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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管造林運作方式
1、采伐跡地全部委托鎮政府組織造林。在林木采伐環節就采用簽訂統管造林協議的方式,由山場經營單位將采伐跡地更新委托鎮政府組織更新造林。造林樹種、配置方式及質量要求,由鎮經濟發展辦林業單位根據省營林技術規程編制一批不同的造林模式,并設定相應的撫育管理費,供托管者自由選擇。松杉及一般闊葉樹的常規造林,托管造林費暫定元/畝,其他樹種造林和有特殊要求的造林另行安排協商確定。非采伐跡地造林單位要求統管造林的,可參照本辦法操作。
2、以專業隊承包造林的形式實施造林更新。鎮按照統管造林協議內容,將統管造林山場編制造林作業設計書,然后以公開招標等形式將造林作業任務按一定的區片分批承包給造林專業隊施工,并實行一造管三年的模式的合同制度。造價以投標為準,營造林質量以省營林技術規程為準,由市林業局和鎮林業技術人員負責驗收,同時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為消除山場經營者擔心利益受損的想法,對愿意自行組織造林的,可優先反包(即托管造林后又包回去造林的),并將統管造林費全額用于反包工程,但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不變,支付工程款與造林專業隊施工相同。
3、統管造林費實行轉帳管理,專款專用。收取的統管造林費由鎮財政設立專項科目管理,做到封閉運行,專款專用。造林結果達不到統管造林協議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統管造林損失除外,按協議約定退還一定數額的統管造林費,確保委托者利益不受損害。造林承包單位達到合同要求的,按造林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切實保障承包者的利益。如果造林承包單位達不到合同規定要求的,補救后仍然達不到的,按實際面積扣倍的造林工程款。受托和發包之間如有資金虧損,由鎮財政補貼,如有節余,則統籌用于發展統管造林事業(如幼林火災等不可抗力造成統管造林損失而重新造林所需投入),不可移作它用。
4、試行經濟扶持傾斜政策。上級安排有造林補助款直接撥入鎮財政用于統管造林費不足。如未實行統管造林的跡地更新上級部門將不再給予補助。
二、統管造林可行性分析
1、統管造林的合法性分析。統管造林實行自愿的原則,統管造林的托管和受托是平等自愿的關系,應當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受托單位鎮政府所履行的是正常的非贏利性的公共服務職能,符合政策規定。受托單位與承包造林單位也是民事合同關系,合理合法。
2、群眾接受的可能性分析。托管方只要支付合理的費用后,更新造林和頭三年幼林撫育全部由受托方負責落實。三年后,達到標準交還托管芳接管。托管方既省心又省事,可以集中更好的精力從事其他工作。如果山場經營者覺得統管造林費過高,則可全額反包回去造林,林農的利益能夠得以保障,應該說群眾能接受。
3、造林成效分析。承包造林可以確保造林、撫育任務及時得到落實,有利于采伐跡地及時得到更新和幼林及時得到撫育。同時,造林專業隊施工有利于提高造林功效和施工質量,也有利于統籌組織苗木,既可有效降低營造林成本,又可提高營造林成效。
4、資金風險分析。統管造林費由鎮財政設立專項科目管理,做到封閉運行,專款專用。而鎮政府僅僅起中介作用,不參與經營,資金安全可靠。按現行造林成本核算,加上造林補助,統管造林費基本上能夠滿足造林實際支出需要,鎮壓力不大,造林工程款已經預先保管在受托單位,造林承包者也不必擔心工程款拖欠問題。因此,對委托單位、受托單位和承包單位三方來說,資金都是安全的。
三、工作步驟
1、以人大議案形式通過統管造林決議,為使統管造林這項工作更加符合群眾意愿,由鎮人民代表在鎮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統管造林議案,經審議后以表決的形式通過并形成決議。
2、辦理統管造林手續。按照設定辦法,遵循自愿的原則簽訂統管造林協議,收取統管造林費。
3、落實造林承包單位。采用公開招標和自愿反包的形式落實造林單位。托管者要求反包造林的優先反包。在簽訂委托合同同時簽訂造林承包合同。其余部分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造林承包對象,并簽訂合同。
4、造林施工管理。造林單位明確后就不能就此放任不管,要加強指導、監理和幫助工作,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完成階段性施工任務后,要及時組織驗收,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四、實施時間安排
1、在每年林木采伐時期同時落實造林計劃,與所造林單位簽訂統管造林協議書。
2、每年月底前實行對外招標,落實造林單位。
3、每年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務,同時當年造林的在和月各撫育一次,以后兩年在月份各撫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