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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我區污水處理事業健康發展,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的良性管理機制,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據《省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我區城區范圍內(城區范圍系指笏石鎮劃入城區規劃的8平方公里區域)、笏石工業園區、木材加工區和臨港工業園區使用公共供水、自備水源的用水戶(包括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等)均須按用水數量和價格標準逐月繳納污水處理費。
如需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或收費標準需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市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價【】商551號文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補充通知》(政辦【】183號文件)規定執行。
居民排放污水處理費自之日起開始征收。自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0.4元/噸的標準進行征收,2013年1月1日起按0.8元/噸的標準進行征收。
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等排放污水處理費自之日開始征收。自之日起按0.8元/噸的標準進行征收,對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單位(如釀造、罐頭、飲料等生產企業),其污水處理費的計費量以總用水量扣減產品含水量后計算。
第三條 區建設局主管我區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其下屬的市區城市排水管理處作為征收主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市區通達供水公司、市思源供水公司、市湄洲灣自來水廠和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作為受委托的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為1%。
使用各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各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為征收污水處理費并按月及時上繳給區財政。
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水戶,污水處理費在征收水資源費時一并征收,由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負責征收并按月上繳給區財政。
第四條 使用各自來水公司供水的用水戶,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水戶,應當安裝水表,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單位或個人應限期安裝到位,并經由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驗收合格后運行。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主體向區財政局申報、領用、核銷污水處理費票據,代征單位向污水處理費征收主體辦理征收票據領用、核銷手續。
第六條 各受委托的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對不按規定履行代征義務和擅自截留、侵占、挪用代征污水處理費的受委托代征單位和個人,區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除有權要求代征單位上繳應繳款項外,可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建立檢查監督機制,由區建設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物價局、水務局等部門,每半年對受委托代征單位就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 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排放單位和居民,不再繳納排污費(工業企業自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后不再繳納排污費)。居民和單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受委托的代征單位都不得違規降低或減免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對低保戶免收污水處理費。對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排放用水戶,每日按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總額的0.5%加收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以上仍不繳納的經污水管理主管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供水企業、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對其停止供水或限制取水措施,并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供水企業和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追繳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區財政局在收到污水處理費后除支付代征手續費及發票成本外,其余部分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事業。
第十條 征收污水處理費后,取消有關部門在排水環節征收的相關重復收費。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