由企業自行承擔及處理。
4、排污企業必須保證排放水質標準,污水處理廠可以隨時進行抽查。一旦發現排入管網的廢水水質水量不符合要求,及時報告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封堵排污單位的廢水排放接口。
5、排污企業的廢水濃度COD由污水廠按照議定的采樣方法,定期檢測并在每個月底向排污企業通報。以此作為當月收費計算依據。
6、污水處理廠將對所轄排污單位實施采樣時,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擾檢查和采樣,如對采樣程序和分析手段的疑問,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派員監督和調查,對分析數據有疑問,可申請市環境監測站采樣分析,其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7、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水質接受環保部門監督,確保達標排放。如超標排放,上報市環保局依法嚴肅處理,對屢次超標排放、偷排直排的企業加重嚴肅處理,除經濟處罰外,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企業法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