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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企業處置行為,杜絕污染環境事故的發生,保障環境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在全市工業固廢處置執法檢查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污水處理污泥性質,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類原則
遵循固廢處置"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總體原則,結合實際,確定污泥分類處置原則為:
1、有綜合利用技術作支撐,并具備綜合利用能力的企業,原則上必須開展資源化利用工作。
2、經鑒定,可焚燒的一般工業企業污泥,原則上應當進行焚燒處置。
3、含重金屬的污泥,由于對環境,特別是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較大,原則上不提倡填埋(暫存),必須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4、不能綜合利用,也不符合焚燒條件,且不含重金屬的污泥,原則上應當委托填埋。
二、分類類別
按照上述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我市工業企業污泥處置方式分為四類,具體為:
第一類:須開展污泥資源化利用的。主要為污泥年產生量大于1000噸的染料污水處理污泥,涉及企業共7家。
第二類:符合焚燒條件,應當委托焚燒的。主要為市污水處理廠污泥以及印染企業污水處理污泥,涉及企業31家。
第三類:含重金屬污泥,須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的。涉及企業22家。
第四類:應當填埋處置的。除上述三類以外的其他污水處理污泥,涉及企業101家。
三、管理要求
1、對第一類須開展污泥資源化利用的企業,要求在2011年底前實現污泥資源化目標,不得再委托填埋。同時,對其他污泥產生量小于1000噸的染料生產企業,要求結合企業實際,逐步開展資源化利用研究工作,在2012年6月底前實現資源化利用或者委托有處置能力的企業代為處置,不得再委托填埋。
2、對第二類符合焚燒條件,應當委托焚燒的企業,必須在7月底前抓緊與具備焚燒處置能力的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協議,在焚燒處置設施投入運行后,不得再進行填埋處置或摻入煤中自行焚燒處置。
具備焚燒處置能力的單位是指《省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導則(試行)》中明確的生活垃圾焚燒、熱電(火電)、以及水泥熟料生產等單位,不包括磚瓦廠。
3、對第三類含重金屬污泥,須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的企業,須按規范要求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協議,并辦理有關轉移處置手續。
4、對第四類應填埋處置的企業。需抓緊與市友聯固廢處理有限公司簽訂委托處置協議,并按要求辦理有關轉移處置手續。
5、委托焚燒處置的污泥,含水率原則上須控制在60%以下。
6、污泥的運輸,必須按照要求采取防滲漏、防雨淋、防揚散以及控制廢氣等項措施,杜絕對環境造成影響。同時,污泥的收集運輸,原則上由集中處置單位負責落實。
7、新、擴、改建產生污水處理污泥的項目,有關企業必須按照上述分類管理原則,妥善處置產生的污泥。
各有關企業必須按照上述分類管理要求及完成時限,切實做好污泥規范化處置工作。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對逾期未按要求落實,擅自違規處置的單位,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