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童年的發現教案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導入
學生甲:我發現蝸牛爬行后的地方都會留下一條延線。
學生乙:我發現小鳥在睡覺時一會兒睜眼,一會兒閉眼。
學生丙:我發現了彩虹。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本文作者的發現吧!
二、初讀課文,理清課文的脈絡。
1.自由讀全文。思考:童年時“我”發現了什么?
(達爾文有關胚胎發育的規律。)
2.查字典,聯系上下文理解詞語的意思。
禍患:災難。
情不自禁: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
絞盡腦汁:費思慮,費腦筋。
眉目:事情的頭緒。
隨心所欲:一切都由著自己的心意,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妨礙:使事情不能順利進行。阻礙。
困窘:為難。
驅逐:趕走。
3.按照課文的不同內容給文章分段。
第一段(1、2自然段)主要講了“我”在九歲時發現了達爾文有關胚胎發育的規律。然而這一發現卻給“我”帶來了懲罰。
第二段(3—13自然段)“我”在睡夢中發現自己總在飛翔,問過老師后仍沒有找到答案,“我”便自己觀察,思考發現了人類進化的規律。
第三段(14—19自然段)四年后,在生物課上當老師講到人的起源時,“我”想到了自己的發現便笑出了聲。老師認為“我”的笑不懷好意,便把“我”轟出了教室。
三、細讀課文,體會課文的內容。
1.“我”是怎樣發現胚胎發育規律的?又是怎樣找到答案的。
分小組學習,將找到的句子讀一讀,并談自己的體會。
(1)“我”是在做夢中發現自己總在飛翔,并且發現其他同學也具有“飛行”的天賦,于是便產生了好奇,想解決這個奇妙的問題。
(2)我們一起找到老師,請他給我們解答。
(3)老師并沒有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案,便激發了“我”的想象力,渴望弄明白人究竟是怎么來的。
(4)“我”想得是那樣癡迷,以至于親自抓來魚,仔細觀察,想從魚身上發現人應具有的某些特征。
(5)“我”經過思考、推算,終于找到了問題的答案。
2.從“我”的發現過程中,看出作者是個怎樣的孩子?(他善于觀察,喜歡問為什么,并有著執著的精神。)
3.課文最后說:“我明白了—世界上重大的發明與發現,有時還面臨著受到驅逐和迫害的風險。”試舉例說說你對這句話的理解。
(1)師簡介有關史料:
布魯諾熱情地宣傳新天文學說,被教會視為異端,教會將他押到了羅馬的宗教法庭,在監禁的七年中他受到了殘酷的毒刑,最后被押至羅馬百花廣場的火刑柱下被活活燒死。布魯諾為了他的發現,為堅持真理而獻出了生命。
(2)學生簡介他們收集的資料。
4.通過學習課文,你受到了什么啟發?
在日常的生活中要養成緦觀察的習慣,遇到問題要敢于動腦思考,最為重要的是有堅持不懈的勤奮鉆研的精神。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死亡給付限額
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利益結構極為特殊,其結果使被保險人的生命利益通過死亡保險合同轉化為受益人的經濟利益期。如法律不嚴厲規制死亡保險的訂立和給付條件,在經濟利益之誘使下,易導致投保人與受益人做出嚴重威脅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尤其在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中,因被保險人之行為能力欠缺,其道德風險更為突出。基于此,兩岸保險法均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特設嚴厲條款予以規制。
一、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歷程
臺灣“保險法”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規定體現于第107條。該條款歷經多次修訂,也體現了臺灣地區對于該問題的思索與考量。
1974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增訂了第107條,規定:“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該條規定的增訂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礙者。
1997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以14歲以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合同而引發道德風險的情形在實務中并不多見為由在當年臺灣“保險法”修正案中刪除了第107條的規定。但在臺灣保險實務中金融論文,主管機關仍然通過最高保險金額的方式來限制保險公司承保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金額。
2001年,臺灣“保險法”增訂再次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與之前條款相比,考慮到了被保險人死亡后的喪葬費用。這既控制了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又體現了對人性尊嚴的基本保障。
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于2001年增訂通過后,臺灣地區財政部依照同條第二項的授權將喪葬費用金額提高為200萬元新臺幣。然而,在實務運作中,保險公司均將死亡保險支付的喪葬費用按照定額給付操作,而非損失補償,即不論實際支出為何,只要在200萬元新臺幣以內,保險公司均依照合同訂立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而據有關部門統計,臺灣地區兒童死亡的平均喪葬費用不超過20萬元新臺幣。因此,政府制定的高額喪葬費用限額和保險公司利用喪葬費用補償原則變相支付死亡保險給付的做法嚴重威脅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2010年2月1日,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于對臺灣“保險法”第107條進行了修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于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金融論文,于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前后內容比較
較之原條款,此次修訂涉及三方面內容。
第一,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由滿十四歲提高至滿十五歲。對于兒童保單死亡保險給付生效年齡的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立法。臺灣地區此次立法將死亡保單未成年人最低年齡提至15歲,可能與臺灣地區的勞動保障投保年齡和義務教育截止年齡均為15歲有關。
第二,取消了兒童死亡喪葬費用的給付,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賬戶價值。高額喪葬費用的取消,使道德風險大大降低,未成年人權益得以保護。
第三,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2010年臺灣地區財政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110萬元新臺幣。因此,目前喪葬費用限額為55.5萬元新臺幣。
此外,臺灣“保險法”第135條規定于傷害保險準用第107條規定。因此,目前僅有責任保險和健康保險不涉及此方面對被保險人的限制。
三、兩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的比較
大陸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限制規定體現于《保險法》第33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與臺灣“保險法”相比,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具有明顯差異。
(一)投保人限制條件
大陸《保險法》規定只有未成年人父母可以為其投保死亡保險。臺灣“保險法”并未對未滿十五歲的死亡保險投保人做具體規定。因此,按照臺灣“保險法”規定,只要具有人身保險利益,均可以為其投保。
未成年人人身保險與普通人身保險有一定差別,應該在考慮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基礎上對其人人身保險投保人做出限制規定,防范道德風險。從這個角度出發,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保護更為周全。但是,大陸《保險法》僅規定父母能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大陸《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三種,并立法上將三種父母在與子女關系上做平等之規定。如實際生活中,未成年人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撫養金融論文,就受到了該款的限制。因此該款在投保主體上應予擴大。因此,建議大陸《保險法》第33條第2款修改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撫養關系的合法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總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二)死亡給付限額
大陸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做出了明確的統一規定。保監會《關于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險限額的通知》(保監發[1999]43號)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2002年,保監會又在《關于在北京等試點城市放寬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額通知》(保監發[2002]34號)中規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的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臺灣地區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并未規定限額,而是規定若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十五歲,其死亡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保險人“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
目前,大陸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已經多年未作變動。由于缺乏對通貨膨脹的影響、未成年人死亡尊嚴的維護和喪葬費用的補償需求的考慮,該限額已經嚴重影響了大陸未成年人人壽保險的市場需求。因此,建議大陸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并借鑒臺灣地區更為靈活的返還規定。
綜上所述,大陸《保險法》應當放寬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限制,并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適當提高,在防范道德風險、維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林偉.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研究——兼對《保險法》第33條第2款、第34條第3款之妥當性質疑[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 2009(4).
[2]樊啟榮.死亡給付保險之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研究——兼評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1、3款之疏漏及其補充[J].法學,2007(2).
[3]上海市保險學會.對《保險法》修改的具體建議[J].上海保險,2005(1).
[4]韓長印.大陸與臺灣保險合同法比較與評析——以大陸《保險法》2009年修訂為重點[J].保險研究, 2009(7).
人教版小學三年級上冊語文奇怪的大石頭教案
學習目標
1.認識“考、秦”等5個生字。會寫“著、藏”等13個字。能正確讀寫“奇怪、著名、地質學家”等20個詞語。
2.正確流利朗讀課文。
3.了解童年李四光對大石頭產生的疑問以及他后來震驚世界的研究成果與童年的疑問間的關系,認識好奇心在發明創造中的重要意義。
課前準備
1.布置學生預習,搜集有關李四光其人的資料。
2.準備生字卡片。
3.準備冰山推動巨石的科普錄象。
第一課時
導入新課
1.匯報預習效果
a、《奇怪的石頭》講的是誰的故事?(李四光)
b、請同學們展示自己查找到的有關資料并介紹李四光其人。
2.切入本課主題
剛才同學們的介紹非常精彩。李四光是怎么成為著名的地質學家,大家想不想知道?現在就請同學們自讀課文,咱們也去取取經。
初讀課文
1.循序漸進讀課文。
第一遍:邊讀邊找出帶有本課生字的詞語,借助后邊的拼音爭取把字音讀準確。
第二遍:再讀課文,進行自我測試,看看自己是否還需要借助課后的生字表。如果不小心忘了還可以再看看生字表。
2.互幫互助學生字。
出示生字,請已經有把握的學生來做小老師,帶領大家一起鞏固,教師隨時糾正讀音,點評。
3.按序逐段來反饋。
指名逐段朗讀課文,爭取對課文的脈絡有更為清晰的認識
4.呼應導語解疑惑。
現在你認為李四光之所以成為著名的大家的原因了嗎?請學生依照自己的理解說說。
指導寫字
1.投影出示生字詞,自讀,指名讀。
2.學生自主合作學習,討論怎么記住這些生字,并且介紹自己的識字方法。
3.指導寫字:課件演示,逐字指導,學生通過觀察自己總結應該怎么寫。
第二課時
朗讀感悟
1.復習切入,精讀課文
上節課同學們說得非常好,發現了我們李四光先生成才的小秘密,那就是勤于思考,好學不倦。
2.請同學們畫出李四光幼年 時圍繞這塊奇怪的大石頭提出的問題。
a.出示所有問題,指導朗讀,你認為該用什么語氣來讀?從中你感受到了什么?
b.“這么大的一塊石頭,是從哪來的呢?”
這是一塊怎樣的石頭?(大石頭)說說你從哪看出來的?指導朗讀第一自然段
相機理解“孤零零”“嚴嚴實實”
c、分角色朗讀(第一到第八自然段)
3.觀看錄像,明白原理。
a、有關巨石如何毫無痕跡來到故鄉的這個疑惑一直困擾著李四光,二十年后他終于揭開了其中的奧妙,你想知道嗎?
b、觀看科普錄象,演示冰川推動巨石的情景。
c、情景再現:假如你是李四光,你來我們學校做有關“冰川移石”的科普講座,你準備怎么把這個知識講清楚,現在請你整理好你的演講稿。
4.齊讀課文
交流感想
讀了這個故事后,你受到了哪些啟發?用“李四光爺爺,我想對你說_______________”的句式說一說。
分組交流。
課外拓展
1.有多少在工作上做出一番成就的人,他們從小就善于發現問題,勇于探索,最后為他們的成功奠定了基礎,回去找找這方面的材料。
2.我的奮斗計劃:擬訂一份奮斗計劃,看自己需要怎么做,才能向這些偉大的人親近。
看了小學三年級上冊語文奇怪的大石頭教案的人還看:
1.人教版三年級語文下冊七顆鉆石教學反思
2.三年級下冊語文19課 七顆鉆石
3.七顆鉆石課文句子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