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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管理
根據《印發關于轉制過渡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辦發〔〕22號)文件精神,工業、商業資產經營公司原行政事業人員繼續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管理體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人員管理。
(一)公司原轉制機構在職行政事業人員保留其原有身份不變,工資福利待遇按機關行政事業人員享受,退休后仍按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待遇享受。
(二)公司原轉制機構的離退休人員、軍轉干部、退崗退養人員均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享受。
(三)公司企業性質人員和公司今后新進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和績效工資制,由市國資辦核定企業工資總額,各公司負責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報市國資辦備案。
(四)公司新增人員實行“總額控制、定崗定員、公開招考、擇優錄用”原則,今后各國有資產公司新進人員報市國資辦審核,市人事局備案后公開招考錄用(組織部門派遣除外)
二、績效考核
(一)考核對象: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和市國資委確定的其他負責人。
(二)考核分類:將公司分為行政性管理公司和投資建設類公司兩大類。
1.對于行政性管理類的工業、商業、供銷、公交站場、文廣網絡、糧食資產經營公司,采取基本薪酬按機關、績效薪酬按考核的辦法。
(1)基本薪酬按上級核定的機關行政事業人員國標工資、生活性補貼等標準執行。
(2)績效薪酬以機關獎金或上級核定的工作性津貼(下同)2.5倍為基數,實行百分考核制,年終統一結算,具體在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或合同中明確。
2.對于投資建設類的東方國資、城投(東太湖綜合開發)資產經營公司,實行績效工資制。
(1)_基本薪酬全年定為12萬元,按月發放,從年起一定三年不變。
(2)績效薪酬以機關獎金或工作性津貼的3.5倍為基數,實行百分考核制,年終統一結算,具體在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或合同中明確。
(三)考核內容及計分辦法:為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或合同中確定的各項指標,包括經濟指標、任務指標和特殊指標。
1.經濟指標包括公司利潤總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等主要財務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并報表所反映的企業當年度的利潤總額與視同利潤之和。
視同利潤的具體內容及金額由市國資辦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審核確定。
企業完成考核目標值,得基本分;超過目標值,每超過3%加1分;低于目標值,每低于3%扣1分。
(2)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當期末對客觀因素作出調整后的所有者權益同當年期初經核定的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客觀因素由市國資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原則上應不低于前兩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企業完成目標值,得基本分;高于目標值,每高于1個百分點,加1分;低于目標值,每低于1個百分點,扣1分。
2.任務指標由市國資辦根據資產經營公司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務目標、經營管理水平、發展能力、工作重點、社會穩定等因素后確定,年終由市國資辦組成考核小組,對各資產經營公司進行考核計分。
3.特殊指標主要是機關效能建設情況。根據市考核結果按權值比重計算得分。
4.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事項(每年的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中予以明確)
以上加分扣分因素累計不超過6分,超過6分的按6分計算。企業在資產運作、城市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由市國資辦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5.重大不良事項扣分辦法。
對被考核企業在考核期間(年度)發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項的另行扣分:
(1)發生屬于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損失金額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的或者資產損失金額未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但性質嚴重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扣5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2)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與質量事故,根據事故等級,扣35分。
(3)存在賬外資產,且占企業年末賬面資產總額5%以上的扣35分。
(4)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事項(每年的經營業績考核通知書》中予以明確)
對存在扣分事項的應當與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獲得必要的外部證據,并在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中單獨說明。
(四)考核的組織:市國資辦負責經營業績考核日常工作,年終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需要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負責主持考核評議會并對企業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初步計分。
(五)薪酬的限制:
1.企業負責人崗位的分配系數差別限制。
擔任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的薪酬系數為1副職由企業根據其任職崗位、責任和貢獻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數的0.70.9倍確定,報市國資辦備案
2.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本企業職工薪酬的差別限制。
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5倍。
(六)實行績效考核的薪酬兌現辦法:
1.基本薪酬分月支付。
2.績效薪酬,企業年終根據自評結果,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其中,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的60%12月底當期兌現,其余40%由市國資辦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審計、考核結果進行兌現審批,延期到次年3月底前兌現,并對上年提取數進行調整。
(七)其他規定:
1.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本意見規定以外的其他收入,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及經市國資委同意的除外。
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在子企業兼職的需報經市國資委批準,但不得在兼職子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2.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實行臺賬管理,其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及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的其他貨幣性收入,由企業設置收支明細賬,單獨核算。
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并在企業工資統計中單列。
企業負責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崗位變更的從變更的次月起分段計算當年薪酬。
3.企業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由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市國資辦核準,其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
(一)各企業可參照本意見制定企業內部或子企業的業績考核辦法,并報市國資辦備案。
(二)本意見由市國資辦負責解釋,從年度起執行,政辦〔〕4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