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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央一號文件、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省委一號文件要求,從我市水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入手,破解影響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機制。
(二)改革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整體規劃,重點突破;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堅持制度創新,依法推進;堅持廣泛動員,公眾參與。
(三)目標任務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穩定多元和持續增長的水利投入機制、科學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服務高效的市、鎮(鄉、辦)水利服務體系以及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
二、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一)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目標根據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在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的基礎上,突出理順涉水事務管理體制,建立適應水循環自然特點,覆蓋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回用各管理環節的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模式,并強化部門合作,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區管理協調機制,強化水資源保護。
(二)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主要內容1、深入推進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
以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體系建設及明確職能職責為重點,進一步理順水務管理體制。
(1)完善我市水務一體化管理機構。按照“水務一體,城鄉統籌”的原則,整合現有涉水行政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健全市、鎮(鄉)兩級水務管理體系,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范圍內城鄉涉水事務。
(2)整合行政職能。合理設置水行政主管部門內設、二級機構,將分散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涉及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行政職能調整歸并,探索實行集中管理。
(3)理順職責關系。水務管理機構要按照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加大統籌城市和農村水務發展力度,不斷提升城鄉水務公共服務能力。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避免出現新的職能交叉和權責不清問題,逐步建立現代的水務管理體制。
2、全面加強流域管理
按照上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進湘江流域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漣水、孫水、湄水流域的實際情況,編制相應流域管理規劃,理順相關流域管理體制、機制,尤其應建立以下方面機制和制度:
(1)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制度。實行流域用水總量統一控制,建立流域鄉鎮、辦事處及行業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實行流域納污總量控制,從嚴核定各水功能區納污容量及限排總量,嚴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實行用水效率控制,根據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實行用水定額和計劃管理。
(2)流域防洪與水資源統一調度機制。流域內中小型水庫等水利工程,按照防洪調度和水資源調度方案實施統一調度。
(3)河道采砂管理機制。實行政府主導、水利主管、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機制,加強管理,切實維護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4)占用水域審批及補償機制。加強水域保護,嚴格規范占用水域行為,嚴禁違法占用河道、湖泊、水庫、山塘等水域。
(5)水行政執法機制。健全水行政執法機構,加強隊伍和執法裝備建設,推進實施水利綜合執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3、建立水功能區管理協調機制
(1)建立水功能區劃機制
按相應分級管理權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全市河流進行水功能區科學劃分,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水功能區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水功能區應根據社會經濟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每5年調整一次。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作為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設中相關涉水行為都要與水功能區劃相協調,滿足水功能區劃要求。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向社會公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管轄權限在水功能區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2)建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機制
實行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管理權限,根據批準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區水質要求,嚴格核定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開展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據。
建立健全水功能區監測機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區監測站網,對水功能區水質、水量實行同步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要求,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環保部門通報。
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制度。在河湖庫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設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意見及時抄送環保部門,作為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依據。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入河排污總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不再批準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
(3)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劃定、核準、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加強水源地建設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督管理,實施對水資源的統一調度,有效監管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的統一調度,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確保水源地水量、水質安全。
(4)建立水資源安全協作機制
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環保等部門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處理相關問題。
建立枯水期水資源調度會商制度,組織相關部門對用水、排水和水源的統一調度進行會商。
建立水資源保護公眾參與機制。加強水資源宣傳,提高公眾節約水資源、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向社會通報水資源保護信息,接受公眾監督;鼓勵公眾參與水資源保護行動。
三、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
(一)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目標通過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發揮公共財政對水利發展的保障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投入水利的積極性,多渠道籌集資金,力爭今后10年全社會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改變目前水利投入不足、水利設施薄弱的局面。
(二)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主要內容1、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發揮政府在水利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將水利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
(1)保持公共財政對水利投入的持續穩定增加
自2011年開始,以年度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數據為依據,市、鎮(鄉)兩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水利建設投入的增幅與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市、鎮(鄉)兩級財政要將中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泵站改造等水利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鎮(鄉)兩級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投入規模。健全資金監管機制,確保專項資金專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2)嚴格執行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政策
確保足額征收。從當年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除個體運輸戶外),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個體運輸車(包括客車、中巴車、手盤拖拉機等),10噸以上貨車每臺每年征收400元,6-10噸貨車每臺每年征收300元,4-5噸貨車、中巴車每臺每年征收250元,4噸以下貨車、微型車、農用車及出租小車,每臺每年征收120元,手盤拖拉機及三輪車每臺每年征收60元。
嚴格使用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協調領導小組,下設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開設水利建設基金專戶,辦公地點設市水務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的日常工作。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基金使用結構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20%用于應急度汛及教育科技。在水利建設基金中,可以安排水利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財政、發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3)充實、完善水利規費征收政策
強化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保證足額征收,并嚴格按照省財政廳《關于水資源費使用管理辦法》,將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完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強化征管措施,并嚴格執行。
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標準,以征收促管理,控制河道砂石采挖行為,保護河道安全。
強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加強征收環節管理,提高征收效率,為河道工程修建維護提供資金保證。
2、建立水利建設多渠道投入機制
(1)按照統一規劃、各投其資、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各報其帳的原則,將發改、農開、農業、林業、水利、扶貧、國土資源等用于水利建設的資金捆綁使用,采取資金分部門按原渠道管理、項目建設內容按水利總體規劃進行的方法,集中連片進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提高農村水利建設的整體效益,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作用。
(2)駐鄉鎮、辦事處市級領導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建整扶貧、掛點負責所駐鄉鎮、辦事處、村組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大中型水閘和泵站建設、小流域集中治理等工作。
(3)按照誰投資、誰建設、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個人及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小型水利工程,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各種社會資本以股份制、獨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經營性水利項目或準公益性水利項目經營性部分的投資經營及管理,為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增添新的活力。
3、建立農民興修水利激勵機制
(1)積極引導農民群眾籌資籌勞
市財政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用于農業生產的山塘水壩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對村組集體、農民個人以及農民用水戶協會等自愿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給予補助,實行“民辦公助”。
(2)“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重點投向水利建設
按政策落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在堅持自愿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農民修建村內小型水利設施。按照多籌多補、多干多補的原則,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
(3)維護農民籌資籌勞建設水利工程的的受益權
村組集體、農民個人以及農民用水戶協會等籌資籌勞為主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歸籌資籌勞主體所有。
四、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
(一)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根據我市市情、水情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監管有效、市場規范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和權責明確、管理科學、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體制。
(二)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主要內容1、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主要內容
(1)大中型水利工程試行工程總承包和代建等建設管理模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全面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同時,積極探索工程總承包、代建制、BT(建設-轉讓)、BOT(建設-經營-轉讓)等新的建設管理模式。
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水閘、灌區、堤防等)的加固改造、續建配套,原則上以原管理單位為基礎組建項目法人,全面落實和完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2)中小型水利項目建設實行集中管理
本市區域內中小型水利項目建設的重點為中小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這些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以本市區域為單元,組建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建管中心)作為項目法人,實行工程項目統一、集中、重點管理。
各鄉鎮、辦事處要在建管中心的統一指導下,成立相應機構,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各自轄區內中小型水利項目建設的“四通一平”工作,并為施工建設提供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基本工作條件,協調處理施工期間發生的矛盾糾紛,負責清除施工范圍內的農作物、林木和違章建筑,依法打擊“三強”等違法行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各掛駐鄉鎮、辦事處市級領導要帶領所分管、聯系的市直單位,結合建管中心確定的年度施工計劃,包干負責國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水利項目建設任務,確保水利項目如期順利完工。
(3)積極推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新機制
統一編制規劃,加強組織指導。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發改、農業、國土資源、農業開發、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部門以及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意見,科學合理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鄉鎮、辦事處及鄉鎮、辦事處水利站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市有關部門的委托,按照規劃確定的項目,組織、指導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自主組織建設,實行民主管理。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按照村民自建、民主管理的建設管理模式,原則上由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受益農戶自主建設。
建立監管制度,強化政府監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辦法。市水務、農業、國土資源、農業開發、移民、扶貧開發和發改、財政、監察等部門共同建立監管機制,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體制改革主要內容
(1)明晰工程產權
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經營權,轉讓使用權,拍賣所有權,盤活存量水利資產,實現農村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和滾動發展。
農戶自建或自用為主的小微型農村水利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產權歸個人所有。
受益農戶較多的非經營性工程,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協商解決出工、出資及水費計收、用水管理等事務。
經營性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可以實行企業化運作,也可拍賣給個人經營。如國家對工程建設予以補助的,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由鄉鎮、辦事處水利站參與經營管理。
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按照資助捐贈者的意愿進行產權劃分。
(2)明確管理主體
大中型水利工程。按上級有關規定,由省水利廳、市、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分級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堤防工程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堤防管理機構或鄉鎮、辦事處水利站負責堤防工程的具體管理與維護。
跨鄉鎮、辦事處和影響城鎮、交通干線、軍事設施、工礦、學校、人口集中區安全的重點小型水庫,由主要受益區的鄉鎮、辦事處負責管理。其它小型水庫由鄉鎮、辦事處水利站、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建立小型水庫管護員制度,逐座水庫落實管護員和管護責任。
跨村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鄉鎮、辦事處水利站負責組織維護管理;不跨村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進行流轉的,由經營者負責管理,經營者必須確保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類確定水利工程性質,公布公益性、準公益性工程名錄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名單,建立并落實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責任制。
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和運行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項明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防汛和運行安全責任人及其責任,并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3)落實管護經費
繼續將市財政承擔的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包括新建水管單位)“兩費”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資金,鞏固中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成果。
每座小型水庫按照不少于一名管護員的標準落實管護員補助,小型水庫管護員補助納入市財政預算,小型水庫管護員的聘任,應堅持“以錢養事”的原則,簽訂管護責任時間內的責任書,不簽聘用合同,落實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經費補助政策。
(4)健全保護機制
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依法劃定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明確管理和保護權限,設立保護標志,有效保護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五、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改革
(一)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改革目標健全和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強化職責職能,理順管理體制,落實人員、編制和經費,建立職能明確、布局合理、隊伍精干、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基層水利服務水平,為全面加強農田水利建設、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改革主要內容
1、加強鄉鎮水利站建設
(1)理順管理體制
進一步理順市級各職能部門和鄉鎮、辦事處水利站的職責分工,形成科學的管理機制。切實做好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新進人員公開招考、擇優錄用;現有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人員必須考試考核、競爭上崗。
(2)強化服務職責
鄉鎮、辦事處水利站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要逐步達到70%以上,公益性人員實行編制實名制管理,切實履行農村水利公益性管理服務職能職責,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農田水利建設及維護、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廣以及農村水資源管理、河道管理、農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具體指導各類企業、個人和農民用水戶協會開展農村水利服務,參與協調農村涉水事務、協助水政執法與水法規宣傳等工作。
(3)加強隊伍建設
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人員的進、管、出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權限辦理,不得調進、任用“自費編制”及其他掛靠收費供養的人員。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基層水利人員培訓規劃,建立培訓教育機制,加強對基層水利人員的知識更新和技術培訓。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人員培訓費用應列入市財政預算或者在水利基金科學技術研究費用中列支。采取優惠措施引進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優秀人才到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制定人員分流的具體措施,多方籌措資金,采取多種途徑積極穩妥分流人員,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2、大力推進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
(1)確定組建形式
各地要按照“積極穩妥、注重實效、政府指導、農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則,大力推行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原則上以“一村一會”的形式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也可結合本地具體情況,采取一庫、一塘、一堤、一廠、一站一會及以水系、渠系為單位等形式組建。
(2)明確職責任務
農民用水戶協會統一管理田間用水,組織用水戶建設、改造和管護農田水利設施,合理確定用水調配方案和水價標準、解決農戶之間的用水矛盾,及時向用水戶收取水費,提高用水效率,確保農田水利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3)規范運行管理
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制訂并經過用水戶民主討論通過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維護、水費收繳、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和辦法。民政部門要簡化程序、減免費用、主動服務,大力支持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
(4)健全監管機制
農民用水戶協會所有涉水事務、財務狀況、人員聘用等都要公開透明,接受用水戶、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辦事處水利站的監督。要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設置公告欄,向用水戶公開水費標準、用水量、水費收入與支出等情況。
六、水價改革
(一)水價改革目標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各行各業節約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水價改革主要內容1、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1)核定農業供水水價
按照管理權限,由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大中型灌區供水水價。末級渠系及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的灌溉范圍水價由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辦事處水利站指導下,按民主協商一致、切合實際的原則自主核定。
(2)加強水費征收管理
改革水費計收機制,建立并完善國有水利工程加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計量收費、規范有序”的水費計收體制。國有水利工程水費由工程管理單位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采取“代征代扣”的方式征收;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用水戶的用水需求,應該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合同,負責水費征收管理,并依據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3)實行農業用水補貼機制
按照政府承擔或補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則,合理確定灌排工程運行維護補助標準,降低農民水費支出。
2、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價改革
(1)科學核定農村居民用水水價
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則,對于日供水能力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價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權限開展成本測算,科學核定農村居民用水水價。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價,由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受益農戶協商確定。
(2)完善水費計收方式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辦法,采用多階梯式水價,實行用水定額管理。
(3)實行稅收和電價優惠政策
根據農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運行實際情況,實行稅收和電價優惠政策。工程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工程運行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七、水利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思路上述改革涉及面廣,操作復雜,政策性很強,各級各部門必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改革機制,力求用3年左右的時間,破解制約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學發展的制度體系,形成較為完善的安全水利、生態水利、民生水利的體制機制。
(二)組織機構成立市水利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由市委書記任顧問,市長任組長,分管常委或副市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指導水利改革工作的實施。同時,市委、市政府各分線主管領導、市四大家掛駐鄉鎮、辦事處領導要指導、督促市直有關部門、各鄉鎮、辦事處履行各自職責,形成水利改革發展工作合力。各職能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共同成立水資源體制改革、投融資及水價體制改革、水利建設和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改革工作小組,負責上述改革的具體實施。
(三)時間安排改革工作分為四個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驗收階段和鞏固與深化階段。
1、準備階段(2011.3~2011.11)編制水利改革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印發。
2、實施階段(2011.12~2014.12)統籌安排、分工協作、重點攻關,通過3年的時間改革攻堅,本方案各項改革重點內容取得實質性成果。
(1)第一年(2011.12~2012.12)
深化水務一體化改革,理順水務管理體制,健全水務良性運行機制(由市編辦、市水務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負責落實);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程序(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負責落實);建立水資源安全協作機制,建立水利與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枯水期水資源調度會商制度(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負責落實);建立財政對水利投入的持續穩定增長機制,明確建立市、鎮(鄉)兩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水利建設投入增幅與同期財政收入增幅同步的機制,明確中央投資或中央補助項目市級配套資金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市、鎮(鄉)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出臺市財政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政策,制定出臺《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市直單位結合建整扶貧、掛點包干負責水利項目的相關制度,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實行民辦公助,建立穩定的“一事一議”獎補資金來源,加大獎補力度(由市財政局、市農辦、市農經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局、市法制辦負責落實);按要求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出臺全市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的指導性意見(由市水務局、市農辦、市民政局落實);農業集中供水工程實行稅收和電價優惠政策,工程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工程運行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由市物價局、市水務局、市電力局負責落實);明確農民籌資籌勞建設水利工程的產權和受益權(由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全面理順市水務局、各鄉鎮、辦事處水利站管理體制,并完成定編、定崗、定員工作(由市編辦、市農辦、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加強鄉鎮、辦事處水利站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員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訓機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健全考評機制(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基本完成,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和相關鄉鎮、辦事處負責落實);完善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保障機制,市級財政將水利站人員工資、補貼和日常辦公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并落實鄉鎮、辦事處水利站人員的社會保障(由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人社局負責落實)。
(2)第二年(2013.1~2013.12)
建立水功能區劃機制,并進行劃界及立碑(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負責落實);建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機制,配合完成水功能監測站網建設和重點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核定工作(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負責落實);按要求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標準,強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完成,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驗收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新機制(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完成,由市水務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農辦和市監察局負責落實);市、鎮(鄉)兩級財政按比例全面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維護補助資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建立小型水庫管護員制度,落實管護經費(從第一年開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3)第三年(2013.1~2014.12)
建立和完善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制度、河道采砂管理機制和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等流域管理機制和工作機制(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交通局負責落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機制,完成飲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負責落實);落實大中型水利工程試行總承包制和代建制(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完成,由市發改局、市水務局、市住建局負責落實);明晰水利工程產權,制定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名錄,并明確管護責任主體(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質監局負責落實);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管體制改革的深化工作,足額落實“兩費”,實現管養分離(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編辦、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白馬灌區管理局負責落實);推進水利工程規范化管理(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負責落實);開展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完成已建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工作(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建立覆蓋全市的村級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明確用水合作組織職責,規范運行管理,健全監管機制,落實扶持政策(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水務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開展農業供水終端水價核定工作(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物價局、市水務局負責落實);農業水價改革試點灌區的水價綜合改革全面完成(從第一年開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市農辦、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科學核定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價,完善水費計收方式,全面推行計量收費,試行定量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辦法(從第二年開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市物價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3、驗收階段(2013.5~2014.12)2013.5~2013.6,迎接中間驗收。按省、市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提出的中間驗收意見,搞好下階段改革。
2014.9~2014.12,迎接總體驗收。
4、鞏固深化階段(2015.1~)總體驗收合格后,進一步總結改革工作經驗,深化推廣改革工作成果,推動水利事業全面快速發展。
(四)保障措施
1、落實職責分工,建立責任機制水利改革是政府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各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實施。因此,要逐級逐部門落實水利改革工作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盡快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辦法,并將水利改革納入年度工作綜合考評體系,與“三個文明”目標管理考核及相關領導干部績效考核掛勾。
2、加強資金支持,強化政策保障水利改革勢必觸及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改革攻堅的難度和阻力勢必越來越大。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取得實效,需要對全市水利改革給予資金支持,并出臺與水利改革相關措施、辦法和規范性文件。
3、健全協商機制,促進公眾參與水利改革關系到多個部門,涉及千家萬戶,既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也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改革過程中,各相關部門要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要在全社會加大對水利改革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水利改革的認識和關注度,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參與水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