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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理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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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理論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法官釋明權程序控制司法中立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必要條件。當前,作為法院職權行為的法官釋明權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在逐步完善或重新引起重視,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這項制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其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法實踐的核心。

一、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官釋明權及其法律屬性

釋明權又稱為釋明權、闡釋權,源于德語“Aufklarungsreckt”。釋明權是法官專有的一項職權,是指在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見不明確、不充分、不恰當、或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誤認為自己證據足夠充分時,由法官行使的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或啟發,引導當事人澄清問題、補充完整、排除與法律意義上的爭議無關的事實或證據的職權。法官釋明權的基礎是法院專有的對民事訴訟的程序控制和指揮職權,價值在于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釋明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模式緊密聯系,最早出現于德國的民事訴訟法;近幾年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法官釋明制度。盡管各國法官釋明制度的價值取向不同,但均與法官必須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嚴格掌握訴訟程序指揮控制權的適度性密切聯系。

法官釋明權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用語。在19世紀的德國,理論界普遍認為民事訴訟并不僅僅是當事人私人之間的事務,在交給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法官有責任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的充分發揮,以推動程序展開.當今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即1999年修改后)第139條第1項規定了法官的釋明義務:審判長應當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實作充分說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請,特別在對所提事實說明不夠時要加以補充,還要表明證據方法。在必要時,審判長應與當事人共同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對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進行闡明并且發問。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還規定了法官闡明的內容。自50年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確規定法官在必要時應當行使釋明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也規定了法官釋明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是法官對當事人舉證的闡明,第8條第2款是法院對當事人自認的闡明,第35條是法院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闡明。這部司法解釋雖未提出法官釋明權概念,但初步構建了法官釋明的基本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如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的條款等。

法官行使釋明權是為了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依職權所采取的一項程序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扮演的是“指揮官”角色,具有對訴訟程序的一定控制權力,處于積極主動的地位。法官釋明權制度體現了這種訴訟模式的特點,即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預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尤其在市場經濟不是很發達的國家,在不推行律師強行制的條件下,當事人往往是自己在法庭上維護權利,這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差異和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地位、身份、職業及專業知識背景的差異,可能影響到他們訴訟權利的發揮,進而決定訴訟的勝敗。當事人可能會將自己了解的案情及與之相關的前因后果和盤托出并提供相應資料,而法院所審查的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并且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與證據,兩者之間可能發生錯位。因而由于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法律背景的懸殊,使得法官釋明權的存在有一定必要。為避免當事人因弱勢地位而不利于維權和出于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法律賦予法官一定的釋明權,以促使當事人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減少不必要的“濫訴”。這就是法官釋明權產生的原因。可見,大陸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取向側重于維護當事人之間訴訟權利的平等性。

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進了法官釋明權制度。在采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必須嚴格被動地恪守司法中立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原本是不應當出現法官干預當事人訴訟現象的。但長期的審判實踐使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和學者都認識到,絕對的、不摻任何干預的當事人主義會帶來“訴訟冗長和浪費司法資源”、“過分注重形式而忽略實體正義”等問題。由于訴訟程序的不斷改革,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強化了法官的程序管理和控制職能。這些國家的法官釋明權主要體現在審前程序。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在審前會議中,法院可以采取相應的行為商議下列問題:(1)爭點的明確和簡化,包括無根據的請求或答辯的排除;(2)補正訴答書狀的必要性與妥當性等,即在審前程序中,法官可以通過一定的行為控制程序。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是當事人主義的一種例外,也可以說是對其的恰當補充,目的在于減少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弊端,發揮法官主持審判之作用。可見,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取向側重于提高司法效率。

圍繞法官釋明權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諸多觀點:一是權利論。在德國早期,法官釋明被認為是一種權利,因此出現了“釋明權”術語,現在也有學者認為釋明權是法官的訴訟指揮權.二是義務論。有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法官釋明權使用了“應當”一詞,即法官“必須”為說明和告知行為。因而從實質意義上說,釋明是法官的義務.三是權利兼義務論。這是目前最廣泛的觀點。大多數學者都贊成釋明既是法官的權利,又是法官的義務。即從法院職權的角度來看,釋明是法官干預訴訟的權利;從保護當事人訴訟法利益的角度來看,釋明又是法官的義務。四是轉化論。日本學者谷口安平認為,法官釋明在某一程度內是義務,在該程序之上就轉化為權利,而再超過一定限度,將變成違法(違反辯論原則)。五是權力兼權利、義務論。有學者認為,法官的闡明既是權力、又是職責,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法官不能也無權隨意放棄,違反職責或不作為都可能導致上訴時的審查和校正.當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逐漸偏重法官義務,強調法官應當為適度的釋明行為,以保護當事人訴訟利益和提高司法效率。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即釋明權即是法官的權利又是法官的義務,但準確來說,應當是法官的職權。因為權利一般具有私權性質,而法官釋明權屬于國家司法公權且由國家法律賦予,它與國家行政職權類似。法官自己是沒有權力放棄、變更和處分釋明權的,否則就是失職或瀆職且應當承擔發回重審、再審改判、錯案追究等相應的法律后果。從不同角度分析,法官釋明權的行使范圍包括審前階段、庭審階段、二審階段和再審階段等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不同環節,審前階段要求圍繞舉證及法律后果進行釋明、或就爭議焦點進行舉證等問題釋明;庭審階段要求圍繞提出或變更訴訟請求、質證或辯論中主張觀點等問題進行釋明;二審階段要求圍繞上訴請求、新證據的提出等問題進行釋明;再審階段要求圍繞申訴請求、新證據的提出等問題進行釋明。釋明方式包括書面或口頭方式的發問、告知、說明和提醒等;釋明內容包括對當事人舉證的釋明、對法律概念的釋明、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釋明、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釋明、除去不當行為的釋明等,這些均屬于法官在審判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履行、而不能過度履行、怠于履行或放棄履行的職責。可見,釋明權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對訴訟程序的指揮和控制權,它即是代表國家行使的審判權,也是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定義務。與國家利益密切聯系的是提高司法效率,與當事人利益密切聯系的是促進訴訟權利平等,兩種利益平衡所體現的是司法活動的社會效益,為法官從事審判活動的一項法定職責。

二、現行民事訴訟結構下法官釋明權的適度行使

法官釋明權制度與保持法官審判活動的中立地位密切聯系。司法中立是現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內容,保持司法中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法官釋明制度的價值在于維護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為在當前社會文化和社會經濟條件下有效實行程序控制和指揮、以保證訴訟活動高效順利進行之必需,但法官過度或濫用釋明權將扭曲司法中立,進而危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須嚴格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度。

我國近十年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以往的超職權主義做法。如果對當前的民事訴訟結構中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對關系作出評估的話,它是在整體上屬于職權主義色彩的、但已具有了當事人主義的若干特性的結構式樣.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訴訟的觀念和基本原理,審判方式改革正朝著適當弱化法官職權、理順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在二者之間構筑具有分權制約的訴訟機制和程序結構的目標邁進.然而,在削弱法官職權和強化當事人權利的過程中,理論與實踐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1)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盲目性。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出庭、應訴和舉證的。當事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往往以自己認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告訴和答辯,在法庭上不能圍繞爭議焦點開展辯論,造成訴訟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直接影響司法效率。(2)當事人實現權利的依賴性。尤其在一些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許多人文化水平低,這些弱勢訴訟群體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不知道也很難理解法律規定。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律師數量較少、當事人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相對較低的社會現狀,使我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能實現律師強制制。當事人只能依賴法官的適度干預才能實現自己程序意義上的平等訴訟權利。(3)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失衡性。從某種角度上來講,當事人的經濟實力直接制約著其訴訟能力。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實質上從一開始就不平等,尤其是個人與單位之間的訴訟。無力聘請律師的個人一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而單位一般由法律顧問訴訟和參加開庭,雙方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訴訟能力懸殊。若法官完全放任當事人自由舉證、質證和辯論,弱勢一方勝訴的可能性極小,使雙方當事人處于事實上的訴訟不平等地位。

可見,在我國社會文化和經濟背景仍不具備完全實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條件下,現行司法體制中的當事人仍然要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法官和執法者。如果法官完全放開對訴訟程序的控制和干預,那么當事人將無所適從,盲目訴訟和對判決的疑惑只會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訪案件的增多和公民對人民法院的不信任,造成訴訟重復和不公。因此,規范法官釋明權的適度行使,把法官的更多工作職權引向訴訟指揮上來是改革的應有之意,以法官釋明權對訴訟程序的控制和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干預也就成為必需。

同時,法官釋明制度直接引導司法效率的良性提升。經濟學對效率的經典定義是指“這樣一種狀態,當任何偏離該狀態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損.”司法效率以訴訟經濟為價值取向,充分體現訴訟程序的及時性和終結性。程序控制除了具有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趨于平等狀態的功能以外,它還可以“防止程序被不合理地持續或過分急速,進而使相關利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或無法達到理性要求.”法官可以通過對實體上某些問題的依法闡釋,使當事人明白自己的何種權益受到侵犯、需要提出什么訴訟請求、舉出何種證據才能證明等,從而避免當事人漫無邊際地糾纏是非,有效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北京市一中院規范法官適度行使釋明權就取得了明顯效果。當事人說:“我不懂法律知識,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主動給我講解法律規定……,我心服口服,關鍵是這場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自建立法官釋明制度后,該院民事案件的撤訴率和調解率不斷上升,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使司法效率與當事人平等訴訟等綜合因素產生了源于程序的適度控制并表現為整體大于部分之和功能的社會效益。

但是,法官釋明權并不能無限制地濫用,過度行使的法官釋明權將扭曲其在審判活動中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要素之一,司法中立具體體現為法官中立。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實現司法公正;其實質是要求法官以公平之心對待訴訟案件,即從事審判活動的法官必須是與各方當事人都無牽連關系的第三人且法官在對當事人之間必須保持超然的態度;其內容體現為回避制度,即法官不能私自會見當事人、不得對當事人發表案件的看法、不得向當事人透露司法秘密、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等等。在指揮、控制訴訟程序過程中,如果法官對某一方當事人的指導實施過度的釋明,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傾向于一方當事人,造成幫助或偏袒一方當事人的現象,從而影響司法者的中立形象。如果法官是無意的,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覺得不公正;如果法官是有意的,就涉及到他的廉潔問題了。因此,法官釋明權的適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超過即構成違法。

因此,健全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的關鍵在于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程序控制的最終目的側重于提高司法效率,司法中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公正與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且兩者是對立統一體,不可偏廢。片面追求效率會喪失司法意義,片面追求公正不符合社會現實,只有兼顧公正和效率才是最佳的選擇,其中公正又占有更重要地位。法官釋明權的本質在于程序控制,以促進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趨于平等。具體來說:一是法官要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并恰當地提供證據,保證當事人對訴訟過程的參與權利不會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喪失;二是使雙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庭審具有法律意義且節約訴訟時間。同時,適當的法官釋明有助于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正,而過度的法官釋明不僅違反程序意義上的司法中立原則,也違反實體意義上的公正原則。因此,法官必須保持中立的態度,禁止過度行使釋明權。釋明權的適用必須在程序控制和司法中立之間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點,使釋明權既達到程序控制的目的,又實現司法中立的目標即司法公正。

可見,法官釋明權的適度性是保證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平衡的核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點,也即對法官釋明權“適度行使”的標準應當定位于“保持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建立法官釋明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在處于事實上平等地位的基礎上展開訴訟,那么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平衡的基本限度標準就是“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因為“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符合法官釋明權制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司法中立的內涵,與司法中立原則保持了內在統一。因此,在“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目標下,對法官適度釋明的具體要求:一是并非對所有民事訴訟案件都必須由法官行使釋明權,而是只有在當事人訴訟地位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況時,法官才可通過行使釋明權進行調整。二是即使出于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而必須行使釋明權,法官也應當時刻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且恪守中立準則,不能通過釋明權使一方勝訴幾率偏高,也不能強行推動訴訟程序快速進行。三是法官釋明權的適用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平等的,不得對應當適用釋明權的當事人而怠于適用,也不得對不應適用釋明權的當事人而積極適用。

三、對健全完善我國法官釋明權制度的構想和建議

我國應當繼續義無反顧地朝著建立具有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事訴訟的方向深化改革,理順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分權和制約關系,建立起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以陳述的方法來確定爭執的事實、以明確當事人證明的對象和法官認定事實范圍、由當事人決定和左右訴訟后果的訴訟機理.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在于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提高司法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釋明權與司法中立在實質上是統一的,為在我國目前社會文化和經濟條件下健全完善民事訴訟制度所必需。對于享有相當自由裁量權的法官而言,釋明權的正確適用不僅要靠其本人的良心、道德和專業素質,而且應當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進行規范。筆者認為,為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之平衡,進而達到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目的,對法官釋明權制度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規范和完善:

(一)行使釋明權應當遵守的原則:一是保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法官必須在保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釋明權。法官對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舉證的闡明都是為使當事人更好地參與訴訟和行使訴訟權利,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適用。二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利原則。法官釋明權的適用只是程序控制的需要,并不是通過干預訴訟而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闡明有關事項后,只能由當事人在了解相關法律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當事人擁有充分、完全的對自己實體和訴訟權利的處分自由。三是釋明法定原則。法官行使釋明權應有法律依據,行使釋明權的階段、范圍、方式都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將法官釋明的權利義務及其行為規則納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范中來。四是司法效率原則。法官行使釋明權也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拖延訴訟,將法庭辯論定位于法律意義上的對爭議焦點的辯論。

第2篇

關鍵詞:水力平衡閥流量變化趨勢負荷變化趨勢

在建筑物暖通空調工程中,水力平衡的調節是個重要的課題。本文通過對暖通空調水系統流量變化特性的分析,以及對空調系統末端設備負荷變化規律的分析,探討安裝水力平衡閥后水系統流量變化與負荷變化趨勢的協調一致性,以及采用水力平衡閥調節水系統流量變化與負荷變化趨勢的優勢和局限性。

一、暖通空調水系統流量變化趨勢分析:

對于靜態的暖通空調水管路系統(不含動態調節元件),包括串聯系統和并聯系統二大類。

1、串聯水系統流量特性分析:

串聯管道系統中各個部件的流量是一致的,即

Q1=Q2=Q3=Q4=-------------=Qn=Q0

(Q1-----------Qn:系統中第1----------n個支路的流量Q0:系統中各個支路的總流量)

2、并聯水系統流量特性分析:

并聯管道系統中各個部件的流量與相應的管道特性阻力數開根號的倒數成正比,即:

Q1:Q2:-------:Qn=1/(Sp1)0.5:1/(Sp2)0.5:-------1/(Spn)0.5

Q0=Q1+Q2+Q3+-------+Qn

(Q1-----------Qn:系統中第1----------n個支路的流量Q0:系統中各個支路的總流量Sp1-----------Spn:系統中第1----n個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數)

3、串并聯組合水系統流量變化趨勢分析:

絕大多數的管道系統均為串并聯組合系統,對于任何串并聯復合系統,均可按電路模擬法將其簡化成并聯系統。

簡化水系統管道采用如下公式:

a.串聯水系統:

Sp=Sp1+Sp2+Sp3+---------+Spn

Sp:串聯系統總的管道特性阻力數

Sp1-----------Spn:系統第1----n個串聯部件的管道特性阻力數

b.并聯水系統:

1/(Sp)0.5=1/(Sp1)0.5+1/(Sp2)0.5-------+1/(Spn)0.5

將水系統簡化成簡單的并聯系統后,按管道特性阻力數對流量進行分配,然后逐級按同樣的方式對各支路計算分配流量。

綜上所述:

1、串并聯組合系統各分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數Sp不變時,網路的總流量在各分支管段中的流量分配比例不變,管道總流量增加或減少多少倍,各分支管道上的流量也相應的增加或減少多少倍;

對于不含任何動態調節元件的空調水系統,均可視為串并聯組合系統,其各個環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數Sp為定值,因此在這些系統中,當管路的總流量發生變化時,系統各個分支環路的流量等比例的發生變化,并且流量分配比值保持不變,

2、在串并聯組合系統中,當某一個管段的管道特征阻力數發生變化時,網路的總管道特性阻力數也會隨之變化,總流量在各管段中的分配比例也隨之發生變化。

因此對于空調系統,應在管路系統初調試時將各個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數比值調至一個合適的比例,并且在運行的過程中保持不變,以保證空調水系統流量的合理分配。

二、暖通空調系統末端設備負荷變化趨勢分析:

1.影響暖通空調系統末端設備負荷變化的因素有以下幾種:

⑴、大氣環境溫度變化的影響:

大氣環境溫度變化是影響空調系統末端設備負荷的主要因素。

由大氣環境溫度變化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由以下公式計算:

Q大=A*k*Δt

Q大:由大氣環境溫度變化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

A:傳熱面積;k:傳熱系數;Δt:室內外溫差

由上式可見,大氣環境溫度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與傳熱面積、傳熱系數、室內外溫差成正比。對于處于穩態過程的空調系統,由于在某一時刻的室內外溫差對所有的空調區域都是相同的,因此由大氣環境溫度變化而引起的各個末端設備負荷比值僅與各自的傳熱面積和傳熱系數有關,而與室內外溫差無關,即:

Q大1:Q大2。。。。。。。。。。。。。Q大n=A1k1:A2k2:A3k3………Ankn

也就是說,不管大氣環境溫度如何變化,各個末端設備的負荷比值保持不變。這是大氣環境溫度對末端設備負荷變化影響的重要特性,也是供暖制冷系統中通過調質法和調量法調節供熱制冷量以滿足空調區域舒適度要求的主要依據。

⑵、建筑物內冷熱源變化的影響:

空調區域人員的發熱量、電器設備的散熱量、食物的散熱量等都會對末端設備負荷產生影響,而且這些影響會隨著時間、區域的不同有很大的差異,比如餐館在中午時這種影響就非常大,反之對于賓館客房這種影響就非常小。所以對于不同區域的末端設備,冷熱源在不同的時間對于負荷的影響差異很大。

⑶、人為因素的影響:

由于人開關門、窗戶等因素也會造成末端設備負荷的增加,從而造成能量的流失。人為因素對不同末端負荷變化影響的差異也很大,且是隨機的。

⑷、內墻傳熱的影響:

對于室內的有些內墻,如隔壁為過道和樓梯間的,還存在著內墻傳熱問題。這些傳熱損耗也會對末端設備的負荷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空調系統末端設備的負荷由以下部分組成:

Q總=Q大+Q內源+Q人+Q內墻

(Q總:末端設備總負荷;Q大:大氣環境溫度引起的末端負荷;

Q人:人為因素引起的末端負荷;Q內墻:內墻傳熱引起的負荷)

在不同的空調區域,以上四種因素在總的末端設備負荷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情況下,對于大部分的空調區域,由大氣環境溫度差異所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在總負荷中占絕大部分比例。

因為由大氣環境溫度變化引起的各個末端設備之間負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不隨室內外溫差的變化而變化,而大氣環境溫度引起的負荷在末端設備總負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在大部分空調區域(飯店、桑那房和浴室除外),我們可以近似地認為各個末端設備之間所需負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也就是各個末端設備所需冷(熱)水量是近似等比例變化的。

三、水力平衡閥調節水系統流量變化與負荷變化趨勢的協調一致性:

如上所述,對于靜態的暖通空調水系統,各個分支環路的流量是隨著總流量變化而等比例的增加或減少的,也就是各個環路的流量比值是恒定的;而由于在大部分空調區域,各個末端設備負荷變化也是近似等比例的,也就是末端設備所需要的流量比值是近似恒定的。

一般情況下,這兩種比例關系是不相同的,這就導致靜態水力失調。

1、靜態水力失調和靜態水力平衡:

由于設計、施工、設備材料等原因導致的系統管道特性阻力數比與設計要求管道特性阻力數比值不一致,從而使各個末端設備的實際流量比值與設計要求流量比值不一致,引起水系統的水力失調,叫做靜態水力失調。

靜態水力失調是穩態的、根本性的,是系統本身所固有的,是當前我國暖通空調水系統中水力失調的主要因素。

通過在管路系統中安裝水力平衡閥,并在系統的初調試時按照一定的步驟進行調節,使各個環路的流量分配比值與末端設備所需的流量比值相同,從而實現靜態水力平衡。

實現了靜態水力平衡的系統,由于管道系統的流量分配比例與各個末端設備負荷的比例基本一致,因此當外界環境溫度發生變化引起各個末端設備所需負荷近似等比例變化時,只需調節空調水系統總流量(調量法),就可使各個末端設備流量同時等比例變化,從而使各個末端設備同時滿足負荷變化要求。這種方法是代價低廉而效率很高的。

2、水力平衡閥調節水系統流量變化與負荷變化趨勢的優勢和局限性:

通過水力平衡閥調節水系統流量變化與負荷變化趨勢的協調一致性,可以使系統根據各個末端設備負荷的變化很方便地進行調節,極大地簡化了變流量系統調節的復雜性。

但是這種調節方式僅僅適用于對調節精度要求不高、大氣環境溫度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在總負荷中占較大比例的空調系統。

對空調精度要求較高、或者大氣環境溫度引起的末端設備負荷在總負荷中比例較小的系統,可以采用二步調節法,即把靜態平衡閥作為系統初調節的一種方式,通過它的平衡作用消弱系統水力失調的程度,然后在相關的部位或者末端設備處安裝各種動態或電動調節裝置,從而實現對系統的精調。

四、水力平衡閥在水系統中的安裝:

下表為水力平衡閥在采暖空調系統中的安裝位置水力平衡產品典型應用區域備注

靜態水力平衡閥采暖、空調集水器回水主管

回水總管

空調主分支回水管

采暖垂直立管回水管

采暖水平支管回水管

空調水平支管回水管

各回水分支管道

地暖分集水器回水管

船用液壓管道系統

消防噴淋管道

太陽能管道系統等

四、結論:

暖通空調工程中水力平衡閥的使用,為調節各個分支管道系統的流量比值與末端設備所需流量比值的一致性、使系統實現靜態水力平衡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在實際的工程設計中,應根據工程投資和系統的精度要求合理地選用水力平衡設備,既要滿足工程設計和技術規范要求,同時又應采用合理的方案,為甲方節約資金。

參考文獻:

第3篇

所謂賞識教育,是由著名教育專家竇桂梅先生提出的以肯定和鼓勵學生為主的教育方式,通過教師對學生的肯定和鼓勵激發學生的潛能,樹立學生的自信心,提高學生自我要求的標準,從而使學生在各方面更加嚴格要求自己。這就需要班主任在處理學生的違規情況時,要以說服教育為主,盡量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不能過分懲罰學生使學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打擊,從而導致學生自暴自棄的后果。然而,學校和班級的規章制度在本質上具有絕對服從性和權威性,班主任要想維護班級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使班級的規章制度對學生產生威懾力和制約力,就必須做到嚴格依照規章制度對學生行為的對錯進行評判和獎懲。因此,教師面對學生的違規情況,要秉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真誠地、平等地與學生交流,以便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如果確實是學生自身的錯誤,要讓學生明白責任意識,學會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應有的責罰。這就是剛性教育的原則,即不以懲罰學生為目的,而是通過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進行獎懲,讓學生意識到紀律的至高無上性,使懲罰真正達到教育學生、約束行為的目的。《三字經》云,“人之初,性本善”,教師要認識到學生犯錯誤的背后是思想認識不足,并不是故意為之。教師在教育學生,實施懲罰時,要給予學生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讓學生意識到自己是有尊嚴、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個體,讓學生在教師的尊重下產生自重意識;然后再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過耐心地講解和說理,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激發學生思想認識的轉化。此外,對于班級中的個別頑劣分子,班主任可以及時和家長進行溝通,聯合家長的力量共同教育、督促學生,以保障學生的思想積極、健康地發展。

二、實現獨立解決與家長交流的平衡

與學生家長交流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方式。班主任為了更好地了解學生、開展班級工作,需要了解學生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興趣愛好、成長經歷等各方面的信息;針對學生的在校情況,班主任還可以通過及時和家長溝通,聯合家長的力量共同教育學生,實現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一致性,鞏固教師的教育成果。但與家長交流并不意味著學生的任何情況都依靠家長了解和解決,否則一方面會使家長產生教師和學校沒有能力教導學生的誤會,另一方面會使學生認為班主任和家長串通一氣,共同監視自己的感覺,使學生對教師和家長產生不信任感。因此,班主任教師要注意不能什么事情都跟家長說,但也不能從不聯系,直到學生發生重大違紀事故。教師可以分時間段、針對全體學生做家訪,以便與家長溝通學生的近期學習情況,交換教育意見和信息。在與家長溝通時,班主任應避免使相互之間的交流淪為“告狀”這一現象,切不可針對學生的缺點大肆批評,否則會使家長對教師和學校產生不悅感,認為學校無力處理學生的問題而一味推給家長,也會使學生對教師產生抵觸情緒和敵對心理,破壞師生間的感情。教師應適當保留自己和學生間的小秘密,針對學生主要問題及時溝通解決,而對于學生平時的無傷大雅的小錯誤,教師要有所保留,并盡量夸獎學生的優點、肯定學生的進步,用賞識教育感化學生、提高學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教師與家長的交流真正實現交流學生信息,促進其進步的目的。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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