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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整治和維護海上生產、交通和治安秩序,有效保護海洋資源,營造良好穩定有序的海洋漁業發展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清理取締長袖定置網聯合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9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行動方針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海洋經濟強市的總體部署與要求,依法行政,綜合整治,嚴厲打擊海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清理取締非法設置的定置網、非法設置的吊養、筏式養殖設施,進一步營造發展海洋經濟的良好資源基礎和穩定、安全、有序地外部環境。
(二)行動方針:實行“海陸聯動、賭疏結合、自糾與嚴查并舉、標本兼治”的聯合行動方針,注重把好“深教、嚴查、嚴打、嚴管”四個環節,深化教育與嚴厲打擊相結合、聯合行動與常態化監管相結合、打擊懲處與疏導服務相結合,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突出重點,抓出成效,確保行動的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二、任務與目標
此次行動的任務是清理取締我縣非法設置定置網,非法設置的吊養、筏式養殖設施,從事非法捕撈和養殖行為,力爭在行動結束時,實現我縣轄區內非法設置的定置網、非法設置的吊養和筏式養殖設施基本得到清理取締,海上生產、治安、交通秩序明顯好轉。
三、實施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6月日至6月15日為宣傳發動階段。要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通告等形式,營造和形成清理、整治的輿論氛圍,有針對性地開展深入細致、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把《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宣傳到每一個漁村、每一家漁戶,取得漁區廣大干部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行動夯實良好的群眾思想基礎。
(二)調查摸底和登記階段:6月16日至6月30日為調查摸底和登記階段。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要協調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員,深入漁村、漁港等生產一線,調查、摸清轄區內非法設置的定置網、吊養、筏式養殖設施的當事人、數量、分布等基本情況,為有效的放矢開展聯合行動奠定工作基礎。在宣傳教育和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通過通告、進村入戶等,督促非法設置定置網、非法設置吊養和筏式養殖的當事人在限定時間內,所在轄區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進行登記。
(三)自查自糾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為自查自糾階段。對登記在冊的當事人,由縣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責令其在限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非法設置定置網、非法設置的吊養和筏式養殖設施。
(四)海上聯合執法行動階段:8月1日至9月30日為聯合執法行動階段。縣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應協調組織轄區內執法船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海上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非法設置定置網、非法設置吊養和筏式養殖的違法行為。對逾期不予登記或雖已登記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追究當事人的違法責任。
四、措施與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對聯合行動的統一領導,決定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海洋與漁業、公安、邊防、監察、交通、海事、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聯合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組織協調全縣聯合行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通力協作,形成合力,抓好落實,確保聯合行動順利開展。
(二)堅持依法取締與有效維穩并重。此次行動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法律性強,工作難度大。對行動中遇到的復雜、疑難的涉法問題,要認真研究,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確保此項工作合法、有序推進。行動要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線,講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各職能部門和執法機構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持教育與打擊相結合,懲處與疏導服務相結合。對主動登記并在政府公告限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非法設置的定置網、吊養和筏式養殖設施的,原則上可免于處罰。對拒不登記、拒不拆除非法設置的捕撈和養殖設施,頂風作案和暴力抗拒執法的,要依法從嚴懲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三)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定置網作業、吊養和筏式養殖數量較多的重點村鎮,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鄉鎮、村“兩委”基層組織的作用,以這次行動為契機,把整治和查禁定置網非法作業、非法吊養和非法筏式養殖納入農村綜合治理的內容,建立責任制和日常監管工作機制,常抓不懈,鞏固整治成果。
海洋與漁業、交通、海事等職能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職責,加強海上執法巡查,一經發現轄區內非法捕撈和養殖設施的,要及時予以依法查處,防止違法行為反彈。
(四)加強專項督查與指導。縣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聯合行動咯階段工作的督促、檢查與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要及時研究解決,以確保聯合行動任務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