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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消費者實行特別保護的需要。在到18世紀以前,西方國家的民法對消費關系的調整,堅持一個原則,即商人和消費者之間,要使用民法的有關合同一般規則,采用了一種叫做買者當心的原則。民法認為,我不管你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你和商人之間發生了買賣關系,我對你沒有什么特別的保護措施,你自己要當心。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適用“買者當心”原則。
19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這樣一個原則越來越感覺到不合適。在現代社會里,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蓬勃興起,消費者和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在交易的時候,表面上他們是形式上的平等,實際消費者是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缺乏和對方討價還價的能力。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常常采用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由于技術的發展,對于許多產品的瑕疵,因為這些瑕疵造成了損害,最后也很難舉證,很難尋求保護。加上消費者勢單力薄,在受到損害以后,往往很難從那些大公司、大企業里獲得賠償。正因為這些原因,從19世紀以來,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需要的壓力越來越大。
其次,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伴隨著西方國家的經濟繁榮,爆發了消費者權利運動。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強烈要求立法對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漸從民法里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從《消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也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不適合于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費者的權利很難說都是一些民事權利,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過去我們出現一些案例,有時候在法院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是不是能夠直接引用《消法》,曾經引起過討論。比如,涉及到一些權益的侵害,買東西沒有如實告知有關產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知情權,判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我個人看法,如果民法有直接規定,還應該直接援引民法。因為,民事責任來源于對于民事義務的違反,民事義務對民事權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確認的,根據是民法。《消法》有些跟民法不完全一樣,有它特別的特殊性。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消法》一定要從民法里分離出來。例如,有關沒有告知產品使用方法,這個在《合同法》里有規定,直接用《合同法》就可以了,不能用引用知情權打官司,因為消費者權利和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這也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法》里確認召回制度。有很多人說,是不是可以將“召回”寫在我們的民法里面,包括我們正在搞民法典的制定。我個人的看法,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不應該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像召回這樣的措施,必定要產生糾紛。
比如汽車出現瑕疵,主要你的生產者發現有瑕疵,即使現在沒有產生糾紛,你也應該履行召回的義務,應該把有瑕疵、有危險的汽車召回。同時民事責任必須有一方提出請求,才能采用這個條例。但是對于召回來說,不一定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沒有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生產者應該負有把有瑕疵汽車召回的義務。而且民事責任通常不需要政府機關介入,因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尋求補救,政府一般不干預。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你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也不太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我們稱為經濟行政法律,也有人稱“經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一、關于消費者的概念
王海事情出現以后,消費者概念引起廣泛的爭論,究竟什么是消費者?首先消費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為消費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該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個主要理由有這么幾點。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在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弱者指的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單個的社會成員與大公司、大企業發生買賣關系、服務關系,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應該對他們傾斜。這就是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假如將消費者范圍擴大到單位,這樣將會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宗旨。單位本身不是一個弱者,他們有足夠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法律上也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個別的保護。如果這些單位和經營者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雙方都可以通過合同來主張權利。假如對一方進行特別的保護,反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所確認的這些消費者權益,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
消費者權利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總統肯尼迪1962年在《國情咨文》里提出來的,經過發展和補充,現在形成了幾大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等等。我們國家的《消法》采納了這些經驗,具體列舉了各項,比如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等等,這些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都是個人享受的權利,不是賦予一個單位享有的,它不是一個團體的概念。如果我們把消費者概念擴大到單位以后,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概念都要發生變化。比如廣泛流行的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這實際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概念。單位怎么可能享有隱私權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是指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而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
我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從比較各國立法對消費以及消費者的定義來看,實際上,消費者這個概念它在商品交易領域,它是和商人相區別的概念。消費者就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不是用于交易,不是為了盈利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消費,不管他購買這個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賞還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費者。
這里法律只是劃了一個線,就是把他和商人區別開,只要買東西不是為了賣的,就是消費者。至于這個東西買來以后,做什么用途,這個法律上稱為一種動機,這個動機不是我們考慮的重點,不能以動機來劃分誰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所以,考察各國消費者定義,一般沒有考慮到動機的問題。因此,我們不能夠說我們買那個商品的時候,是因為可能想索賠的,主張1+1賠償的,所以我買這個商品就不是消費者,不能這樣認定。他在購買的時候,究竟想做什么用途,這個是動機,法律上很難判斷,也可能買來就是保存,就是欣賞,這個法律上也沒法干預它,不能將消費者的概念變得太狹窄了。
二、消費者保護在民法當中的發展趨勢
(一)合同領域對消費者保護的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稱為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我們買到一張機票,機票上面的說明,就是格式條款,它規定乘客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機場,應該只準攜帶多少公斤托運的行李等等,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還有我們買東西的時候,商店貼出一些店堂的告示,還有掛出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包括所謂“買一罰十”等等,這些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制訂者通常是大企業、大公司,這些公司、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確實經濟上有很大的好處,節省交易費用。他預先制訂出來以后,可以以這個格式條款和大家訂合同,這樣就不需要和每個人一對一地談判。格式條款首先是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就是說格式條款在合同訂立之前就已經制訂出來了,而不是雙方在反復協商的基礎上所制訂出來的。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這就是說,格式條款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制訂格式條款的一方多為固定提供某種商品和服務的公用事業部門、企業和有關的社會團體等,有些格式條款文件是由有關政府部門為企業制訂的,如常見的電報稿上的發報須知、飛機票的說明等。
(2)適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對人,它不是為某個人制訂的,是為跟他訂約的所有的相對人制訂的。
(3)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點是定型化,這個條款在內容上是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變更的。常常我們判斷一個條款是格式條款還是非格式條款,關鍵我們要看對這個條款雙方能不能協商進行修改,進行變更,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我們有時候看到,有一個人問我買賣房屋的時候,雙方頂一個合同,后來開發商又搞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主要是對車位的使用,他說車位的使用應該交費,搞一個補充協議,給每個消費者都發了一個。有的人拿到以后,在上面都簽字了,也有人對這個條款提出問題,也有人拿到通知跟開發商商量,最后把條款改了。
這個條款是不是應該當做格式條款處理,應不應該包括《消法》和《合同法》里有關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這個我們就看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是能修改的。如果開發商明確跟大家講,我們這個是根本不能改的,那這就是格式條款。如果這個通知發出來以后,可以跟他單個協商,可以改,那就不是格式條款。至于有人拿到以后,你不跟他協商,你就簽字了,這個只能說你自己喪失了協商的權利,但是并不是說你喪失了協商的權利,這個就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定型化是區別一般條款的主要特點。
過去一直有一條規定,因為發報出現了延誤,造成的損失,電報局僅以電報費賠償,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一個電報發錯了,本來是發往重慶的,卻把款匯到成都了,中間耽擱,給人家造成幾十萬的損失。最后電報局提出來,以2.8元發報費來賠償。很長時間一直是這樣,這個格式條款是不公平的。
(4)相對人在訂約的過程中,是處于附屬的地位。這個相對人主要是消費者,他并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這個條款討價還價。
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就條款本身來說,我們要去發電報只能到這里發,到這里發報的時候,我又只能接受這個條款。表面我們兩個人之間好象是平等關系,實際是不平等的。
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4條明確規定,不以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這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制定《消法》的時候,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僅僅是一個書面的合同,僅僅理解成不可更改的書面條款。
格式條款不僅僅包括書面不可更改的條款,這里談到通知、聲明、店堂告知,只要他是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組成部分,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條款,那么它都是合同條款。所以,《消法》24條有一個毛病,它把這些從格式條款里排除出去,實際不是這樣,它也是格式條款的組成部分,格式條款的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店堂告知、通知、聲明這些都是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轉除了《消法》對格式條款做出限制以外,民法主要是《合同法》,專門又設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合同法》第39、40、41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這里,概括地給大家介紹一下對格式條款如何限制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民法主要確定這么幾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要求格式條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條款訂約的時候,必須要滿足提請合理注意的義務,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在民法、《消法》上有這么一個原則,叫做沒有提醒合理注意,這個條款視為不存在。你沒有提醒我注意,我可以認為你這個條款對我是不存在的,根本沒有訂立合同。
比如對有關保險的處理條款,你提醒注意的時候,必須詳細向對方說明,涉及到免除責任條款,必須向另一方詳細做出說明。現在出現一些糾紛,投保人提出來,當時我和他訂合同的時候,對方并沒有給我做出這些解釋,說這些是免除條款,他沒有跟我解釋,我也不知道,他沒有跟我提醒注意,那我可以視為這個條款不存在。還有一些格式條款是印在收據反面。比如,有一些洗衣店有這樣的條款,“如果發生了把衣服洗壞了,僅以衣服五倍的價格賠償”。但是,它都是印在收據的反面。這樣從法律來說,這個是沒有提醒合理注意,因為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首先認為收據就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不能提醒一般人注意,更何況你印在收據的反面,一般人很難注意到,在收據的反面會有這樣重要的格式條款存在。
第二個規則,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比如我們前面告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個我們解釋為不合理地免除制作人的責任,同時加重了相對人就是消費者的責任,所以,這個條款無效。
我們根據《合同法》第40條,可以直接解釋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個規則,格式條款不得排除相對人的主要權利。在這里主要是指對具體的合同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比如在買賣里,要求三包、退貨等等這些權利,以及有關《消法》里規定的消費者所應當享有的,在具體交易關系里享有知情等這些權利,如果不合理地被排除,也可以認為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第四個規則,如果涉及到格式條款本身發生了爭議,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確,在這個時候,就應當按照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來進行解釋。
比如友人把一輛摩托車放在保管人那里保管,結果它在保管期間被偷走了,保管人提出:保管合同中有發生天災、人禍概不負責的條款,摩托車被偷是人禍,所以不承擔責任。而委托人認為,人禍的概念主要是指生病,不應該包括東西被偷了。雙方發生爭議。
法律有規定,出現格式條款爭議以后,應該對條款的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釋。主要原因就是法律上考慮,條款的制作人在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本身是盡可能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在考慮的。所以,這個條款已經更多反映了他的利益要求,現在發生爭議的話,法律上要做出一種平衡的考慮,這樣有利于相對人,特別是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進行解釋,而不能有利于合同制作人的解釋進行解釋。比如商品房買賣里面,經常出現多退少補。現在發生爭議,有的地方對多少有一個標準,有的沒有規定。現在到法院打官司誰也說不清楚,多多少才是多,少多少才是少。這個我們建議應該朝著有利于相對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解釋。
我們《消法》24條明確規定,禁止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責任,也就是對免責條款進行了限制。免責條款是合同法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比如剛才我們講的“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也是一個免責條款,也是一個格式條款。當然格式的不一定是免責的,免責的也不一定是格式。剛才說的這個既是格式的,又是免責的。更多的合同條款里規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不負責等等像這樣的規定都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使用,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遇到了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免責條款已經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包括我們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合同法》,也是鼓勵當事人可以運用免責條款。原因在于我們的《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例如,某演員與某劇院訂立舉行一場演唱會,在演唱會舉行的前一天,劇院已經將門票售完,但該演員突然患重感冒,不能按時演出,劇院要求該演員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該演員因患重感冒不能演唱已構成履行不能,不能使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為該演員在與劇院訂約時,應當意識到其可能因為生病等原因不能演出,如果他希望在出現這些意外的風險以后被免除責任,則不可能通過尋求法定的免責條件來免除責任。而只能通過事先與對方達成免責條款,一旦出現意外的風險則可以基于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事先不達成免責條款,當然應當根據嚴格責任而承擔責任。這樣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先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降低消耗。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所以,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被鼓勵的。但是鼓勵免責條款以后,又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大公司、大企業很有可能利用免責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怎么辦?這樣法律上就要有一些專門的規則,對免責條款的使用進行特別地限制,從而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在《消法》以及《合同法》53條里,都對免責條款做出了特別限制性規定。比如《合同法》53條確定了這樣兩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凡是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當然這個案例可能不涉及到消費者保護,實際《合同法》的本意主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一個人去醫院看病,醫生給必須做皮試,才能打青霉素這個藥,這個人說我害怕做皮試,這樣吧,你給我直接打吧,出了問題,跟你沒關系。醫生說這不行,我們有程序,必須要先做皮試才能打,他說沒關系,我寫一個書面的東西,出了問題一切由我負責,因為以前我也打過。寫了一個東西,凡是出了問題都由我責任。結果醫生給他打,一打出了問題,現在到法院打官司。這就涉及到他寫的這個,出具的書面承諾我們在法律就是一個免責條款,這個是不是有效?按照《合同法》,它是無效的,因為它免除了人身傷害的責任。你這樣承諾,實際上造成了一些人身傷害死亡的后果都不負責任,這個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這就是免責條款一個重要的規矩。
前幾年我們出現的案例,在商店里貼一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搜身的權利,發現可疑的人有搜查搜身的權利”,這個也可以認為是侵害了人身這樣一種條款,當然它不是免責條款,但是這個和那個性質一樣,都是講法律要保護個人的人身,你侵害個人人身條款都是無效的,免責條款也是這樣。
第二個規則,因為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合同里我們規定了,對方交貨后,貨物的瑕疵造成的所有損失概不負責,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這是我談合同里的第一個問題。
2、強制締約義務
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性的合同,它指個人或者企業依法應當負有必須和對方訂約的義務,很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里都有規定。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合同法》有專門規定。比如《合同法》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產生一個強制性的締約義務是非常必要的。在現代社會,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發展,一方面這些大公司、大企業使用格式條款,消費者沒有選擇的余地。另一方面這樣法律上要對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可能會濫用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法律上考慮到,對公共服務的領域來說,有一些大公司、大企業,如果允許他們可以隨便選擇訂約的對象,或者選擇消費者,我愿意和你訂約就和你訂約,不喜歡你就不和你訂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非常不利,因為很多公共服務領域是壟斷性的。比如供電、供水、供氣等等,假如這些壟斷性的企業和消費者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挑三揀四,喜歡你就和你訂,不喜歡就不和你訂。你不訂,消費者找誰去,他從哪里獲得這個服務?實際是嚴重剝奪消費者將會享有的這些權利。
對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法律上采取兩個辦法:一個辦法是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另一個辦法是確立強制訂約的義務。消費者只要提出了要求服務的請求,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的企業就必須要和他訂立合同,沒有拒絕訂約的權利。這是一個新的發展,在法律上保護消費者所確定的一個新的規則,這在我們合同法里好幾條都涉及到這個問題。
如果你拒絕訂約,消費者有權在法院提訟,這個訴訟當然不是一種根據合同提訟,可以根據法律上有一個特別的制度,締約過失要求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保護。
3、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這可以說是新的問題。電子商務是近幾十年來發展的新領域,而且將來會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確實對消費者的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從現在兩大法系,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強調了以下四個方面:
(1)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出賣人要盡各種披露的義務,盡可能地對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提供各種信息,做出各種披露,使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防止他們上當受騙,強化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這是各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而且要求非常嚴格。
(2)法律進一步強調,要尊重和確保消費者的自主、自愿。因為在電子商務里,廣泛應用格式條款,比如說互連網中的“點擊”里有大量的格式條款,這些格式條款有時候根本看不明白。但是,它下面有一個點擊,我同意,點擊了以后,你就承認這個條款,這個很麻煩,對消費者非常不利。怎么辦呢?要求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必須要求消費者明確的做出同意,不僅僅是點擊我同意就行了,還要求消費者進一步做出單獨的表示,我愿意接受這些條款。有些國家的法律對這個做出規定,這個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自主、自愿,保護消費者和防止他在締約過程中上當受騙。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引重要的任務,應該有一種自豪感,更應有一種做好這項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
關鍵詞行政保護職責職能責任感措施
引言
緊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口號,作為消費者的“上帝”,頭頂之上沒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環,相反,在市場的大海洋中,他往往處于弱者地位。現行市場各個行業都存在著質量問題,存在著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更以虛假的“折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詐、誤導消費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費者權益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維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給“上帝”應有的尊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試從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門加以論述。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據理力爭、討價還價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費者組織①消費者運動,便是其具體表現;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人作用。它通過反映消費者的要法語和呼聲,鞭韃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對不良經營者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支持消費者保護運動,并對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促進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矛盾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經營者要從消費者身上實現利潤,還必須沒法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于是,明智的經營者認識到那種只顧盈利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最終將會使自己付出代價。于是,便單個地區通過行業協會有組織地主動加強自律,排斥不良經營行為,支持、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客觀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權益觸犯刑律時,司法機關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廣泛化,使得國家政府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自己的事,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社會再生產能否順利進行的社會性問題。于是,便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部門、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須多加關注,認真對待;二是妥善處理消費關系,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因為是眾多的消費行為和消費需求才構成了市場,有了市場才能較好地對資源進行配置。消費決定著生產的內容、規模、結構和增長速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放心的環境,可以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三是在當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技術含量進一步提高,商家與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更加懸殊,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私法”關系,因其涉及社會大眾,“公法”性質更加明顯。無論是從國家的一貫職能上看,還是從“保護神”的角度看,這一工作都應該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四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實現政府“彌補市場缺陷”職能的重要途徑。市場規則不是萬能的,一些狡詐的經營者憑著假冒偽劣、騙買騙賣,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較豐厚的利潤,這種行為在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損傷了誠實經營者革新創造、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劣品驅逐優品”現象,在此情況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就濁了。對此情況,由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還有其特殊的意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人民利益包含了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過于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方面的生活消費利益,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實現我黨的宗旨,實現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當代而方市場經濟國家尚且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主要職能,在我們這個視人民利益為至上的國家政府理應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政府在保護消費者事業中應充當主角,各級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能主要體現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因此,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更多地應當通過其具體的職能部門來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者責無旁貸地擔負著袋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但是,對此項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積壓有分工,有所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能部門。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市場秩序的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以市場準入到商標廣告,到交易行為,一直到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處,涉及各種市場主體,不同層次的市場,幾乎各類交易行為,其管理職能與消費者的權益關系最為廣泛、密切。由其行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職能,便于在維護市場秩序時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改善市場秩序,收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關部門只是從某一個專門方面入手,對一定的專業市場或某一類專門交易行為行使管理職權,按其職能在某一方面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二是在建國初期即已成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0年時間內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費者的認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受侵犯時,找工商局解決己成習慣;四是工商系統遍及城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為方便消費者申訴,迅速處理權益之爭,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保工作是全面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只有消費者在市場上進行消費,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務進入消費領域,最終體現生產的目的,保證社會再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無論是在商品領域還是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還非常嚴重,不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涉及面廣,包括消費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險等方方面面。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通過宣傳消費政策,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抵制不良消費習慣,轉變消費方式,提倡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因此,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者要有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
2、從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蓋面很廣,不僅涉及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也涉及市場主體退出;不僅涉及商標、廣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涉及有形市場管理,也涉及無形市場管理,無論是我們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整治虛假廣告,打擊合同欺詐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商部門應當也必須擔當起維權衛土的歷史重任,充分發揮工商綜合執法優勢,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全面推進監管職能到位。
3、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對于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位一體,缺一不可。在一定場合下是生產者、經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可以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同12億中國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關,通過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特別是“12315”申訴舉報服務電話的開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方便。廣大消費者和政府之間架起了溝通橋梁,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了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增強了黨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問題,而是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嚴肅性的政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從而得到社會偽認可,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執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情況復雜的特點,因此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消保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力爭為消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領導重視不只是體現在開幾次會,下幾個文件、現而辦幾次公、更應該現在、落實在支持消保具體工作上。要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消保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機構,充分消保人員,加大消保投入,保證消保工作順利開展。
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深入開展“百家企業打假維權“活動。建立和完善打假維權協作網絡。要充分發揮工商、企業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雙方聯手迅速快捷地查處各類假冒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消費合法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消費者購物滿意街”創建活動,要與沿街經營戶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教育經營者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使廣大消費者敢于消費、放心消費;三是加強對各類廣場的巡查,改革監管方式,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消極被動管理為積極主動管理。實行市場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及時調解消費糾份,查處侵權違法案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留死角。對于那些屢查屢犯、屢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從商場、市場中清理出去。
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12315”是順民心,合民意,適應新形象發展要求的“民心工程”,從它開通的那一刻起就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促進工商職能到位,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展示工商執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開通“12315”特服電話情況看,在具體運行工程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經費不足、裝備簡陋、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發揮,還不能使廣大消費者真正滿意。為全面推動“12315”網絡建設,國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系統“12315”工作經驗交流會,我們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抵住這個機遇,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網絡,實現以市為中心市局、縣局、工商所三級聯動,對內協調各執法機構,增強整體執法效能,對外加強對市場全方位的監管,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趨勢已成必然。相伴產生的是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環境、消費觀念、消費方式的變化。所有這些,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課題。特別是高技的發展帶來的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直銷等等都要需我們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管理人員不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傳統落后的工作方式,顯然不能達到高科技條件下維權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從事消保工作的人員一方面要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具有樂于奉獻、勤奮工作的意識,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另一面要加強學習,既要學習黨的路線,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打假維權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意識,消保事業同樣如此,因循守舊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對和解決消保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途徑、新辦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消保事業發展的要求,而不視時代的發展而淘汰。第四、隊伍建設要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做到廉潔奉公、從嚴治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對縱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和事,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公安、質監局、商檢局等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保護消費合法權益。
廣大工商管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勤奮工作、不辱使命,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注釋:
1、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它的萌芽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2、行政保護即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和監督活動對消費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國家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
(725頁-730頁)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頁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書》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頁—1271頁)
4、《奮斗的足跡》中國工商出版社岳同生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引重要的任務,應該有一種自豪感,更應有一種做好這項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
關鍵詞行政保護職責職能責任感措施
引言
緊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口號,作為消費者的“上帝”,頭頂之上沒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環,相反,在市場的大海洋中,他往往處于弱者地位。現行市場各個行業都存在著質量問題,存在著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更以虛假的“折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詐、誤導消費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費者權益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維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給“上帝”應有的尊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試從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門加以論述。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據理力爭、討價還價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費者組織①消費者運動,便是其具體表現;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人作用。它通過反映消費者的要法語和呼聲,鞭韃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對不良經營者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支持消費者保護運動,并對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促進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矛盾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經營者要從消費者身上實現利潤,還必須沒法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于是,明智的經營者認識到那種只顧盈利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最終將會使自己付出代價。于是,便單個地區通過行業協會有組織地主動加強自律,排斥不良經營行為,支持、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客觀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權益觸犯刑律時,司法機關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廣泛化,使得國家政府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自己的事,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社會再生產能否順利進行的社會性問題。于是,便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部門、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須多加關注,認真對待;二是妥善處理消費關系,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因為是眾多的消費行為和消費需求才構成了市場,有了市場才能較好地對資源進行配置。消費決定著生產的內容、規模、結構和增長速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放心的環境,可以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三是在當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技術含量進一步提高,商家與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更加懸殊,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私法”關系,因其涉及社會大眾,“公法”性質更加明顯。無論是從國家的一貫職能上看,還是從“保護神”的角度看,這一工作都應該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四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實現政府“彌補市場缺陷”職能的重要途徑。市場規則不是萬能的,一些狡詐的經營者憑著假冒偽劣、騙買騙賣,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較豐厚的利潤,這種行為在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損傷了誠實經營者革新創造、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劣品驅逐優品”現象,在此情況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就濁了。對此情況,由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還有其特殊的意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人民利益包含了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過于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方面的生活消費利益,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實現我黨的宗旨,實現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當代而方市場經濟國家尚且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主要職能,在我們這個視人民利益為至上的國家政府理應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政府在保護消費者事業中應充當主角,各級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能主要體現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因此,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更多地應當通過其具體的職能部門來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者責無旁貸地擔負著袋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但是,對此項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積壓有分工,有所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能部門。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市場秩序的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以市場準入到商標廣告,到交易行為,一直到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處,涉及各種市場主體,不同層次的市場,幾乎各類交易行為,其管理職能與消費者的權益關系最為廣泛、密切。由其行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職能,便于在維護市場秩序時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改善市場秩序,收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關部門只是從某一個專門方面入手,對一定的專業市場或某一類專門交易行為行使管理職權,按其職能在某一方面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二是在建國初期即已成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0年時間內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費者的認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受侵犯時,找工商局解決己成習慣;四是工商系統遍及城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為方便消費者申訴,迅速處理權益之爭,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保工作是全面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只有消費者在市場上進行消費,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務進入消費領域,最終體現生產的目的,保證社會再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無論是在商品領域還是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還非常嚴重,不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涉及面廣,包括消費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險等方方面面。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通過宣傳消費政策,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抵制不良消費習慣,轉變消費方式,提倡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因此,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者要有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
2、從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蓋面很廣,不僅涉及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也涉及市場主體退出;不僅涉及商標、廣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涉及有形市場管理,也涉及無形市場管理,無論是我們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整治虛假廣告,打擊合同欺詐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商部門應當也必須擔當起維權衛土的歷史重任,充分發揮工商綜合執法優勢,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全面推進監管職能到位。
3、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對于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位一體,缺一不可。在一定場合下是生產者、經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可以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同12億中國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關,通過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特別是“12315”申訴舉報服務電話的開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方便。廣大消費者和政府之間架起了溝通橋梁,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了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增強了黨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問題,而是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嚴肅性的政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從而得到社會偽認可,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執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情況復雜的特點,因此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消保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力爭為消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領導重視不只是體現在開幾次會,下幾個文件、現而辦幾次公、更應該現在、落實在支持消保具體工作上。要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消保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機構,充分消保人員,加大消保投入,保證消保工作順利開展。
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深入開展“百家企業打假維權“活動。建立和完善打假維權協作網絡。要充分發揮工商、企業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雙方聯手迅速快捷地查處各類假冒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消費合法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消費者購物滿意街”創建活動,要與沿街經營戶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教育經營者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使廣大消費者敢于消費、放心消費;三是加強對各類廣場的巡查,改革監管方式,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消極被動管理為積極主動管理。實行市場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及時調解消費糾份,查處侵權違法案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留死角。對于那些屢查屢犯、屢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從商場、市場中清理出去。
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12315”是順民心,合民意,適應新形象發展要求的“民心工程”,從它開通的那一刻起就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促進工商職能到位,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展示工商執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開通“12315”特服電話情況看,在具體運行工程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經費不足、裝備簡陋、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發揮,還不能使廣大消費者真正滿意。為全面推動“12315”網絡建設,國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系統“12315”工作經驗交流會,我們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抵住這個機遇,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網絡,實現以市為中心市局、縣局、工商所三級聯動,對內協調各執法機構,增強整體執法效能,對外加強對市場全方位的監管,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趨勢已成必然。相伴產生的是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環境、消費觀念、消費方式的變化。所有這些,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課題。特別是高技的發展帶來的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直銷等等都要需我們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管理人員不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傳統落后的工作方式,顯然不能達到高科技條件下維權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從事消保工作的人員一方面要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具有樂于奉獻、勤奮工作的意識,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另一面要加強學習,既要學習黨的路線,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打假維權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意識,消保事業同樣如此,因循守舊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對和解決消保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途徑、新辦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消保事業發展的要求,而不視時代的發展而淘汰。第四、隊伍建設要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做到廉潔奉公、從嚴治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對縱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和事,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公安、質監局、商檢局等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保護消費合法權益。
廣大工商管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勤奮工作、不辱使命,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注釋:
1、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它的萌芽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2、行政保護即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和監督活動對消費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國家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
(725頁-730頁)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頁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書》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頁—1271頁)
4、《奮斗的足跡》中國工商出版社岳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