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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變教學目的與評價模式
美術教育的目的是為了讓每一位學生都具有發現美的眼睛,去提高欣賞的能力和創造力,把所思所想體現在藝術中,而并非是短淺的、功利性的目的。這種改變是最根本的所在,若非如此,美術教學就不能真正找到合理的價值,也就不能吸引師生的眼光了。大方向的改變困難重重,但在具體的教學中,教師可以選擇因材施教,而不能“唯學分是舉”。要盡力調動學生的多種感官,有效提升學生對藝術的感染力。同時,學校對教學工作的評價不能僅僅是創作技法的提高,更要讓學生真正從中獲得自我的提升,這樣才能達到“美”的教育目的。
1.2從多角度入手,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
中國畫中的山水之靈氣,是其繪畫藝術最獨特的風格。宣紙,墨跡,構成了與西方截然不同的格局。歷經數千年的滄桑巨變,中國畫的藝術中蘊含了國人的思想與智慧,它與社會、信仰、感悟、審美都密不可分。如何從多種角度入手,去從根本上提高學生的熱情,是每一位研究者必須思考的問題。在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課本的教學不是唯一的手段。教師可以通過戶外寫生,讓學生真正地感悟大自然,明白“藝術源于生活”的真諦。不同的創作有著不同的時代背景,又由于中國畫與詩歌藝術密不可分,課堂上可以利用多媒體設備等多種載體向學生訴說唯美的詩句,典雅的風景,借此傳達出國畫中最美好的部分。例如“春水碧于天,畫船聽雨眠”的雅致,“世間無限丹青手,一片傷心畫不成”的寂寥,引導學生去發覺藝術的人生,留下他們自己的春秋筆墨,才是促進中國畫美術欣賞教學的最佳途徑。
2結語
商品包裝設計對于商品的宣傳、推廣和銷售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包裝具有識別功能,一個設計獨特,精美的包裝能讓該商品在琳瑯滿目的商品海洋中脫穎而出。二是包裝具有保護功能,牢固、結實、適用的包裝能讓商品在長途運輸和長期儲存中保證質量和維持原狀。三是包裝具有審美功能,帶有藝術性的精美的包裝可以給消費者帶來美的享受,激發他們的購買欲望。四是包裝具有體現商品價值的功能,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受往往是從商品的包裝開始的,對商品核心價值不是很清楚的消費者往往是根據包裝來判定商品的價值的。例如,豪華的包裝可以體現高檔商品的高貴價值。
二、中國傳統文化在商品藝術包裝中的應用
中國傳統文化歷史悠久,內容豐富,在商品藝術包裝中可供借鑒的地方有很多,其中書法、圖案、色彩就是比較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范。
(一)漢字
在商品包裝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文字,它最為直接地向消費者傳遞信息,可以說幾乎每一個商品包裝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文字,那么漢字就成為中國商品包裝中的重要組成元素。漢字起源于圖畫,它不僅僅是一種傳遞信息的符號,而且在經過一代代書法愛好者的創作后成為一種具有審美和裝飾作用的藝術品,恐怕也是世所罕見。中國漢字的構成僅僅是幾種簡單的黑色線條,然而這些線條經過抽象奇妙的組合再創作之后,就成為動靜交匯、寓意深刻的圖案造型,所以,把中國的漢字融入到商品包裝設計中,既能起到傳遞商品信息的作用,也能讓消費者受到濃厚的中國傳統文化氣息的感染和熏陶。我們以“愛如潮果奶”的果汁飲料包裝為例,它是以幼圓的印刷體為基礎,取“中國如意結”的構成形式,與“如”字的下半部分相結合,產生流動的視覺感受。另外“潮”字的偏旁三點水,用形象的水滴替換,既增加了美感,也使圖畫和文字“愛如潮”相互映襯。同時讓人感覺到“愛如潮”產品給人如潮水般洶涌澎湃的愛,讓人心如潮水,遐思無限。
(二)民間圖案
民間圖案是各民族的民間生產者創作出的用來表達祝福、表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僅僅是供人欣賞的藝術品,幾千年來,中國的民間圖案已經成為能為人們帶來吉利好運的吉祥神靈物而被固定下來,它渾身上下洋溢著濃厚的鄉土氣息,而且與民俗活動緊緊相連。比如蝙蝠與壽桃代表著福壽祥;明月代表花好月圓,“魚”代表年年有余,龍鳳圖案代表龍鳳呈祥等等,這些圖案迎合了中國人追求吉祥幸福的心理,如果能用到商品包裝的藝術創作中,就能傳達出商品被賦予的這種精神屬性上的追求。江西樟樹藥廠出產的阿膠就是運用了由中國民間故事創作的張果老倒騎毛驢的圖案。據記載,張果老是八仙之一,常倒騎白驢,日行數萬里。休息時即將驢折疊,藏于巾箱。曾經為唐玄宗演出種種法術,授以銀青光祿大夫,賜號通玄先生。又回到中條山去。張果老的故事可謂家喻戶曉,婦孺皆知,使阿膠的產地躍然紙上,而張果老的仙風道骨,倒騎毛驢的形象與當下的明星效應又有異曲同工之妙,這則商品包裝就很好地利用了中國傳統的張果老倒騎毛驢的圖案,效果非常好。
(三)色彩的運用
色彩的選擇、搭配、表達也是一種藝術,中國悠久的歷史形成了一整套獨特的色彩藝術。在中國文化中,紅色象征著喜慶、熱鬧、吉祥,表達一種激情熱烈,朝氣蓬勃的情感,中國民間歷來有尚紅的傳統,如果把紅色用于節日的商品包裝,比如月餅、酒、以及一些過節時常送的禮品等,就符合了中國人的色彩心理,能為大眾普遍接受。再比如黃色,它在中國是高貴身份和神圣權利的象征,是我國古代帝王的專用顏色。還有橙色的溫馨與充滿活力,白色的潔白雅致,綠色的生命和青春氣息等,如果把這些顏色恰到好處地應用于產品的包裝藝術設計,就會和消費者在情感上獲得共鳴。這個月餅的包裝。在我國,月餅是八月十五人們相互饋贈的主要禮品和品嘗的主要食物,八月十五是傳統的團圓節,所以設計者選擇了喜慶的紅色和鮮亮尊貴的黃色,給人們帶來的是滿眼的喜慶、熱鬧,就像紅色的太陽照到心里,暖融融的。畫面上還有象征富貴的牡丹和祥云,象征著吉祥如意,富貴喜慶,而圓圈又象征著闔家團圓,這幅包裝設計可謂是綜合運用了圖案、色彩的中國傳統文化,很值得借鑒和學習。同時要注意一點,在把中國傳統文化融入現代商品包裝設計的時候,要注意和現代藝術,尤其是現代西方設計思潮相結合,做到兼收并蓄,融會貫通,找到傳統和現代的契合點。因為沒有經過現代藝術改造的傳統文化往往給人陳舊,俗氣的感覺。所以,必須采用現代藝術設計理念和工藝手段進行改進,要從圖形、色彩、造型方面進行改進以適合現代商品包裝設計,要在創造中融入現代人的思維和時尚,符合現代人的審美要求,做到既質樸生動,情真意切,又富于濃厚的現代生活氣息。
三、結語
2011年9月14日,“安順地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個當選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糾紛案以敗訴告終。在“安順地戲”案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有:第一,“安順地戲”是否屬于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作品”。第二,“安順地戲”和作者的關系又是如何。第三,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主體資格適格。對于這些爭議的焦點,法院卻多采取了一種回避和矛盾的態度。
從“安順地戲”案中,我們不難發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傳統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諸多分歧,然二者卻采取相同的法律保護方式,這就使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陷入了困境,而這種困境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弘揚和發展。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法律保護困境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作主體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對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范圍是明確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如同其他私權一樣。
反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卻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少數民族或者一定范圍內地區的人經過傳承所創造出來的,因而其濃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這種傳承的過程無法由個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獨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傳的特定群體在不斷模仿的過程中再創造而得到發展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進而很難確定其權利主體,即如“安順地戲”案中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很難認定。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具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
我國《著作權法》當中的“作品”一經作者創作即可產生,其創作周期較短,作品形式明確。
相較之該種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歷了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其創作而成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間文學衍生作品不斷改造和更新,從而不斷地豐富,因而具有延續性。同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某個地區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創造出來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較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具有更為豐富的表現形式。根據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條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概括為:“有形的表達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間藝術片等;語言的表達形式,如諺語、傳說、詩詞等;活動的表達形式,如禮儀、舞蹈、雜技、技藝等;音樂表達形式,如民歌、民族樂器等。”可以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流傳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續性和形式多樣性。然而,亦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種特性的存在,導致很難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種形態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的對象,即產生了“安順地戲”作為一種思想劇是否具有權利客體資格的疑問。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別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元素的合集。從我國立法來看,我國《著作權》所保護的更多的是民間文學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了“安順地戲”案,也出現了不少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侵權的案件,例如《劉三姐》署名權糾紛案、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等等。這些案件的作者權益雖然得到了一定的保護,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該著作權的保護并非是針對民間文學作品本身,而是針對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雖然在內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繼承和發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在表達方式、表現內容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該類案件的解決,并不能認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過度
我國《著作權法》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該作品將構成侵權。在2007年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第3條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銷售權、展覽權、公開表演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攝制權;除另有規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者經編改、翻譯、匯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授權并支付報酬。”這一規定是出于對著作權人私益的包裝,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再發展和創作。我國的法律忽視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延續性,只注重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
二、國內外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現狀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國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隨著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國家和組織意識到其與《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差異,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始通過分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一般作品的特殊之處來擺脫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困境。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專門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其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劃歸到“其他形式”。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沒有使用著作權領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現形式”。1971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越來越多公約成員國關于維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的需要,在修訂文本中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無具體作者”處理。修訂本中第15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國際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和公約內容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對于我國的立法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最早出現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上,該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保留了這一條款。隨后,國家版權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國家版權局在北京召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工作會議,會議就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進行了討論。由此可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已經納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國家版權局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8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與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相比具有明顯的區別: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代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辦法取代著作權保護辦法。這在一定程度預示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將成為知識產權體系當中一個獨立的調整對象并通過特殊的法律予以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完善
鑒于上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出現了一定的困難,筆者建議,應當將其作為一個特殊的客體,針對其特點進行專門的規定,同時,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設立專門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同時,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性、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等特征。
第一,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應當承認其群體性的存在,不排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我國可以仿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的《示范條款》中的規定,在“主管部門”和“有關居民團體”二者中選擇,作為有權授權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
第二,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的界定一般都較為抽象,具有很大的彈性,然而這種界定缺乏其合理性。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認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針對性地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特殊保護,因而我們應該采取更加科學的定義方法。立法機關應盡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這不僅有利于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也可以防止出現法律遺漏。
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應不受限制。我國法律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視的特殊性,對其保護期間的設置不該一概而論,筆者認為,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繼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