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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規范中對防煙的規定
主要從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低規)、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上海地方規范DGJ08-88-2006民用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對防煙的理解。
1.1應設置防煙設施的部位
低規(GB50016-200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高規(GB50045-95):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規程(DGJ08-88-200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
上述規范防煙措施采用自然防煙與機械防煙兩種方式,針對規范重點談自然防煙的不同處與機械正壓送風的計算不同之處。
1.2可采用自然防煙設施部位
1)低規(GB50016-200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a.應滿足9.2.2要求;b.當防煙樓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c.前室或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9.2.2要求可開啟外窗);消防電梯前室(滿足9.2.2要求);合用前室(滿足9.2.2要求);封閉避難層(間)(無);消防電梯井設有機械加壓送風(無);地下室封閉樓梯間(無)。
2)高規GB50045-95: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a.應滿足8.2.2要求;b.當防煙樓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c.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8.2.2要求可開啟外窗);消防電梯前室(滿足8.2.2要求);合用前室(滿足8.2.2要求);封閉避難層(間)(無);消防電梯井設有機械加壓送風(無);地下室封閉樓梯間(無)。
3)規程DGJ08-88-200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a.當防煙樓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b.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3.2要求可開啟外窗;c.應滿足3.2要求);消防電梯前室(滿足3.2要求);合用前室(滿足3.2要求);封閉避難層(間)(滿足3.2要求)消防電梯井設有機械加壓送風(消防電梯前室可不設防煙設置);地下室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首層有直接開向室外的門,面積不小于1.2m。
1.3必須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部位
1)低規GB50016-2006: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和前室(防煙樓梯間設);建筑高度超過50m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無)。
2)高規GB50045-95: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和前室(防煙樓梯間設);建筑高度超過50m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必須設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3)規程DGJ08-88-2006: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防煙樓梯間與合用前室);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防煙樓梯間與前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和前室(防煙樓梯間設);建筑高度超過50m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必須設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2關于防煙設計中某些問題的看法
1)筆者在設計過程中發現,《高規》《低規》和《規程》中都對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在前室、合用前室和防煙樓梯間的壓力梯度有相同的要求,即“防煙樓梯間的余壓應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壓應為25Pa~30Pa”。筆者認為“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時,其樓梯間也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更加合理。
2)以往的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往往是按一個系統來設置的,樓梯間的風口為常開風口,當樓梯間全部貫通時沒問題,整個樓梯筒可看作為一個靜壓筒,機械加壓送風通過這個靜壓筒保持整個樓梯間為正壓值,當地下室也需要機械加壓送風時,還當作一個系統來送時出現這幾方面問題:a.地面以上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夠(被地下部分分掉了一部分),樓梯間的正壓值很難保持;b.地下部分按規范的要求滿足不了最小送風量的要求,樓梯間的正壓值根本不能保證。為解決該問題,筆者認為在設計中可以設置如下:當地下部分樓梯間也需要機械加壓送風時,把樓梯間的正壓送風口由常開風口改為常閉風口,當地上部分著火時開啟地上部分的風口,地下著火時開啟地下部分的風口,用一個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完成兩個加壓送風系統的功能要求。
3)對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的計算來講《高規》《低規》和《規程》對樓梯間的門開啟的數量是一致的,而對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的計算來講《高規》《低規》對前室的門開啟的數量是一致的,《規程》明確只開一層(著火層)。即當前室機械加壓送風時,按《高規》《低規》的要求前室的送風口分別開啟著火層與其他層(20層以下n=2,20層以上n=3),按《規程》要求前室的送風口只開著火層(常閉閥門n=1)。這是《高規》《低規》和《規程》不同之一。《高規》《低規》機械加壓送風的量計算均采用壓差法和風速法兩種方法,沒加入閥門漏風與保持正壓這兩部分的風量,《規程》要求把這兩部分計入到機械加壓送風量中。這是《高規》《低規》和《規程》不同之二。
4)這三本規范都是把前室與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按獨立的系統來計算的,在著火時人員是從前室進入樓梯間的,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是從樓梯間通過開啟的門進入到前室,對前室來講這部分多出的風量沒被計入前室的總風量內,是否該計規范都沒提出。
3相關規范中對排煙的規定
1)根據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低規)中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的部位有:a.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b.中庭。c.設置在一、二、三且面積大于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d.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e.其他建筑中地上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低規》中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2)根據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中規定,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a.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b.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c.高層建筑的中庭。d.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高規》中規定,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機械排煙設施:a.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b.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c.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d.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3)根據上海地方規范DGJ08-88-2006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a.公共建筑的中庭、大堂。b.商場、餐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大空間辦公室。c.設有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旅館的走道。d.辦公室、人員集中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及走道。e.地下建筑的辦公室和可燃物品儲藏室。f.汽車庫。g.舞臺、演播室。下列部位可不設排煙設施:a.除旅館外,走道的裝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內設有符合要求的排煙設施或房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20m的走道。b.走道或回廊設有排煙設施,建筑中單元的建筑面積小于100m2的房間。c.當室內和走道設有符合要求的排煙設施時,無可燃物或可燃物較少的獨立防煙分區的中庭、大堂。d.機電用房。e.機械立體汽車庫及建筑面積小于2000m2的單層汽車庫。
4關于排煙設計中某些問題的看法
1)經過修訂的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防煙排煙”章節的增加使得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許多具體情況下變得有據可依。例如,筆者在2006年年初上海江橋沃爾瑪超市施工圖設計時就碰到這樣的疑惑。該建筑為三層,一層為商鋪,二,三層為沃爾瑪超市,層高分別為5.1m,5.6m,5.6m。每層面積大約8000m2。根據《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第4.1.2中“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應設排煙設施”和上海《規程》第4.1.1.4條“商場、餐廳、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集中且可燃物較多的活動場所應設排煙設施”,且按美國沃爾瑪公司總部的要求規定:商場外墻不允許設置可開啟的門、窗和孔洞,因此,必須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但由于06版《低規》還未,對于多層民用建筑防煙分區面積大小的劃分沒有依據,建筑專業將每層劃分為兩個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面積約4000m2,如果將一個防火分區視為一個防煙分區的話,那么排煙量將為4000×60=240000m3/h,顯然這是不合理的。筆者當時就借鑒《高規》中關于防煙分區面積的規定,將一個4000m2的防火分區劃分為若干個面積基本接近的,最大不超過500m2的防煙分區。這樣一來,負責4000m2防火分區的排煙系統的排煙量就為500×120=60000m3/h。而后不久的06版《低規》第9.4.2條正是將多層民用建筑防煙分區的面積推薦在500m2。
2)現行《高規》和《低規》的條文說明都對走道的排煙面積給予了詳細說明:“走道的排煙面積即為走道的地面積與連通走道的無窗房間或設有固定窗的房間面積之和,不包括有開啟外窗的房間面積”,設計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共建筑地下層,無窗房間不需設排煙設施,但內走道長度卻大于20m,若按規范對內走道進行排煙,排煙面積則還應計入房間面積,實際上等于對整個地下室進行排煙,這時排煙量往往是很大的。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排煙量按《規程》保證清晰高度要求提出的最小排煙量與按走道面積計算得出的排煙量二者取大值比較合適。
5結語
本文從民用建筑的防煙和排煙兩個方面結合在工程設計中實際遇到的問題闡明了自己的看法,因為防排煙通風系統已成為生命安全的有效保障,追求系統的更加合理和高效是我們工程設計者追求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