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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分包;違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分包現象普遍存在,違法分包更是屢禁不止,且其隱蔽性越來越好,不深入調查,幾乎很難發現。通過在水利工程實際調查中發現,幾乎每個施工項目都存在以勞務分包、設備租賃或內部項目承包等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的現象,甚至同一個分包商承攬多項分包合同任務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有時兩種現象共存,如:有的將一項施工內容分解成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兩種合同分包給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個標段承擔多項施工任務。
1 分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等法規都對分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分包的分類和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等名詞也沒有統一解釋,很容易混淆。
1.1 有關法規、規章對“分包”的定義情況
(1)《建筑法》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但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質量管理條例》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具體行為(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等)。
(3)《招標投標法》沒有定義“分包”概念,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中,將“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明確了相應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中,將“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有相應定義如下: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1.2 關于“違法分包”
各法規、規章均允許“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或前提,不得進行“違法分包”。其具體內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同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同時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發辦[1999]16號)明確要求“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項法規、規章盡管對“違法分包”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內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間協調不一致,且由于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使一些違法分包行為難以界定。主要情況有:
(1)對“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的定義不明確,用詞多樣化,易產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關鍵是要對分包單位的實質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規定,否則中標人往往將施工工作進行分解依項“分包”,以使違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賃設備、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尋勞動作業人員隊伍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建管[1998]481號)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頒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曾對分包工程量占合同總額的百分比方面進行了規定(如一般規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或總工程量的30%),但現行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已經沒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違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難度。
(2)未對分包單位應具有的“資格(質)條件”的具體內涵進行規定。
(3)“分包”雖然都要求經過認可,但認可的主體和具體程序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4)“再分包”問題。由于工程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場,一些分包單位的性質與中標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隊伍),他們仍然需要另尋其它勞務分包隊伍進行施工,這種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無法界定。
如:水利部規定的工程分包沒有明確工程分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而建設部明確規定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
1.4 分包單位資質與中標人資質的關系
從水利工程調查情況看,幾乎所有中標人都需要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將勞務作業分包出去。分包單位的資格條件比中標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級或特級資質的中標人,其分包單位則為三級施工資質,特別是在勞務作業分包中更為明顯,許多勞務作業分包單位甚至沒有明確的分包資質,且水利部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僅《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分包單位與中標人資格(質)的關聯性要求,造成實際過程管理脫節,無形中削弱了中標人高等級資質的作用,相對工程建設成果而言并未發揮該施工企業的實質性效用。因此可參照聯合體投標資格條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分包單位與投標人具有同等資質等級。
2 “違法分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2.1 違法工程(專業)分包
通過調查了解施工單位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及相應合同款支付情況,可以發現一些違法工程(專業)分包的形式:
(1)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或關鍵性工作分解成勞務作業和機械租賃兩項,通過分別簽訂勞務分包、機械租賃合同或內部責任考核等形式實施工程分包,規避監理、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序。
(2)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資質證明材料往往已過期或正在辦理或根本沒有,甚至掛靠其它單位資質。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2.2 違法勞務作業分包
(1)勞動合同存在違規,主要表現在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而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款項。
(2)與沒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掛靠資質,甚至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調查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能提供相應資質證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僅是營業執照經營資質;有的施工單位雖然與具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個人,疑似掛靠單位進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單位直接與個人簽署合同,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
也有的施工項目部以成立“架子隊”的形式將勞務工作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給個人(非項目部職工),該受托人被聘為“架子隊”隊長,實質上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架子隊”隊長個人。
2.3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隱蔽的層層分包現象
個別分包人或個人承攬到分包工程后,再層層分包,簽訂陰陽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純管理性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必然還需要尋找其它隊伍來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這些隊伍要么是正規的小型施工企業,要么是施工或設備或勞務的拼湊混合,這種再分包情況就很難調查取證。
如某標段橋梁施工被“包工頭”舉報,在舉報信中有兩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單位與分包人個人簽訂的橋梁工程施工協議,另一份是該分包人再分包給“包工頭”個人而簽訂的施工協議?!鞍ゎ^”是實質上的橋梁施工勞務分包人,但上述兩份協議均為非正規合同,只能是各合同雙方的“君子協定”,而在施工單位保存的是其與“包工頭”施工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3 違法分包對水利工程建設的影響
分包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形式,在各類工程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一系列安全、質量和社會影響。
(1)違法分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增加了建管、監理單位管理難度。
(2)違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
(3)違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容易產生層層分包或轉包。
(4)違法分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
4 如何防止“違法分包”
(1)項目法人和建管單位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2)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監控,嚴格分包合同的審批、備案程序,及時掌握有效資源投入,認真查擺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3)承包人應嚴格履行投標承諾,確保主要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及其他資源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4)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統一認識,規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分包進行探討,再結合水利工程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分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暉,蔣才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轉包糾紛的預防措施分析[J].價值工程,2011(01):67-68.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但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礎處理、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性較強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屬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但不準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五條分包單位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具備與分包工程專業等級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具備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備。
第六條經由項目法人批準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工程師)批準。
分包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分包合同還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
第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發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強執法監察,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
第二章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雇用勞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托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第三章承包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業績要求及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單位,尚不具備公開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應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加議標。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尤其要對分包單位再次分包負責。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要負責分包工程的單元工程劃分工作,并與分包單位共同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最終檢查。
第四章分包單位職責
第十七條分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分包單位應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一樣,須接受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指定推薦分包
第十九條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根據專項工程的情況,可推薦專項工程的分包單位,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表明工作內容和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情況。承包單位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項目法人推薦的分包單位。如承包單位同意,則應與該推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單位拒絕,則可自行承擔或選擇其它單位,但需報項目法人審查批準。項目法人不得因推薦分包單位被拒絕而進行刁難。
第二十條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實施過程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法人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等要求,可對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單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單位的額外費用。
項目法人負責協調承包單位與該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該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單位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單位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第六章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推薦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有意向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推薦分包單位時,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它情況。
二、承包單位如接受項目法人提出的推薦分包單位,則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如拒絕,并自行選擇新的分包單位,則由承包單位報項目法人審核同意。不管是項目法人推薦還是承包單位自行選擇,都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需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通過優選指定分包單位時,應將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他情況通知承包單位。
二、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按第二十條第三款內容簽訂協議。
三、由項目法人協調,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當承包單位需將中標工程中某專項工程或附屬工程、臨時工程分包時,應在投標文件中按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和格式說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情況。
二、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擬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單位條件進行審查。如批準,承包單位可進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準,承包單位要重新選擇分包單位,直到項目法人最終批準。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因沒有發現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的違規分包行為而給工程項目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項目法人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將中標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經項目法人批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六條分包單位違反規定,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負責將二次分包單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違規分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報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的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造成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制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緊緊圍繞水利工作大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的要求,著眼于提高公務員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執政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證。
通過深入系統地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公務員依法治國、依法履行職責等法治觀念,提高公務員運用法制思維和法制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逐步實現從提高法律意識向提高法律素質的轉變,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一)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主要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
(二)憲法和法學基礎理論。全面掌握憲法原則,增強憲法觀念;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提高法治理論水平。
(三)行政法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保密法》等。
(四)水利行業法律法規。
1.水資源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2.水土保持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3.防汛與河道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
4.工程建設與管理?!蛾P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
圍繞以上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展開學習,重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專題學習。
(五)浦口區區委、區政府相關文件、領導講話等。
1、在做好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宣傳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全社會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南京市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水法律、法規。
2、抓住法制宣傳日(12月4日)和公務員法頒布日(4月27日)等時機開展以公務員法為主要內容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豐富多彩的形式,進一步營造學法用法的氛圍。
3、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解析相關水法律、法規的主要規定。
4、結合形勢要求,適時安排全局干部職工學習其它相關法律知識。
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會前學法,黨組(中心組)每月組織集中學習水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少于1次;各科室(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學習不少于1次;支隊每年組織開展1-2次全市水利系統執法人員水法律法規培訓學習。
局黨組成員、各科室(局屬單位)負責人、全市水(漁)行政執法人員、全體水利干部職工。
為提高水利系統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結合各自的分工和實際,采用書籍并運用網絡,采取集中學習、自學和討論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建立健全水利系統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推動公務員法制教育制度化、規范化。具體措施如下:
(一)把法制學習納入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公務員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方面。
(二)按照工作特點,突出重點,有計劃地組織參加國家水利部、省水利廳、市法制辦和市水利局舉辦的法律法規培訓,把法制教育納入今年的工作計劃之中。認真組織參加市法建辦牽頭組織的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
(三)各級公務員要結合自身的工作性質和分工,聯系工作實際,確定學法內容,堅持自學,持之以恒,做到學法有教材、學習有筆記、學法有聯系、學習有體會,努力提高學習效果。
(四)要堅持公務員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切實做到在“學”上下功夫,在“用”上見成效,不斷增強學法用法的自覺性,著力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嚴格管理,注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把公務員學法和依法行政能力作為年終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水利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接受執法資格年審。