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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全市境內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措施所稱重大平安事故。
1.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2.一次死亡12人同時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家對重大平安事故規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指在全市境內造成特大人身傷亡或特大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措施所稱特大平安事故。具體規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實施搶險救災工作。本措施重點針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礦山、工程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依照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措施。
二、應急處置原則及有關要求
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的緊急防災和搶險行動。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重特大平安事故應急處置是為了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建立責任明確、相互配合、協調一致的工作機制,做到一旦發生重特大平安事故,能控制得注處置得好,事故現場得到維護,事故調查得以順利進行,并防止引發其它群體性事件。
㈠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省政府。
㈡交通、供水、供電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
㈢公安部門應當加強事故現場的平安捍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匿。
㈣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㈤經貿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證搶險、救災物資供應和運輸。
㈥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
㈦事故發生初期。防止事故的擴大。
三、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㈠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實行政府領導。
㈡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分管副秘書長、平安生產監管、公安、經貿委、交通、衛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以及駐市部隊、武警、公安消防的負責人組成。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該局局長兼任。
㈢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設四個分部。分管副秘書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有關部門為責任單位。
1.警戒捍衛指揮部。
2.醫療救護指揮部。
3.物資供應指揮部。
4.善后處置指揮部。
5.有關責任單位的具體分工如下:
道路交通、火災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負責;
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負責;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工業企業生產平安事故由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建筑質量平安和施工平安事故由市建設局負責;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天然氣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急性中毒事故由市衛生局負責;
其它事故如民航、鐵路等分別由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四、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㈠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應急措施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㈡根據事故發生實際情況。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㈢根據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
㈣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㈤根據事故災害情況。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和疏散物資。
㈥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㈦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㈧適時公告。
㈨處置指揮部日常事務。
五、重特大事故演講和現場保護
㈠通訊聯絡。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值班電話:市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
㈡事故報告。重特大事故發生后。
1.立即將所發生的情況如實演講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
2.在事發后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3.事故演講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
⑵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⑶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⑷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⑸事故搶救處置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⑹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⑺事故的演講單位、簽發人和演講時間。
㈢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演講后。組織事故搶救,同時演講分管市長,并根據情況提出有關建議和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處理。
㈣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需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六、應急處置措施
㈠道路交通事故。
1.及時出警、快速處置交通事故現常交警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認真做好事故現場的勘察處置和現場保護、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處置機制。與醫療、消防等部門和具有大型起重設備的企業組成快速聯動機制。
3.對于道路由于水毀、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險情。立即通知公路養護部門盡快搶修,確保平安。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負責制定。
㈡水上交通事故。
1.根據市水域港點及船舶分布的情況。較短的時間內趕到事發水域,及時參與救助,減少傷亡和損失。
2.市地方海事局及其在各地設置的地方海事處接到事故演講后。開赴事故發生水域參與救助。分為四組:第一組,轉運事故現場人員;第二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員;第三組,接應遇險人員上岸,協助醫護救助傷者;第四組,維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設施)處置其它意外事故。
3.協同有關部門。及時清理事故現場礙航物體,疏通航道,恢復水上交通,確保其它船舶航行平安。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交通局負責制定。
㈢火災事故。
1.消防部門接警后。根據不同類型火災,正確選擇進攻路線,控制火勢蔓延,防止事態擴大。
2.組織人員從平安通道疏散群眾和搬運貴重物資。有爆炸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
3.與醫療救護、公安、交警等部門配合。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負責制定。
㈣非煤礦山事故。
1.事故發生后。根據不同類型的事故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⑴坍塌、冒頂事故。迅速制定營救方案。設法向塌方被堵區域輸送空氣、水、食品,并建立通訊聯絡系統;
⑵透水事故。應請專業人員準確判定透水原因及地點、涌水量等。并加強通風和恢復通訊聯絡;
⑶中毒窒息事故。迅速調動市礦山救護隊或臨近大型礦山救護隊緊急救助搶險。調集風機、風筒等救災物資排除有害氣體。
搶救傷員和做好災區的防疫工作。調集醫療救護隊伍。
做好事故區域警戒,組織警力。維護礦區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富平安。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㈤危險化學品事故。
1.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并按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⑴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
⑵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⑶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
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需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3.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㈥煤礦事故。
1.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后。市礦山救護隊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不同類型的事故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⑴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后。救護隊應立即根據災害類型,帶好裝備緊急出動救護;
⑵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的預處置方案和《煤礦平安規程》規定進行救護;
⑶救護隊因災情情況靠自身力量無法控制和執行救護任務時。
2.調集醫療救護隊伍。
3.組織警力。維護礦區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富平安。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㈦建筑質量平安和施工平安事故。
1.事故發生后。開展搶險工作。
2.制定搶險措施。搜尋遇難和幸存人員。
3.協助醫療救護人員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建設局負責制定。
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查明爆炸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2.組織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尚未爆炸的危險物品和疏散人員。
3.搜尋證據追查或監控有關嫌疑人員。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負責制定。
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事故演講后。實施搶險。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事故應采取有效措施。并設立警戒區域,疏散人員。
3.特種設備事故應視不同情況。
4.具體應急措施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
㈩急性中毒事故。
1.衛生部門接到急性中毒演講后。迅速組織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
2.具體應急措施由市衛生局負責制定。
(十一)其它事故依照相關部門的措施。
七、其它事項
㈠本措施是作為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置。
㈡政府各部門應結合自身特點。提高全社會預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識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㈢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和本行業特點。并使相關人員熟悉、掌握措施的內容和相關措施。要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措施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