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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山青張弢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支隊事故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
處
死亡者的一般情況
本組275例按性別統計,男性196例,女性79例;按年齡分組統計,從4歲~91歲跨度中,4歲~10歲9人,11歲~20歲21人,21歲~30歲72人,31歲~40歲61人,41歲~50歲57人,51歲~60歲33人,61歲~70歲16人,71歲~91歲6人;按職業統計,個體戶60例,工人51例,農民119例,學生27例,公務員10例,軍警人員3例,不明職業5例;按交通參與身份統計,司機100例,機動車乘員35例,行人78例,非機動車駕駛人58例,非機動車乘員1例,無交通身份1例,駕役牲畜2例。
現場死亡者骨折發生情況(見表1)
現場死亡者骨折部位分布情況
現場死亡者骨折率及致傷機制
本組275例現場死亡者,交通身份經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調查已然(見表1),發生骨折260例,骨折率為94.5%,共發生687處骨折,平均每例2.5處,表明多部位、多發骨折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死亡者中常見的損傷形態,具有普遍性,探討骨折特點及規律具有實際意義;無骨折損傷15例,占5.5%,其事故形態為墜河、翻車及著火(碰撞后著火和車輛自燃),據尸體檢驗報告,其主要死亡原因為機械性窒息所致的溺死和憋死以及著火所致燒傷死亡。骨折損傷高發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運動中的機動車潛存著廣泛作用于人體的強大鈍性暴力;其次與交通事故中不同致傷方式出現的頻度有直接關系,據翟建安等對2000例交通事故致傷方式統計分析,碰撞、碾壓、刮擦及翻軋及拋摔等致傷方式占96.1%,而其它致傷方式占3.9%[1]。統計本組275例死亡者的致傷方式,結果與上述觀點相一致。
現場死亡者骨折部位分布特點
從表2統計結果看,現場死亡者骨折的高發部位有顱骨、胸肋骨、股骨、脛腓骨、尺橈骨及骨盆。其中,顱骨骨折率為30.4%,胸肋骨骨折率為22.41%,這兩個部位的骨折率居首位,顱腔和胸腔均是人體基本生命器官的重要保護組織,從解剖結構角度,顱腔和胸腔相對于其它部位,結構穩定,一般情況下不易損傷,其致傷機制主要是因交通事故中,碰撞車輛的動能較大,碰撞后發生的能量轉化也大,根據動量與沖量轉化公式ΔtF=1/2mv12-1/2mv22可知,Δt時間差值越小作用力F就越大,對顱骨及胸肋骨的損傷也大,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常造成顱腔開放性創傷,胸腔閉合性塌陷。據尸體檢驗報告,260例死亡者,主要致命傷也集中分布于上述兩個部位,筆者稱之為易致命性的骨折部位;其次為股骨(13.97%)、脛腓骨(9.75%)、尺橈骨(8.00%)及骨盆(7.56%),其發生率基本持平,這些部位骨折一般不易形成致命性的骨折損傷(也有例外情況),筆者稱之為非致命性骨折部位。這與道路交通事故中活體的骨折創傷呈“離心性”分布的特點有差異[2],這可能與駕乘人員不使用安全帶,騎乘人員不戴頭盔,行人發生“四聯傷”時首次損傷就已失去自我防護意識,酒后駕駛者保護意識減弱等因素有關。表2數據顯示,兩部位骨折損傷復合出現的機率較大,提示復合骨折創傷是交通事故現場死亡者骨折損傷的重要特征,這對甄別案件的性質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對道路上發現的尸體是交通事故案件還是其它性質的案件,法醫通過對骨折損傷的檢驗分析,可以為案件的性質及后續的偵查工作提供依據。
現場死亡者骨折形態特點
從確認交通身份角度觀察,表2中不同交通身份現場死亡者骨折部位分布無明顯差異性,致命性骨折損傷均高發于頭胸部,伴隨的非致命性骨折損傷均好發于四肢與骨盆。但是,因交通事故傷一般情況下為一次性巨大暴力廣泛作用所致,筆者認為,對各部位骨折損傷的具體形態分類后再綜合分析,對于識別現場死亡者的交通身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在鑒別機動車司機和副駕駛座乘員的交通身份時,因兩者都可以和擋風玻璃接觸形成,當從面部形成的擋風玻璃刺切創上不易區分時,可以從致命性骨折損傷分析,司機的顱骨骨折常見形態是前顱窩的開放性凹性骨折,骨折碎片易復原,而乘員的顱骨骨折常見形態是右側顳骨部位骨折;從胸部的體表損傷看,因胸部交通事故傷常呈輕內重特征的表現,當體表損傷均較輕微,方向盤的特異性損傷常也不明顯時,可從胸肋骨骨折損傷看,司機方向盤擠壓形成的胸肋骨折呈雙側性,斷端一般呈縱直線排列,而乘員胸肋骨折表現為單側性,且斷端排列不整齊;從伴發的非致命性骨折損傷看,雖伴發的骨折部位無明顯差異性,但具體骨折形態常有差別,如伴發的尺橈骨骨折中,司機的骨折部位較低,橈骨遠端呈屈曲型骨折,也就是Smith骨折[3],而乘員的骨折部位高,常出現鷹嘴處骨折,橈骨遠端呈伸直型骨折,易形成Colles骨折;如伴發的下肢骨折中,司機常有“腳踏板損傷”綜合征,表現為踝關節骨折,跟骨骨折及腓骨的扭轉性骨折,而脛骨骨折少見;而乘員常表現為股骨頸的傳導性骨折及脛腓骨扭轉性骨折。將上述部位綜合在一起,交通身份鑒定問題一般不難做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死亡者的骨折特點,對于甄別現場死亡案件的性質以及確認交通身份的鑒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從法醫學角度進行交通身份鑒定時,要樹立整體觀,因為身份鑒定不是損傷程度評定,不要把各部位的骨折獨立起來分析,而應將人體損傷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