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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鎮校車公司化改革,保證校車整合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9月11日《關于印發縣校車公司化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2019〕60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推進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0年8月4日-7日)
鎮政府組織召開由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管區書記、相關校車管理部門負責人、縣校車公司負責人、鎮教育辦主任、校車服務學校校長參加的動員部署會議,全面進行發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管區負責本轄區內校車公司化運營的宣傳發動,并對公司化運營工作負總責。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8月8日-8月20日前)
1、組織校車評估工作。非國標(平頭)校車按照評估價格統一公示,進行補償,完成相應車輛手續注銷工作;縣校車公司參與國標(尖頭)校車評估工作;國標(尖頭)校車按照評估價格統一公示,校車車主與校車公司完成相應車輛的過戶手續;未按照規定時間領取補償的視為放棄。
2、各管區、縣校車公司、學校協調做好校車安全運營準備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加大宣傳和協調力度,形成良好氛圍。2020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校車整合工作。
(三)實施運行階段(從2020年9月1日起)
鎮校車公司化正式運營后,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力協作,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維護正常的校車運營秩序。
二、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鎮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鎮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派出所、縣交警大隊三中隊、鎮教育辦、鎮財政所、鎮交管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管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鎮校車公司化運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鎮校車公司化運營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等工作。成立鎮校車公司化運營工作專班,具體負責全鎮校車公司化改革推進工作。
(二)落實部門責任。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派出所、縣交警大隊三中隊、鎮財政所、鎮教育辦、鎮交管所及鎮宣傳辦、鎮司法所、綜合執法辦、鎮應急辦等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校車公司化運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鎮教育辦:依照《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注意留存、登記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的相關材料和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維護。
派出所、縣交警大隊三中隊: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依法發放收回校車標牌;指導學校、校車服務公司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公司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鎮財政辦公室:對接縣財政局,做好平頭車和尖頭車補償款發放工作。
交管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積極開通農村寄宿學校周末班車,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整治安全隱患,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加強對校車服務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校車公司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三)嚴格責任落實。各管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校車公司化運營工作負總責,成立工作小組,做好校車公司化過渡期間的動員、協調,車輛的評估、補償、注銷、回購以及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完善鄉道、村道及學校附近交通安全標志、標牌等設施的建設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牽頭組織轄區內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校車公司化運營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四)嚴格監督檢查。鎮教育辦要會同派出所、縣交警大隊三中隊、鎮交管所、鎮城建委等部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整治保障機制,加強校車公司的日常監管,加大路檢巡查力度,集中開展整治行動,嚴肅查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載運學生現象。要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限期整改,對已出現的矛盾糾紛要加強研判,全力化解。要建立健全約談見面、掛牌督辦、瀆職問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校車和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不力、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因工作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隱患未消除而導致學生接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堅決杜絕校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運營過程中學生人身安全和車輛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