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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口企業對貿易術語的選用不正確一般造成無法收匯的主要術語就是FOB術語。因為以FOB成交時,是由買方派船,也就是由進口人指定船公司。如果進口商和船公司合伙來欺騙出口商,不派船或延遲派船,都會使出口商處于被動的角色;有些奸詐外商趁機降低價格,對出口商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1.2買方憑信托收據預借單據帶來的風險該種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的做法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如果進口商提取貨物后,在匯票到期時不付款,出口商就得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所以出口商要慎用信托收據預借單據。
1.3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海關規定和外匯管理規定了解不詳細有的國家為了防止外匯的流失,各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規定和外匯的管制。作為一個出口商,如果不是很了解,往往會在這一塊吃很大的虧。比如說俄羅斯,2008年金融危機以后,俄羅斯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制,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等到商品進入海關監管區內或在信用證開立的情況下,銀行才可以支付。還有巴基斯坦也實行有浮動匯率制,它規定,自由進口商品必須開立信用證,進出口商在開立信用證的同時支付相應的進口許可費用。因此,對于這些國家出口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巴基斯坦、敘利亞等國海關規定:進口商品的退運必須由進口商來辦理,并且要經該國銀行書面證實。這一規定使進口商掌握了貨物,只要進口商不去辦理貨物的退運,海關就會將貨物存于公倉,最終被拍賣;而巴西等國海關的做法是將退運的貨物存于公倉,而其海關的倉儲費特別高,倉儲費高過貨物的價值,出口商只有放棄貨物,導致全部的損失。
1.4出口企業對進口國銀行托收慣例不熟悉有些國家習慣上將付款交單當作承兌交單來處理,如拉美國家,使進口商不用付款只要承兌就可以提貨。但出口商提出訴訟時,該國又會以付款交單當作承兌交單來處理是慣例為由為自己脫責任。還有歐洲大陸國家不少銀行不做遠期D/P,銀行將“見票后定日付款”的遠期匯票按“貨到后定日付款”處理,在沒有確定這些銀行的慣例前,千萬不要貿然發貨。
2防范和控制托收收匯風險的對策研究
2.1做好交易對方和客戶的相關調查工作外貿企業必須重視對交易對方的資信調查,選擇良好資信的交易伙伴,有效防范出口信用風險。如客戶的企業性質,是貿易公司、還是零售商、或是生產廠家,該公司的規模、經營范圍、往來銀行,與其他公司業務的關系,公司有無網站等。我們還可以通過銀行、保險部門和駐外機構進行調查,也可委托中國銀行對客戶進行專門的資信調查。在具體的外貿業務中,應該對不同的客戶有不同的做法。如歐、美、日本、澳、新地區客戶,一般而言,資信比較好,國家金融運作體系正常,托收風險不大。南美、非洲、中東、原地區,都是高風險地區,我們要慎重對待。也可以視合同金額的大小和新、老客戶區別對待,靈活采用結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戶,以前配合很好,那可以使用托收,但還是不可以松懈。至于新的客戶,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細調查外商的一切信息。
2.2辦理好相關保險在選擇用貿易術語時,出口商應爭取按CIF價格條件成交,由出口商辦理保險和指定船公司。除非有些國家規定進口商品只能在其本國辦理保險。這樣,出口商就不用怕進口商和船公司勾結,導致無法按時裝船了,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到意外損失時,也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2.3選擇有保障的支付方式為了雙方利益考慮,可以采用對雙方都有點保障的,那就是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支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先用電匯或信用證支付一部分的貨款,其余的用D/P付清。如此,既可以使進口商減少銀行費用,又可以使出口商降低風險。當進口商已經支付了一定貨款的情況下,他們也不會輕易放棄貨物了,對出口商來說多一點保障。即使最后有變故,出口商也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2.4充分了解進口國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銀行慣例了解進口國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后,進口商沒有領取到進口許可證或是申請不到進口所需的外匯而造成損失。防止銀行將不做遠期付款交單或將遠期付款交單作為承兌交單處理是慣例為由,導致我們的損失。
2.5選擇值得信賴的代收行從不少外貿托收業務出現的問題可以知道,選擇優質的代收行是十分重要的。外貿企業應通過相關資質審查,信用記錄分析,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選擇那些業界口碑良好、信譽等級較高的代收行。這樣的代收行,業務流程規范,注重客戶的利益。在異國的代收行,同時也是外貿企業的自身信譽的一面鏡子。運作流程規范,信譽高的代收行雖然其相關費用較高,但是從實際結果來看,在這方面,是值得企業投入的。
2.6在一定條件下做一些國際保理業務,以對沖其匯兌風險隨著外貿企業在國際上賒賬金額的增長,其及時回款也成了不少外貿企業的重要問題。在企業沒有十足把握客戶會及時回款的情況下,可以將部分賒賬業務打包出售給銀行,通過銀行進行相關賬款的回收,適當降低一部分風險。
3結束語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開的ICC銀行委員會會議上各國代表一致通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6年修訂本)》(簡稱UCP600),共39條,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與500號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規則變化,力圖解決UCP500在13年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順應了國際商務的發展趨勢。
首先,UCP600在單據審核上的規定更為寬松、合理。例如,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寬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要求;除商業發票外的貨物描述不再要求與信用證嚴格一致,只要不與之矛盾;允許商業發票超出信用證金額,只是超額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對轉運的要求更加寬松,“即使運輸單據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者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證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規定,認為對該規定“應被不予理會”。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單據處理的方式,順應了業務實踐的發展,有助于減少不符點事件的發生。第五,UCP600注重保護可轉讓信用證中無過錯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單據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時予以糾正,則轉讓行有權向開證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此外,原UCP500中銀行處理單據“合理時間”期限在UCP600中明確為“五個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項“單據必須滿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單據內容要有合理性的規定。
但是,新規則并不能消除信用證結算過程中的風險。
二、信用證的風險變化
信用證收匯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一)市場風險
出口企業出口收匯過程中面臨的市場風險主要是市場國發生的政治風險,它是由于國際政治形勢變化或市場國的國家行為導致出口企業不能順利履約以及順利收匯的風險,這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性。例如,市場國的政治或經濟動蕩、外匯管制、聯合國對市場國實施金融等制裁等導致出口商作為受益人無法獲得貿易貨款。(二)操作風險
出口企業信用證結算方式中的操作風險分為欺詐性風險和非欺詐性風險。
欺詐性風險是客戶與(或)開證行、船方等的惡意欺詐行為,通過偽造信用證、有關單據、以及設立軟條款等方式騙取貨物,或通過不按合同開證或拖延開證,最終使得出口商貨款兩空。本文認為,這類欺詐性風險在新規則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實施并未消除這種風險,因此,防范信用證欺詐始終是出口商需要長期注意的關鍵問題。
非欺詐性風險主要包括資信類風險與信用證操作風險。資信類風險主要指客戶資信風險和開證銀行資信風險。客戶資信風險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戶在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可能造成損失時或是由于資金周轉不靈時,故意尋找單據上的不符點并指示銀行拒付貨款,乘機迫使出口商降價或延付等,這屬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出口商所應做的就是做好風險評估和防范,必須通過加強事前調查予以避免。開證行的資信風險是指開證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銀行,在信用證開立后存在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已議付的單據的風險,造成出口商就必須向議付行還款,并且只能憑借買賣合同要求進口商付款,并承擔商業信用的風險。UCP600也未就此對出口商的收匯風險予以特別說明,只是在免責中對銀行責任做出了說明。
信用證操作風險主要指信用證的開立、修改、生效以及單據操作中的風險,雖然UCP600修訂后,不要求單據元素內容在UCP500執行中的“鏡像一致”,反而規定單據與信用證之間、不同單據之間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貨物描述規定中,僅商業發票中的相應顯示要與信用證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問題上,UCP600規定得十分寬松。這些新規定將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單,減少了開證行與申請人對單據內容進行無限無理挑剔以達到扣除不符點費、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單據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規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過錯風險,這類風險具體表現為:出口商不能按時裝運、不能及時提交單據、單據本身的錯誤、商談合同不慎規定了超出自身履約能力的條款(如過短的信用證裝運期、有效期等);等等。這類風險始終存在,特別是外貿經歷較短或經驗不足的企業。
三、防范對策
首先,出口商應加強對市場國所處的國際政治環境和國內政治經濟的穩定性的風險評估,盡量避免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因政治環境或國內政策變動引起的收匯風險。
其次,始終將客戶和開證銀行的資信調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特別是建立和定期維護客戶資信檔案,依托國內金融機構,加強對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審核和評估是企業必須重視的一個工作。
第三,通過簽訂完善、有效、嚴密的外貿合同減低信用證的議付風險。眾所周知,信用證是一項不依附于貿易合同的獨立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貿易合同為依據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便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和其他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貿易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約束,這充分體現了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或稱自治性原則。所以在貿易磋商階段就應該本著信用證風險防范的目標準備合同,信用證的開證期限、單據要求、裝運要求以及支付限制等條件都應在合同中體現,而不是等到信用證開立后再啟動風險管理。
電力企業中低壓電費回收現狀不容樂觀,因而導致低壓用戶電費回收面臨著諸多風險,主要集中在:第一,管理風險。前文中提到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城市低壓用戶規模越來越大,再加上低壓用戶構成復雜、流動性大,因此低壓用戶電費回收工作一直存在著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較高等缺陷。另外,大多數低壓用戶還習慣現金繳費,然而電費收繳銀行卻不提供現金業務,從而導致出現“繳費難”問題。供電企業電費回收管理工作缺陷,導致企業電費回收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威脅著企業的經濟效益。第二,服務風險。當前供電企業營銷服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電費收繳人員為完成工作任務,往往天天上門催繳電費,否則就對用戶停止供電,這種工作方式不但無法提高電費回收工作效率,而且還會激化用戶與供電企業之間的矛盾,影響企業社會形象,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因此,由工作人員錯誤服務方式造成的風險也應該引起供電企業的高度重視。第三,政策風險。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電費收繳的法律法規,并且還在不斷嘗試采取新收費方式以解決低壓用戶電費回收困難的問題,但是從實際來看,這些法規方法均無法真正解決問題。例如:我國《供電營業規則》規定只有在用戶拖欠電費滿一個月后,企業才能夠停止供電,這一規定使得企業在電費收繳工作中十分被動,導致欠費行為無法及時制止,給企業經營帶來巨大風險。總之,供電企業低壓用戶電費回收面臨著諸多風險,而造成這些風險的主要原因有:城鎮化規模的不斷擴大導致用戶構成復雜流動性大;企業自身服務管理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仍不健全;缺乏有關電費回收工作研究的理論基礎;用戶按時繳費意識不強等。對此,供電企業要針對以上問題,采取合適的措施以控制中低壓用戶電費回收風險。
2控制低壓用戶電費回收風險的措施
2.1提高相關意識觀念
第一,電力企業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對《電力法》、《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條文的宣傳力度,使低壓用戶認識到按時繳費對自身以及對企業的重要性,逐步使用戶樹立依法用電的理念,引導幫助低壓用戶形成按時繳費的行為習慣。第二,電力企業面向低壓用戶加大宣傳的同時,還要注意面向企業全體員工進行必要宣傳。企業要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道德水平,使“客戶是上帝”的理念深入人心,從而促使員工主動改變催繳電費時的工作態度,做到尊重客戶、禮貌待人以及微笑服務,進而緩解用戶與企業之間的矛盾,維護企業社會形象,避免因企業營銷服務質量差而帶來的風險。
2.2革新現有的電費回收工作方法
傳統的抵押電費催繳工作還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從而導致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客戶不滿意,影響企業正常發展。因此供電企業要努力轉變自身工作方法,提高電費催繳工作效率。第一,電力企業可以采用客戶信用評價機制,對抵押用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對信用等級不同的用戶實行區別對待。例如:對經常按時繳費、信用等級高的用戶,電力企業可以對其進行表揚或者通過贈送小禮物等方式對客戶進行獎勵,鼓勵引導其他用戶培養形成按時繳費的良好習慣。而對于經常拖欠電費的用戶,企業在按照規定收取相應違約金的基礎上,利用新聞媒體對這部分用戶進行曝光,依靠輿論壓力促使用戶按時繳費,同時也震懾其他不按時繳費的用戶。“區別對待”可以有效地提高用戶按時繳費的積極性,降低低壓用戶電費回收的風險,保證企業經濟效益不受損失。第二,采用合適的風險識別評估方法。識別評估電費回收工作風險是控制低壓用戶電費回收風險的前提條件,因此電力企業要采用合適識別評估方法。企業要認清電費回收工作中存在客戶風險、管理風險、安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導致這些風險的原因,然后對風險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定量分析,從而為風險控制提供必要參考。
2.3加強相關制度的建設完善
電力企業要優化自身內部的管理制度,采用績效考核的方式對催繳員進行管理,將催繳員的任務完成量與其自身獎級掛鉤,從而激發電費催繳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低壓用戶電費回收工作成效。另外,相關部門還要加強立法,增強電費收繳違約金制度的法律效力,從而對習慣拖欠電費的用戶形成有效震懾,促使其主動按時繳費,避免因電費拖欠造成的企業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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