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2010年殘疾兒童抽樣調查報告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目的通過對漯河市、西華縣0~6歲殘疾兒童抽樣調查聽力殘疾、視力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現患率及致殘原因,康復現狀與需求,為制定殘疾兒童工作政策提供依據。方法采用多階段分層、不等比例、整群隨機抽樣方法進行抽樣,編制調查底冊,集中調查為主,填寫《殘疾兒童篩查表》對殘疾篩查,可疑者使用國家標定的相應診斷標準,進行最終診斷。結果調查10044名兒童,殘疾兒童183名,現患率1.822%,殘疾順位為智力殘疾、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精神殘疾。結論建議制定相關政策,完善法律法規。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早期干預。完善康復服務機制,提高服務水平等是降低殘疾的重要措施。
【關鍵詞】殘疾;兒童;調查
為了解我國殘疾兒童的現狀,掌握殘疾兒童的發生率、致殘原因、康復現狀與需求,為制定殘疾兒童的相關政策以及為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服務提供科學依據,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資助下,衛生部、公安部、中國殘聯和國家統計局于2001年組織了中國0~6歲殘疾兒童抽詳調查。對我省漯河市、西華縣進行了聽力、視力、智力、肢體、精神等五類殘疾的抽樣調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調查對象與方法
1.1調查范圍根據全國0~6歲殘疾兒童抽樣調查實施計劃要求,我省隨機抽取中等經濟發展水平漯河市(地級市)、西華縣調查。在抽取的市、縣內采用多階段分層、不等比例、整群隨機抽樣方法進行抽樣。根據漯河市和西華縣統計局頒布的1999年各街道(鄉、鎮)國民經濟生產總值排序,分成三層,漯河市和西華縣分別按經濟發展水平隨機抽取經濟發達、中等發達和欠發達的街道(鄉、鎮)各一個。漯河市經濟發達和欠發達的街道各抽取12個整群,中等的街道抽取16個整群(125名兒童為一整群);西華縣經濟發達和欠發達的鄉(鎮)各抽取6個整群,中等的抽取8個整群(250名兒童為一整群)。據此,漯河市抽取40個整群,西華縣抽取20個整群,總樣本量為10000人。抽取樣本時采取科學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代表性。
1.2調查對象被抽中地區在調查時點以前出生的0~6歲兒童為本次調查對象,男女性別不限,但要注意男女比例。
1.3調查內容和方法
1.3.1調查內容(1)掌握被調查地區各類0~6歲殘疾兒童的數字、致殘原因;(2)聽力、視力、智力、肢體、精神殘疾兒童發生率;(3)殘疾兒童目前康復狀況及今后康復服務需求。
1.3.2調查方法市、縣調查流程基本一致,首先編制調查底冊,以集中調查為主,入戶調查為輔進行現場調查。填寫《殘疾兒童篩查表》,分別對聽力、視力、智力、肢體、精神殘疾進行篩查。對于篩查可疑者進一步做??茩z查,使用國家標定的相應診斷標準,進行最終診斷。為了保證調查質量,除對參加抽樣調查的各類人員進行分級分批培訓外,并對調查各個階段進行嚴格質量控制?,F場調查后,隨機抽取5%的篩選陰性戶進行復查,由非原調查人員重新入戶篩查。兩次調查的符合率不低于95%。市、縣調查資料按5%抽查驗收,要求《殘疾兒童篩查表》、《殘疾兒童診斷表》填寫項目總差錯率小于2%;五種殘疾篩查率不應小于10%;五種殘疾誤診率和漏診率小于10%。
1.4調查工具和診斷標準使用國家標定的相應診斷標準。聽力:行為測聽及聽力計診斷;視力:視覺功能的測量評估;智力:丹佛發育篩選測驗、蓋塞爾量表;肢體:整體功能評價;精神: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CCMD-2-R)。1987年殘疾人抽樣調查使用的殘疾人定義和殘疾標準。
2結果
2.1調查人數本次調查0~6歲兒童10044名,其中漯河市4999名,男童2701名、女童2298名;西華縣5045名,男童3056名、女童1989名。各年齡組調查人數見表1。
表1河南省0~6歲兒童年齡、性別構成
2.2篩查及現患情況
2.2.1篩查陽性率及現患率本次共調查0~6歲兒童10044人,篩查出可疑殘疾兒童301人,篩查陽性率為3.00%;確診殘疾兒童183人,殘疾現患率為1.822%。表2顯示了0~6歲殘疾兒童篩查陽性及現患情況。
2.2.2五類殘疾現患率0~6歲兒童五類殘疾篩查陽性率、現患率見表3。
注:*含綜合殘疾,調查總兒童數10044人(漯河市4999人,西華縣5045人)2.2.3綜合殘疾現患情況本次調查共確診綜合殘疾兒童34人,綜合殘疾現患率為0.34%。表4顯示了綜合殘疾兒童的現患率及構成情況。
2.3五類殘疾構成及殘疾嚴重程度
2.3.1五類殘疾構成本次調查共確診殘疾兒童183例,兒童殘疾217例次(含綜合殘疾),聽力殘疾26例,占兒童殘疾的11.98%,視力殘疾10例,占兒童殘疾的4.61%,智力殘疾110例,占兒童殘疾的50.69%,肢體殘疾57例,占兒童殘疾的26.27%,精神殘疾14例,占兒童殘疾的6.45%。0~6歲殘疾兒童五類殘疾構成見表5。
2.3.2單一殘疾和綜合殘疾構成本次調查共確診殘疾兒童183例,其中單一殘疾兒童149例,占81.42%,綜合殘疾兒童34例,占18.58%。0~6歲殘疾兒童單一殘疾和綜合殘疾構成見表6。
2.3.3五類殘疾兒童殘疾嚴重程度構成本次調查確診的兒童殘疾217人次中,極重度(包括一級聾、一級盲、一級智力殘疾、一級肢體殘疾)3人次,占1.38%;重度(包括二級聾、二級盲、二級智力殘疾、二級肢體殘疾、重度精神殘疾)37人次,占17.05%;中度(包括一級重聽、一級低視力、三級智力殘疾、三級肢體殘疾、中度精神殘疾)52人次,占23.96%;輕度(包括二級重聽、二級低視力、四級智力殘疾、四級肢體殘疾、輕度精神殘疾)125人次,占57.60%。表7顯示了0~6歲五類殘疾兒童嚴重程度構成情況。
2.4.1地區分布本次調查10044名0~6歲兒童,確診殘疾兒童183名,其中漯河市94人,占殘疾兒童的51.37%,現患率為1.88%;西華縣89人,占殘疾兒童的48.63%,現患率為1.76%。0~6歲殘疾兒童分布情況見表8。
2.4.2性別分布本次調查確診的183名殘疾兒童中,男性109人,占59.56%,現患率為1.89%;女性74人,占40.44%,現患率為1.73%。0~6歲殘疾兒童性別分布情況見表9。
2.4.3年齡分布在本次調查的183名殘疾兒童中,0歲11人,現患率為0.93%,占6.01%;1歲19人,現患率為1.14%,占10.38%;2歲20人,現患率為1.34%,占10.93%;3歲19人,現患率為1.38%,占10.38%;4歲、5歲、6歲分別為39人、41人和34人,現患率為2.87%、2.58%、2.49%,占21.31%、22.40%和18.58%。0~6歲殘疾兒童年齡分布情況見表10。
2.4.43~6歲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分布本次調查3~6歲殘疾兒童133名,其中76名接受了學前教育,3~6歲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率為57.14%。其中3歲、4歲、5歲和6歲分別為13人、19人、24人、20人,接受學前教育率分別為68.42%、48.72%、58.54%和58.82。3~6歲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狀況見表11。
2.5五類殘疾致殘原因聽力、視力、智力、肢體、精神五類殘疾兒童前五位致殘原因見表12。
2.6五類殘疾兒童康復現狀與需求本次調查確診殘疾兒童183人,兒童殘疾217人次(含綜合殘疾)。其中得到康復的146人次,占67.28%,其康復形式現狀見圖1;沒有得到康復的71人次,占32.72%。在康復需求調查中,發現所有殘疾兒童都有康復需求,其康復形式現狀與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其中對醫院治療、特殊機構和普通機構的需求與現狀之間差異最大,見圖1。
本次調查還對聽力、視力、肢體殘疾兒童康復器具現狀與需求進行了調查,其中有康復器具的15人,占16.13%;沒有康復器具的78人,占83.87%。所有聽力、視力、肢體殘疾兒童都有康復器具需求,其現狀與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見圖2。
2.70~6歲殘疾兒童一般危險因素分析
2.7.1殘疾兒童一般危險因素將0~6歲兒童按是否殘疾與居住地、性別、民族、是否接受學前教育、父母是否近親婚配、是否是獨生子女、年齡、父母職業、父母文化程度、父母婚姻狀況、家庭年人均收入以及兒童撫養狀況等變量進行單因素分析,結果見表13。
表13可見,兒童年齡、是否接受學前教育、父母文化程度、家庭年人均收入、父母婚姻狀況以及兒童撫養狀況都對兒童殘疾有影響。
2.7.2綜合殘疾一般危險因素0~6歲兒童按是否綜合殘疾與居住地、性別、民族、是否接受學習教育、父母是否近親婚配、是否是獨生子女、年齡、父母職業、父母文化程度、父母婚姻狀況、家庭年人均收入以及兒童撫養狀況等變量進行單因素分析,結果見表14。
表14可見,居住地、民族、是否是獨生子女、年齡、父母職業、父母文化程度、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兒童撫養狀況等都對兒童綜合殘疾有影響。
注:*P<0.05,**P<0.01;[1]職業:0=不在業,1=專業技術人員,2=機關干部,3=辦事人員,4=商業人員,5=服務人員,6=農林牧漁,7=工人,8=軍人,9=其他;[2]文化程度:1=大學大專,2=高中中專,3=初中,4=小學,5=文盲/半文盲;[3]婚姻狀況:1=初婚,2=再婚,3=喪偶,4=離婚,5=其他;[4]家庭年人均收入:1=<1000元,2=1000元~,3=3000元~,4=5000元~,5=7000元~,6=9000元~;[5]撫養狀況:1=父和母,2=父或母,3=祖父母,4=其他親屬,5=國家集體,6=其他
注:*P<0.05,**P<0.01;[1]職業:0=不在業,1=專業技術人員,2=機關干部,3=辦事人員,4=商業人員,5=服務人員,6=農林牧漁,7=工人,8=軍人,9=其他;[2]文化程度:1=大學大專,2=高中中專,3=初中,4=小學,5=文盲/半文盲;[3]婚姻狀況:1=初婚,2=再婚,3=喪偶,4=離婚,5=其他;[4]家庭年人均收入:1=<1000元,2=1000元~,3=3000元~,4=5000元~,5=7000元~,6=9000元~;[5]撫養狀況:1=父和母,2=父或母,3=祖父母,4=其他親屬,5=國家集體,6=其他3討論
本次調查獲得了我省2001年0~6歲兒童聽力殘疾、視力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現患率及致殘原因,目前康復現狀與今后康復需求,調查結果和國內資料符合。通過本次調查所得各項資料,為制定殘疾兒童工作政策提供了實際依據。
調查10044名0~6歲兒童中,經專業診斷方法的確診,確診殘疾兒童183人,0~6歲兒童的殘疾現患率為1.822%。聽力殘疾現患率為0.26%、視力殘疾現患率為0.10%、智力殘疾現患率為1.10%、肢體現患率為0.57%、精神殘疾現患率為0.08%、綜合殘疾現患率為0.34%;在五類殘疾中,智力殘疾所占比例最高,其他依次順位為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精神殘疾。
從0~6歲殘疾兒童分布看,有城鄉和性別差異,城市殘疾兒童現患率為1.88%,農村殘疾兒童現患率為1.76%,城市高于農村,男性殘疾兒童現患率為1.89%,女性殘疾兒童現患率為1.73%,男性高于女性。從年齡分布看,兒童殘疾現患率隨年齡增長而增高的趨勢,0歲組最低,4歲組最高。
智力殘疾現患率最高,其致殘原因依次是產時窒息、不詳、早產、伴發精神病和宮內窒息。新生兒窒息和早產兒同屬高危兒童。產時窒息時胎兒向新生兒呼吸、循環的轉變受阻,由于嚴重缺氧、缺血、酸中毒、最后導致腎、腦、心、肺、多臟器不可逆器官損傷[1],引起新生兒死亡和兒童傷殘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上海第一婦嬰保健院734例新生兒窒息和2266例非窒息兒在3歲半至5歲半時隨訪,智能異常者在重度窒息中占4.1%,輕度窒息占2.6%,而非窒息占1.7%[2]。但從有產傷、窒息史的智力低下小兒,經過前瞻性研究分析,其中許多并非是智力低下的直接原因,而可能是胎兒原有腦疾患的結果[3]。早產兒中約有15%于新生兒期死亡,另有8%雖能存活但留有智力障礙或神經系統后遺癥[4]。智力殘疾病因復雜,原因不明的智力殘疾仍占相應比重,本次調查病因不詳占20%,同1985~1990年全國0~14歲兒童智力低下流行學調查病因不明占21.9%相接近,這是因為許多輕型智力低下常無臨床異常所見,找不到生物醫學原因之故[5]。
肢體殘疾致殘原因依次為先天性骨關節病、不詳、腦癱、小兒截肢。先天性骨關節病中,不少是先天遺傳性,有待進一步檢查。腦癱不僅影響兒童運動功能,并同時伴有智力低下、癲癇、語言、聽力、視力障礙,嚴重影響兒童健康。近年國內外對腦癱的病因作了更深入的探討,對腦癱病因學的研究已轉入胚胎發育生物學領域,一致認為胚胎早期階段的發育異常,很可能就是導致嬰兒早產、低出生體重和易有圍生期缺氧缺血等事件的重要原因[6]。重視對受孕前后與孕婦相關的遺傳、環境、疾病因素探討,為今后早期干預提供途徑。
聽力殘疾致殘原因主要是孕期感染藥物和后天耳毒性藥物。臨床常見是用氨基糖苷類抗生素所致。該類藥物無論全身或局部以任何方式應用或接觸,均有可能經血循環、腦脊液或窗膜等途徑直接或間接進入內耳,損害內耳可蒂器內、外毛細胞的能量產生及利用,引起細胞膜上Na+-K+-ATP酶功能障礙,造成毛細胞損傷。同時由于血——迷路屏障的存在,造成藥物在內耳液和內耳組織中蓄積,使內耳感覺細胞中毒變性而致耳毒性聾。孕婦應用后可經胎盤進入胎兒體內損害聽覺系統[5~7]。要注意妊娠期用藥,尤其是妊娠早期正是受精卵細胞分裂和器官形成時期,必須嚴格遵守孕婦用藥原則[8]。
視力殘疾主要是虹膜、脈絡膜缺損、先天性白內障、先天性青光眼,均為先天疾病所致。精神殘疾發現嬰兒孤獨癥、不典型孤獨癥各7例。我國陶國泰(1982)首次報道4例[9],我省在調查中發現該病尚屬首次。嬰兒孤獨癥是廣泛性發育障礙疾病,其原因是遺傳因素、神經生物學因素、社會心理因素所致[10]。
兒童殘疾現患率隨年齡增加而增高,這可能與某些殘疾隨著兒童年齡增大后才逐漸被發現有關,也可能與年齡增大暴露易損傷的風險增多或目前使用的篩查、診斷量表對年齡較小的兒童不夠敏感有關。調查發現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率明顯低于正常兒童,農村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情況與城市殘疾兒童相比存在較大差距。
調查中對0~6歲殘疾兒童和綜合殘疾兒童一般危險因素進行了單因素分析,調查顯示居住地、兒童年齡、民族、是否是獨生子女、是否接受學前教育、父母職業、父母文化程度、家庭年人均收入、父母婚姻狀況以及兒童撫養狀況都對兒童殘疾有影響。
綜上所述,0~6歲殘疾兒童抽樣調查結果提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多種社會宣傳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持久地開展社會宣傳和健康教育,將黨和國家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方針政策,出生缺陷的嚴重危害和預防措施,作為社會宣傳和健康教育的重點,提高群眾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二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各級衛生部門和殘疾人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大執法力度,有效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三是制定法律法規,規范管理。研究制定有關殘疾兒童生存和康復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規章,規范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的康復服務行為;四是大力開展早期干預,減少殘疾發生。各級相關部門和衛生機構,進一步加強婚前保健、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高危兒的隨訪和加強產科危重癥、兒科高危兒的搶救監護等多項工作;在全省各級婦幼保健部門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監測體系,在重點人群中,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早期干預;五是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工作。利用社會化的工作方式,整合康復資源,全面開展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與服務,最大可能挖掘殘疾兒童的潛在能力,補償其身心缺陷,為使他們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最終形成社會關注、措施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降低殘疾兒童發生率。
【參考文獻】
1楊錫強,易著文.兒科學.第六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118-467.
2金漢珍,黃德珉,宮希吉.實用新生兒學.第二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0,339.
3左啟華,雷貞武,張致祥,等.全國0~14歲兒童智力低下,流行學研究.中國優生優育,1991,2:56-57.
4馮國銀.婦幼保健學.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1990,159.
5黃選兆.耳鼻咽喉科學.第四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195,282.
6楊寶峰.藥理學.第六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418.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政司編制.常用耳毒性藥物臨床使用規范.北京:華夏出版社,2000,5-6.
8李文漢,胡儀吉.兒科臨床藥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8,6.
9李雪榮.現代兒童精神醫學.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4,175-177.
10陶國泰.兒童少年精神醫學.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